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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经纬】立法助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解读(下)



Q

    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A

    王腊生:由于社会科学的门类众多,社会科学普及的内容也十分广泛。条例总结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实践经验,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社会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及其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江苏地方特色文化;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这些内容既涉及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又涉及生活理念、生活方式,既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又涉及江苏地方特色文化,基本涵盖了社会科学的主要方面。社会科学普及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应当尽可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因此,条例规定可以通过举办社会科学普及讲座、报告会、研习班,组织相关的展览、咨询、竞赛和考察交流、研发、生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社会科学普及,确保社会科学普及的效果。


Q

    社会科学普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A

    王腊生:社会科学普及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科学普及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公益事业,光靠政府推动只能收一时之功,只有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科学普及的积极性,举全社会之力,才能取得长效。在审议条例的过程中,委员们一致认为,应当发挥社会主体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作用。因此,条例专门设立社会责任一章,明确规定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结合实际,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公务员、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出版工作者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的责任作出针对性规定。这有利于凝聚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在各行各业、各年龄段、各个环节全方位、立体化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实现社会科学普及主体的多元化、常态化,推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


Q


     作为一部促进类的法规,为了保证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A

    王腊生: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线。立法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条例作为一部促进类的法规,倡导和鼓励性的内容比其他法规相对多一些。但并不是一部“软法”。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设立了“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要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建设,并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应当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作他用;规定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其他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与应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培训和经验推广等工作。同时,对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事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挤占、截留、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使得条例具有较强的刚性,有利于条例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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