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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观察】治理欠薪顽疾 必须综合施策

  治理拖欠劳动报酬需要社会齐抓共管,以法治手段、信用制裁等作为常态化治理措施,有效遏制拖欠劳动报酬现象。要让那些拖欠劳动报酬的失信“老赖”,时时处处都受到限制。




  岁末年初,常会出现农民工讨要欠薪的情况。从媒体的报道看,尽管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一些无良单位、负责人也因此受罚,但欠薪仍未杜绝。


  劳动法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确立了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但在个体私营企业,落实以劳动报酬为核心的劳动权益总体情况并不乐观,目前建筑施工业、加工制造业和租赁场地经营业、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仍是欠薪重灾区,“互联网+”模式的电商、快递等新业态企业领域也堪忧。治理拖欠劳动报酬需要社会齐抓共管,以法治手段、信用制裁等作为常态化治理措施,有效遏制拖欠劳动报酬现象。


  拖欠劳动报酬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企业主故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现实意义不可小视。但现行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应当调研完善立法,让欠薪企业及责任人付出更大的违法代价。


  依法追究拖欠劳动报酬者的刑事责任,需要劳动者积极配合,主动向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提供企业主财产线索。因为,拖欠劳动报酬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支付义务,司法机关还会穷尽一切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其存款、收入、票据等财产,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应收账款等财产,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并责令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政府部门应当将治理拖欠劳动报酬纳入社会管理,坚持行政主导预防为主。应建立由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等部门形成的治理恶意欠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形成协同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建筑、交通、水利、供电等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信用制裁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让欠薪企业及其责任人付出沉重代价。因拖欠劳动报酬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老赖”后,用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诸多限制,比如:禁止出入境、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坐高铁及坐飞机、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以及限制高消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支付宝等。我们要让拖欠劳动报酬的失信“老赖”,时时处处都受到限制。(郝绍彬 李天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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