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上述媒体报道的一些法院和法官的办案数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办案冠军法院和法官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条件和背景,我们应当辨证地看待法官办案极限值问题。
其一,年办案数量超过500件的法官,在笔者看来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水分”。这里面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统计口径不同,一些报道在统计结案数时不但统计法官自己作为承办人直接承办的案件数,而且统计自己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这相当于把几个人的工作量算在了一个人的头上。还有一些法官的部分办案数量是其书记员或法官助理以法官名义办理的,法官并未付出相应的工作量。
二是办理案件类型的不同。一些法院可能会专门安排一些法官专司办理金融借贷案件,这类案件由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出庭率较低,判决书也有现成的模版,因此办理起来比较简单高效,所需付出的工作量也比较少,许多商事法官宁肯办理10起金融借贷案件也不愿办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人民法庭法官的办案效率也普遍较高。人民法庭案件普遍具有标的额偏小、案情和法律关系简单、双方当事人熟悉等特点,易于调解结案,案件处理起来工作量相对较小。许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庭后,法官还没来得及做工作或者稍微一做工作,当事人就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撤诉了,这种情况在人民法庭相当普遍。
近年来全国人民法庭调撤率普遍在60%以上,有些地方达到80%甚至更高,说明人民法庭法官真正需要下判决处理的案件在20%至40%左右。因此,即使一些地方人民法庭法官能够做到年审结案件近千件,但真正需要下功夫处理的可能也就那么三四百件,甚至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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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法官年均结案数量超过300件的基层法院,基本上都是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发达城市的区法院,如深圳宝安区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等。其法官办案效率之所以远高于全国多数法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到位,司法资源配置合理。以深圳宝安区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共有法官120人,其中一线办案法官97人,法官助理182人,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司法辅助人员147人,司法政务人员102人。平均每名一线法官配备法官助理2名,平均每个合议庭配备4名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司法辅助员。如此一来,法官就可以将精力集中于主持庭审、合议案件、起草或审核判决等案件审理的核心环节,而将庭审记录、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整理卷宗、送达文书、值庭等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低的工作交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或法警去做。在此种人员配置模式下,法官的人均结案数量达到四五百件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内陆的许多法院,其一线法官甚至连专职的书记员都无法保障,更枉论配备法官助理了,法官对办案过程中的所有事务都要亲历亲为,有时实在找不来书记员,法官之间还要相互记录,甚至自审自记,从而大大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是法院队伍人员结构以中青年为主,精力充沛,业务素质高。上述法院均地处繁华大都市,财才雄厚,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也相对更加重视和支持。其法院近年来大多持续面向全国招录法官、法官助理等各类人才,而被选中者均属千里挑一,他们不但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很高,而且年轻、精力充沛、富有激情和干劲。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五年来(2007至2012年,笔者注)共招录169名大学生,其中硕士139人。该院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全院干警的97.4%,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占48.4%,分别比2006年增长了19.3%和32.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线法官平均年龄为32岁,年人均审案超过300件。而内陆许多法院,人员结构趋于老龄化,法官断层、青黄不接是普遍现象,其办案效率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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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审判辅助人员业务素质较高,助推案件效率提升。以书记员为例,上述法院大多已招录或选聘专业速录师作为书记员,众所周知,专业速录师的打字速度至少在150字/分以上,可以实现同声录入,音落而稿成,专业速录师队伍的加入使法官不必为了照顾书记员的打字速度而故意放慢庭审节奏,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庭审效率。而中西部地区许多法院的书记员,打字速度奇慢无比,当事人和法官每说一句话都不得不停顿数秒钟甚至数分钟,直到确认书记员记录完毕后才能说下一句话,有时候当事人或法官一句话不得不重复多遍,书记员才记得上。许多年龄大一点的书记员因为不会用电脑或者打字速度实在太慢,现在还停留在手写记录的阶段。书记员打字速度问题不但影响庭审效率,延长庭审时间,而且容易分散法官精力,影响法官思维,从而在某种程度也可能影响庭审质量。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许多持续两三个小时的庭审,如果让专业速录师记录的话,也许只需要一半时间就可以完成。法官可以用节省出来的时间去处理别的事情,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四是用高薪和物质刺激调动工作积极性,法院工作人员办案热情高。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繁华一线大都市的法官薪水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这是不争的事实。另外,上述法院普遍通过实施相应激励措施,将法官工作量与其工资或奖金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或不得,在高薪和物质激励之下,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感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相应的回报,其工作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工作效率自然就高。而内陆大多数法院由于工资待遇偏低,又不实行奖勤罚懒的物质激励措施,导致法院队伍整体处于“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吃大锅饭”状态,人浮于事,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自然低下。
五是法院辖区面积相对较小且交通便利,来往送达和取证耗费的时间较少。当下中国的市区法院办案效率普遍高于郊县法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法院辖区面积一般比郊县法院小很多,且交通比较便利,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来往送达文书、调取证据在路上耗费的时间相对较短。而郊县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的一些法院,其辖区面积辽阔且交通不便,有时送达文书、调取证据时要在路上耗费很长时间,这自然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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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上述促使法院办案高效的五大因素,有些具有可复制性(比如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大规模招录速录师以代替书记员,用高薪和物质奖励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等做法),可以在全国法院大力推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全国法院系统尤其是中西部法院的整体办案效率;有些却不具有可复制性,不必或者不可能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比如法院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问题,法院辖区面积和交通问题),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全国所有基层法院都达到深圳宝安区法院那样的办案效率。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之间在人均结案数上存在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也是应当被容忍的,但这种容忍应当以不超过合理的限度为前提,否则,我们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加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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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要多角度全方位看待个别法官和个别法院办案数量极限值问题。首先,一些法官和法院在特定办案环境和办案压力下对自身办案极限进行挑战而成就的办案极限值,是对中国法官办案潜能的一种发掘和探索,这些极限值对其他法院和法官具有标杆或榜样作用。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大陆法系国家,全国各地法官审判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大致相同,这就决定了从理论上讲全国法官的办案潜能应当是基本一致的。
也就是说,既然A法官有年办案500件的能力,我们就有充足的理由相信B法官有年办案500件的潜力。其次,中国法官当前年人均结案数量不足100件,大多数法官的年办案效率都与前述报道中的法官办案极限值相去甚远,主要原因是大多数法院没有相应的案源规模作支撑。我的一些同学,原来在中西部地区一些法院上班,每年办案数量仅为100件左右,后来考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后,年办案数量均超过200件,一些人还超过300件。
为何前后反差如此明显?根本原因就是中西部法院的许多业务庭每年收案数较少,法官就是再有办案潜力,没有案源作支撑,其办案数量也不可能上去。再次,不能将法官办案极限值确定为法官办案的合理值。因为法官办案极限值就相当于百米赛跑时的速度,而法官办案合理值就像是正常走路时的速度,百米赛跑的速度只可能短期维持而不可能长期保持。办案极限值往往是法官以严重超负荷、放弃自我学习提高、放松身心、照顾家人的时间的前提下取得的,为了不使法官沦为办案机器,应当给法官必要的自我学习提高、享受生活、照顾亲人的时间,法官办案的合理值应当低于办案极限值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