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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以下简称“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行为,保障产地认定工作质量,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部中心负责全国产地环境检测质量状况考评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实行定量打分、定性评价。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及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设备、管理等;
(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包括任务落实数量、质量和时效等;
(三)产地环境检测工作服务水平,包括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交流情况等。
第六条 省级工作机构对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的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依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考评项目》(见附件)进行,实行现场评判与日常产地环境检测材料审核、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计分考评方式,形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部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地环境检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包括产地环境检测能力验证。
第三章 考评结果与使用
第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考评结果应在本行政区域的工作系统内进行通报,并抄报所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暂停其产地环境检测工作,并责令进行整改。整改结果须经省级工作机构复核确认。
第十条 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整改未通过的产地检测机构,应当取消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资格。对在一个委托期限内考评结果有2次基本合格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在本次委托期满后停止委托。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的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考评结果报告部中心。考评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对产地检测机构年度考评工作的总体评价、考评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并附各个产地检测机构的考评结果等次。
第十二条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检测工作质量考评项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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