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数字税(或数据资源税)的办法调节所有的行业垄断问题,是不可能的,因为税的产生要基于持有资产或交易资产。持有大量数据资源的确相当于占有大量公共资源,所以应当解决这中间的公平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对数据平台实行公益化监管,制定公允的费率标准,实行国家管制,可以参考国家电网方式。但不必改变现有数据平台的所有者主体。
2)国家专设数据资源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土资源监管模式。对大型公共数据平台实行入驻式监管。对一定标准以下的公共数据平台,实行巡察监管。
3)对于数据交易,即出售“脱敏脱密后数据”的行为,可以研究如何收税。但当前首要问题,仍是确定什么样的数据可以进行交易,征税问题是次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