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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证监会姚前:将加强数字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新京报贝壳财经主办的“新发展 新格局—资本市场再出发高峰论坛”上表示,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了几名看懂App专家对此话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董少鹏

资本市场政策专家

用数字税(或数据资源税)的办法调节所有的行业垄断问题,是不可能的,因为税的产生要基于持有资产或交易资产。持有大量数据资源的确相当于占有大量公共资源,所以应当解决这中间的公平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对数据平台实行公益化监管,制定公允的费率标准,实行国家管制,可以参考国家电网方式。但不必改变现有数据平台的所有者主体。

2)国家专设数据资源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土资源监管模式。对大型公共数据平台实行入驻式监管。对一定标准以下的公共数据平台,实行巡察监管。

3)对于数据交易,即出售“脱敏脱密后数据”的行为,可以研究如何收税。但当前首要问题,仍是确定什么样的数据可以进行交易,征税问题是次要问题。

陈波

中央财大数字财经研究中心主任

数字税主要是为了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对科技企业的征税问题,由于科技企业的跨区域经营特点,以及业务内容的高度灵活性,导致税基和税率的确定难度很大。数字税本质上是对数据资源进行纳税,其背后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目前全球范围的数字税还在讨论当中,但是欧盟已经率先进行临时的数字服务税征收。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欧盟强势的推进单边征税措施,那么这意味着将很快影响到全球的数字产业发展。


中国对数字税的讨论也刚刚开始,虽然当前我们可能并不倾向于推行激进的数字税措施,但是未来中国的跨国科技企业预计会很快受到欧盟等发达国家数字税的影响,率先被纳入征税范围中。欧盟目前的外交策略是通过单边征税倒逼OECD国家的数字税谈判加速,最终促成发达国家数字税标准的一致性,并进一步影响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类似的策略,欧盟曾应用在国际航空业、航海业减排等领域,取得了很大成功。对此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重点关注国际数字税政策的一举一动。

肖旭

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

互联网行业经过野蛮生长,取得了快速扩张,催生出以平台为主体的商业模式。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税,符合常规的商业逻辑。目前,欧盟等30多个国家已经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的问题上作出探索,中国也将加入这一行列。不过,征收数字税还面临着技术和制度上的难题。平台企业之间建立的虚拟连接打破了物理环境的约束,创造了跨界发展的新机遇,兼并重组变得更加频繁,组织边界越来越难以界定。如何较为准确地计算税基,存在较大困难。另外,数字税涉及的是跨国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问题,需要多国相关执法机构之间协作,有必要通过国际协商推出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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