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广告词。
然而,在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时,过去侧重于对卖方的惩罚,往往忽略买方的原罪。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整个社会的法律心理在作怪。
某种程度,对于买方法律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怜悯和原谅。
因为收买妇女儿童的多为底层或是悲苦人群,他们要么讨不到媳妇,要么没有孩子,或者想有个男孩传宗接代。
他们都那么可怜了,又付出了金钱代价,一旦东窗事发就会受到比较轻的处罚,甚至还有可能免于处罚。
随着一些恶性案件的暴露、法治文明的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家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买方的恶同样不可原谅。
不管他们有多悲苦,多不幸,多艰难,都不是任意剥夺他人自由、侵犯他人权利的理由。
既对卖方严打,也对买方严惩,才能从根本上整治买卖问题。
否则,只要“买方市场”存在,拐卖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就难以铲除。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有着深刻的研究和见解。
她认为,妇女儿童被拐卖后,对他们实施侵害最严重、时间最长的都集中在“买家”身上,往往伴随着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应实行买卖同罪,现在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太低,应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
张宝艳的提议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说明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一致的,也形成了社会共识。
对买方从重处罚,于法于理都说得通,当存在多个犯罪情形时,按照危害最大罪名量刑也符合刑法的基本准则。
从实践中看,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最容易遭遇来自买方的阻力。
之前都是用愚昧来解释,认为思想观念落后、缺少法治观念所致,实际上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律拿自己没办法,所以才会肆无忌惮。
如果有人因收买人口受到重罚,那么对整个村乃至周边人都会产生警示教育作用。
如果对待买方轻飘飘、软绵绵,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心理暗示和模仿效应,让买卖人口成为代价极低的赌博。
民有所盼,法有所行。
希望法治利剑能够斩出一片晴空,希望天下无拐万家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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