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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请别乱填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
说起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就不得不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2。
 
附表2弄清楚其实就弄清楚了增值税进项抵扣,任何理论政策的东西最终都要落实到填表实操上,所以不管我们出台了多少进项税抵扣的规范性文件,其实我们都能在申报表找到其对应的位置。
 
当然,我们学习,从申报表上还能反向归纳总结一些政策,方便大家理解理论的文件。二哥觉得看申报表学习增值税,真的是非常有效的。
 
申报表附表2有一个栏次,第三栏,名字叫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我们简单的看看这个名字,顾名思义,也是也很直白,那就是以前月度认证通过的没有抵扣,等到当期来申报抵扣。好像也就是这个意思嘛。
 
我们再看看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也说了,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就这么简单一句话,没有其他解释了。
 
那事实上真的是我们当期认证通过了,后期任何时候把这个数据填上去都行吗?
 
二哥告诉你,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之前,实操是绝对不行的!

为什么不行?虽然填表说明这样写,但是实际上政策是有规定的。
 
 
 

政策都是要求认证通过次月申报表就必须填报申报,否则不予抵扣。

什么意思,就是你当期认证100万,你次月申报就给我填写100万,如果你填写50万,打算把剩下50万留到后面通过这个第三栏填写抵扣,那首先政策上不符合规定,其实实操时候你如果填写第三栏在申报比对时候也会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最严重的结果就是导致你损失这笔进项税的抵扣权。

这种案例在之前是经常发生的,二哥都收到不少读者的反馈。
 
那我们就想了,既然你政策不允许这么做,那为什么还留这一栏呢?你干脆直接不开放这栏次不就行了?
 
其实这一栏目也是有用的,什么时候用?

我们思考一下什么时候当期认证不会当期抵扣?

对,我们知道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那就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
 
这类一般纳税人,就算是每期老老实实按时认证申报,他的进项税也不见得能当期就能抵扣。抵扣之前还必须得先取得一样东西,「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

这类一般纳税人我们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二哥税税念公司辅导期为2019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好了,这是之前的政策。
 
现在政策变了,怎么变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取消了认证、抵扣期限。
 

 
什么意思呢?简单的说45号文把之前的认证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的文件都作废了,而且说了取消了申报抵扣期限。
 
那么实际上这个第三栏真正的又恢复了其真本性。

如果之前认证了没抵扣的,你现在想要抵扣,那还是就填到这个栏次去了。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9月勾选确认了一张发票,数额1300,但是会计在申报时候没填写上这张发票,导致这张发票一直未抵扣。

那么现在依据政策,可以继续抵扣,具体直接把该张发票的数据填写在第三栏即可。


福建省2020年6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就提到了这种情况,也是填写在第三栏。


所以,第三栏现在又变得符合其填报说明本身的定义了。
 
最后,二哥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1、虽然第三栏可以填写前期认证未申报抵扣的数据,但是实操中这个栏次在申报系统还是设置有卡点,也就是还是可能会报比对异常,所以个人建议大家除了解决之前的遗留认证未抵扣的发票,现在不要再出现勾选确认不申报的情况了,如果你不想当期抵扣,那就先别勾选。

2、辅导期纳税人在勾选发票后是否需要稽核结果通知书?

首先,辅导期纳税人需要稽核结果通知书再申报抵扣这个政策是没变的。但是随着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我们现在是勾选确认发票。这个和以前认证其实是有区别的。

认证是对发票密码区的解密,然后后续还需要上传和销售方申报的数据稽核比对。一般纳税人认证次月就可以先申报抵扣,后期有异常税务局再通知处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就必须取得稽核通知书才能抵扣。

平台上线后,销售方开具时候发票数据就实时上传了,购买方只需要去发票用途即可,而如果销售方作废或者红字了发票,这个数据根本不会让购买方勾选到,所以其实月度购买方能够勾选到的发票实质上本身就是稽核相符的发票。

那么稽核通知书其实也就名存实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平台勾选了按理也就能申报抵扣了。
 
是这样的,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辅导期纳税人如果勾选到的发票,其实直接就可以抵扣了。

厦门市税务局12366也有这样的回复

 

所以,这个栏次其实真的也很少有人用。

不知道你用过没有?可以留言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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