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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划定信保业务经营红线 防范金融交叉风险

  为加强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中国保监会日前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

分析人士对中国财富网表示,信保业务在财产与责任保险领域占比不大,但是产生的问题不少,《办法》对信保业务范围、风控要求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风险过度向财险领域传递,体现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质的根本功能;另一方面鼓励了保险公司拓展规范的信保业务,回归理性经营。

回归保险本质

防止风险过度向财险领域传递

“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如: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

此前,财险公司承保这类业务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016年发生的“侨兴债”事件。在该事件中, “侨兴电信”、“侨兴电讯”两支私募债到期未能兑付,而浙商财险为这两支私募债提供了信用保证保险,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兑付本息时,由其代偿,这使得兑付风险向浙商财险传递。

2016年年底浙商保险对侨兴私募债第一二期进行了预赔付3亿元。今年1月份浙商保险对侨兴私募债第三至第七期进行了预赔付8亿元,合计达到了11亿元。对中小财险公司来说是比较大的数目,浙商保险2016年三季度末的净资产也只有约12.81亿元。

根据公告显示,“侨兴电信”、“侨兴电讯”两支私募债是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在“招财宝”平台上发行的。这些地方股交中心、互金平台充斥着风险较大的私募债,由一些无法通过银行、交易所等获得融资的企业发行,蕴含的风险可想而知。他们借由保险公司来为产品的本息兑付增信,一旦发生违约,保险公司等将对此兜底,使其蕴藏的风险向财险领域传递。

“禁止保险公司为该类融资行为提供产品和服务,体现了保险业回归保险本质的目的,而不是使之变相成为融资担保工具。”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陈华副教授对中国财富网表示,否则保险行业就不是在风险分散,而是在制造和积累大量风险,这必然会成为行业发展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对财险公司自身条件划定红线

促其回归理性经营

《办法》中还对经营信保业务的财险公司做了具体要求:上季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新业务,满足要求后恢复)。

根据一季度已经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82家财险公司来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大于75%,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四家财险公司未能达到150%的标准,分别为天安财险122.03%、安华农业130.00%、三星财险135.14%以及日本财产149.50%。按照《办法》规定,以上四家财险公司应当暂停新的信保业务,待满足要求后恢复。偿付能力的红线设定,对于财险业来看,影响范围还是较小的。

财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数据来源:各保险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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