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上述政策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周后,个税新政就要付诸实施了!广受关注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办法,你弄明白了吗?
大病医疗一年80000!
正式文件优惠力度更大
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做过梳理,详见→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这张表格收好备查!此次公布的正式文件中,有些细节做了调整,总体上对纳税人优惠力度更大。
比如,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唯一的限额据实扣除项目“大病医疗”,征求意见稿每年限额为60000元,正式文件将限额提高为80000元,额度提高力度还是很大的。
再比如,“住房租金”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规定,无房纳税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租房,每月扣除1200元,正式文件将扣除标准提高为每月1500元;在上述级别的城市之外租房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金扣除标准也提高为每月1100元。
详情见下表: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要点梳理(新) 制表:朱蕾
三步走!
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工作人员介绍,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三步走:
第一步:自行判断
判断自己是否符合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判断之后进行下一步。
第二步:申报扣除
两种途径:第一,选择扣缴单位进行扣除。纳税人通过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供给扣缴单位,单位接收后在发放工资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如果不想将有关信息提交给单位,也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三步:提供资料
第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第二,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所需部分资料,小编已经已经在前面的表格中列出,请大家注意保存备查。)
第三,对本人填写并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规定,如果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情形严重的将被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10种情形
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政策,归纳了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10种”情形。
情形一
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情形二
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三
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四
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五
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六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七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八
纳税人能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情形九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情形十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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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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