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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授权内陆企业使用其字号“中国油联”,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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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商标法的文章和资料(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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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授权内陆企业使用其字号“中国油联”,违法吗?

黄璞琳

【问题】

在香港注册的所谓“中国**有限公司”,将其所谓的字号商号“中国**”,授权给内陆企业在门头等处突出使用,违法吗?如,中国油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私营公司,其将所谓字号商号“中国油联”授权给内陆A企业使用,并允许A企业将字号商号“中国油联”再授权给其他内陆经营者使用。A企业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获准注册“油联”文字商标、方框内的“油联”+“OILUNION”图文组合商标(未指定颜色)。A企业将其“油联”注册商标,以及中国油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所谓字号商号“中国油联”,授权给内陆一些民营资本投资的加油站在门头等处使用。

被授权的加油站本身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并无“油联”或“中国油联”字样(实际上也不可能获准注册“中国油联”字号名称),在其加油站四方棚顶面向公路一端,以红色为底色,下沿夹一黄色窄条,左侧居中突出标注白色的“中国油联”字样,该字样左侧是方框内的“油联”+“OILUNION”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油联”二字在方框上部约四分之三处、底色为黄色,“OILUNION”字母在方框下部、底色为红色。前述加油站装潢,与“中国石油”加油站装潢近似。

香港公司授权内陆企业使用其字号“中国油联”,违法吗?涉案加油站如此使用“中国油联”等字样及装潢,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加油站能否以其已经获得中国油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A企业的授权为由,主张自己是合法使用“油联”注册商标和“中国油联”字号,以此进行抗辩?

【璞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显然,内陆民营资本投资的加油站,是不可能获准登记以“中国油联”或“中国**”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指出,申请含“中国”字样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二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三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四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注册商标,均是因为符合前述四个条件方能被核准注册。

显然,A企业及其授权的加油站(内陆民营资本投资),均不符合前述四个条件,不可能获准注册“中国油联”商标,也不可能合法使用“中国油联”商标。涉案加油站本身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不含“中国油联”字样,也不可能获准注册“中国油联”字号名称。涉案加油站在其门头突出标注“中国油联”字样,是将“中国油联”作为商标使用,首先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以及“不良影响”的标志,应由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查处,即: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加油站服务上的“中国石油”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中国石油”加油站的装潢,即红底窄黄条下沿+“中国石油”字样的装潢,也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涉案加油站在其四方棚顶面向公路一端所使用的装潢,从其红色底色、黄色窄条下沿、白色的“中国油联”字样等装潢要素来看,整体观感上“中国石油”加油站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近似,来去匆匆的车主容易将涉案加油站,误认为是“中国石油”加油站。因此,涉案加油站的装潢使用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进行查处,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当然,此情形下的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使用“中国油联”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之间,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条,属于想象竞合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涉案加油站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罚款数额更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予以罚款。

至于香港企业中国油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内陆企业的字号商号使用授权,仅能用来表示中国油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授权人,许可他人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相同字号,仅表示被授权人使用“中国油联”字样,不会侵犯授权人的企业名称权。但是,如果内陆企业将所谓香港企业的“中国**”字号,在内陆市场突出使用,与其他第三方在先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业标志权益(知名字号)足以导致混淆误认,或者构成违法使用企业名称或者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如,违反《商标法》第十条)。那么,这种所谓的授权使用,不能用来作为被授权人使用行为构成违法的抗辩理由,即,不能用来辩驳自己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不构成虚假宣传或者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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