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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因导致学员难以继续培训的,应退培训费吗?
黄璞琳
近年来,培训纠纷较为频发。培训机构存在误导性宣传、培训质量未达承诺、卷款关店等问题或者过错是一大纠纷原因。但也相当一部分培训纠纷,并非培训机构过错导致,而是学员因自身原因而无法或者难以继续接受培训。如,学员身体出现状况而难以继续接受培训;学员工作、学习或者生活地址出现变动而难以继续在原培训地点接受培训,且培训机构在学员新地址并无培训点,也无法改为线上培训的;学员因工作任务调整、自身学历教育的学习安排调整等原因,导致时间冲突或者参训时间不足,从而无法继续接受培训的。
前述学员无法继续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接受培训的情形下,培训机构没有过错,也不属于学员的主观原因,是学员意愿之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培训合同无法或者难以继续履行。这种情形,如果简单地认定为学员违约,按培训机构可得利益损失要求学员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就意味着学员即使不能继续接受培训,也得继续缴纳剩余培训期的培训费,或者已预交的培训费基本不予退还(培训机构会主张其培训安排已出,预交培训费都属其可得利益)。显然,如此责任分担方式,对学员非常不公平。
个人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等方式,完善培训合同的法律制度设计:一方面,明确前述既非培训机构过错,也非学员主观原因,而属与学员相关的客观原因,导致培训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赋予学员单方提前解除培训合同的权限。另一方面,在提前解除培训合同的责任分担上,对培训机构已经发生或者必定发生的合理费用,明确由学员承担;除些之外,不再要求学员承担培训合同剩余培训期的培训费。
如果可能的话,甚至应当借鉴《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之规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体育法》等法律中,直接赋予学员单方解除培训合同权:培训合同期满前,学员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扣除已经发生或者必定发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后,将预收的培训费退还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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