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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服务上的商标有啥用?
黄璞琳
第35类服务,主要是为他人的商业活动(如他人的批发零售活动、餐饮经营等)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策划、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商品展示、商业促销等帮助服务,并不包括商家厂家为推销自己商品或服务而发布广告、开展宣传、进行促销、收集信息、展示商品等活动。即,凭借在第35类的广告宣传服务、商业信息服务、商业管理服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能禁止他人在此类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一般无权禁止他人在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如商场超市自己销售商品的活动)中使用相同近似标志,一般无权禁止他人在为推销自己商品服务而开展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
如,第35类的“广告宣传”服务,是指广告业经营者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服务,并不包括广告主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由其自己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宣传内容的广告宣传活动。即,广告主的广告宣传活动,不属第35类的“广告宣传”服务。
第3503组“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开展商品、服务销售提供商品展示、交易平台、交易中介、市场营销等帮助服务,不包括商品销售活动本身,也不包括为了销售自己商品而开展的营销活动。阿里巴巴公司的淘宝网、天猫网就是典型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商场超市主要是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活动,这部分活动不属“替他人推销”服务;但商场超市以出租柜台、出租场地等方式引进其他商家入场经营,以及为入场经营者提供市场营销、统一结算等服务的,则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是向入场经营者提供“替他人推销”服务)。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03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是两回事,不是相同服务,一般也不应认定为类似服务。
在我国,除了在药品、医疗用品(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批发零售服务上放开了商标注册外,其他商品如食品、服装等的批发零售服务上并未放开商标注册。即,在其他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上,目前在我国是不可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另外,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按照举其重而明其轻的法律解释规则,即使能够认定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03组“替他人推销”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也不能依据“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禁止他人在尚未放开商标注册的除药品医疗用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上的标识使用。即,在食品、服装等其他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上使用的商业标识,如相关商品零售店的门店标志,不会侵犯第35类“替他人推销”或者“广告”“特许经营管理”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果商品零售店的门店标志,属于擅自模仿他人在先知名的商业标识,足以导致市场混淆,足以让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许、授权等关联关系的,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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