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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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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当休矣!

黄璞琳

10月19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就“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问题提出:新时代的十年来,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件。”

如何评述前述有关加强反垄断司法的表述?

淘宝(天猫)、京东、当当、拼多多、美团、滴滴、携程、去哪儿等电商平台迅猛发展,给国民带来更为便捷、多样的购物、餐饮、出行等消费体验,推动了网店或者利用电子商务跨地域销售的实体经营者快速发展,催生或者带动了物流、快递、网约车、支付等行业快速发展,甚至对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如出租车公司、银行、机票订购业等带来了挑战和革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影响深远。

但屠龙少年常常变恶龙!站稳脚跟尤其是取得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们,近年来也渐渐曝出“恶行”,突出表现为对入平台交易的经营者或者用户实施“二选一”,利用大数据优势对消费者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进行“杀熟”。淘宝(天猫)、京东之间,有过要求进其平台的经营者不得进其他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拼多多崛起后,其他电商平台也针对性地实施过“二选一”;美团与饿了么之间,实施过“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有段时间更是极为泛滥,老用户甚至只是曾经垂直搜索过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就会在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上被电商平台“杀熟”。

电商平台“二选一”以及大数据杀熟,不仅损害消费者个体权益,而且对公平竞争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如何防止“屠龙少年变恶龙”?如何制止“恶龙”行径?得靠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得从竞争规则上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都在立法上允许市场主体做大做强甚至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我国继2007年《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外,2018年《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今年六月修改的新《反垄断法》第九条,还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近年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查处了不少电商平台“二选一”以及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平台优势的案件,较为有力地遏制了电商平台们滥用平台优势损害入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权益、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也有不少受害经营者甚至消费者向法院提起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但是,相当长一段时间,法院在审理电商平台涉垄断案件时,过于保守,导致电商平台领域反垄断执法或司法效果受限,竞争秩序维护效果受限。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表态加强反垄断司法,相信能推动电商平台领域更好地信守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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