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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继续教育助学企业虚假宣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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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继续教育助学企业虚假宣传咋办?

黄璞琳

网友问题】

为了提升自己学历,上半年通过网上广告找到从事成人学历教育助学服务的某市某教育有限公司。按照广告中的联系方式,微信添加该公司的咨询老师咨询学历教育助学与报考等事项。该咨询老师微信介绍他们公司是苏州大学的高校直招机构,并承诺考试通过率为90%,考前会提供押题率高达95%的资料。我向该公司交了相关费用 ,但参加考试后,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考前资料只押中一道题目,远远达不到95%的押题率。经向苏州大学查证,苏州大学并未与任何教育机构有成人学历教育助学合作。该公司对我实施了虚假宣传,但只同意向我退一半的费用。该怎么维权?

璞评】

案涉的教育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助学服务的经营者,其咨询人员通过微信等媒介向参训人员所做介绍或承诺,属于商业宣传,相关参训人员应认定为接受助学服务的消费者。案涉教育有限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助学服务等,会涉及适用《民法典》《高等教育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甚至《广告法》等法律。

2021年9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1.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案涉教育有限公司并非苏州大学合作机构,其相关咨询人员通过微信向参训人员进行学历教育助学与报考咨询时,声称本公司是苏州大学的高校直招,并承诺该考试通过率为90%等,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构成了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因此,题主可以依照《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案涉教育有限公司承担全额退回学费等民事责任,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案涉教育有限公司承担加倍赔偿责任,即除全额退回学费外,还要按照学费的三倍增加赔偿额(退一赔三)。

因案涉教育有限公司已经构成虚假宣传,题主也可向该教育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要求市场监管局查处该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就消费纠纷组织调解。在此基础上,对案涉教育有限公司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题主合理的退赔要求的行为,题主还可要求市场监管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另行查处该教育有限公司,以此督促其及时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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