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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清是否获商标权人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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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开篇就强调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所以,被控侵权行为或者被控侵权商品上,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是否获得本案拟保护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是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必须要查清的重要事实之一。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八条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定牌委托生产加工业务中,被委托人生产加工的产品数量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并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超出合同约定数量的部分擅自销售,属于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2014年,广药集团到处举报并向法院起诉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商标、一面“加多宝”商标的凉茶商标侵权,理由就是合法有效的“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已经期满,有关许可使用期限延长到2020年的补充协议因行贿而无效。2016年10月,泰国天丝起诉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理由也是20年红牛商标许可协议已经期满,但华彬集团提出双方签订的50年《协议书》仍未到期。此类存在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侵权投诉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宜审慎介入,必要时依法中止案件处理。

根据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相应地,注册商标权利人就被控侵权商品出具鉴别辨认意见时,其证明范围仅限于两类事项一是涉案商品是否自己生产;二是涉案商品上标注的相关商标或标志,是否经其许可使用。至于商品是否相同类似、商标是否相同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均不属商标权利人鉴别辨认意见的合法有效证明范围,而应由市场监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证据、综合考量相关因素依法作出判断和认定。

商标权利人鉴别辨认意见,仅是一种证据材料,相当于“被害人陈述”或“当事人陈述”,在立场上往往是被控侵权人的对立一方、利益冲突方。实务中甚至出现,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打击“串货”等原因,而故意将真品鉴别为假冒品。因此,在商标侵权执法中,务必核查商标权利人鉴别辨认意见的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鉴别辨认人员有无鉴别辨认能力和主体资格,充分保障被控侵权人通过提交相反证据、申请微量物证鉴定等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务必有效排除合理怀疑,不能简单地拿来就用,不能无条件地采信商标权利人鉴别辨认意见,要防范商标权利人因打击“串货”等原因而有意将真品谎称为假冒品。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指出,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标执法部门应当审查辨认意见的真实性和辨认人的主体资格,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且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采纳。

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别辨认意见,如果仅有假冒结论而无合理理由、依据,甚至未说明理由、依据,未说明辨认鉴别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就无法确保,就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当然,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对其存在瑕疵的鉴别辨认意见,出具材料补充说明其辩认鉴别商标的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情况,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的,可以用作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2011年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瑞安市工商局分别因查办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白酒、假冒张裕葡萄酒案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商标注册人,自然有能力和资格委派工作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真伪进行辨认鉴别。但鉴别人员应当对辨认经过、使用的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以供行政机关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判断和确认。工商局不能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商标权人。温州中院以商标权利人鉴别辨认意见内容及程序不规范为由,撤销了这两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瑞安市工商局通过重新调查取证,让商标权人重新出具更为规范的鉴定报告并告知侵权当事人,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

2014年,最高法院将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行政处罚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时,指出:有些商标注册人或合法使用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内容简单,甚至无法反映辨认经过、使用方法、与真品的差异等基本情况,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无法确保。如果行政机关一味放弃审查职责而径行采纳作为定案证据,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商品同时标注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名称,或者未标注任何生产者名称、也未能查明生产者的,一般需要委托商标权利人鉴别辨认是否其生产经营的真品如果被控侵权商品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并非商标权利人,而是其他厂家(商家),就既可以由商标权利人辨别确认是否自己许可该厂家(商家)生产销售的也可基于该标称厂家(商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证明自己获商标权利人许可而认定相关事实。在制假窝点、生产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侵权商品,在当事人不能出具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其生产的证据的情况下,可直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未获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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