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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建设工地安装交付假冒井盖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间距两年以上分别实施的相同违法行为不属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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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建设工地安装交付假冒井盖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间距两年以上分别实施的相同违法行为不属持续状态

黄璞琳整理

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持有第4157987号图形注册商标、第4772750号“长力金盟及图”注册商标、第14826763号“长力金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第6类“金属井盖”等商品。

当事人A于2011年、2017年从河北不同的门市部,分两批次购进共计144个标有“长力金盟”字样和第4157987号图形商标的井盖,安装于北京市朝阳区康营家园系列小区和金盏家园D区。其中,在康营家园17区安装了36个涉案井盖,在康营家园23区安装16个,在康营家园24区安装11个,在康营家园25区安装17个,在康营家园29区安装34个,在金盏家园D区安装30个。上述涉案井盖,2021年11月案发后,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长力五金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安装在康营家园17区、23区、24区、25区、29区的114个井盖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0日、2013年4月11日、2013年4月12日交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并投入使用。安装在金盏家园D区的井盖当事人2021年5月21日交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并投入使用。安装在金盏家园D区30个井盖当事人进价1200元/个,结算价1296元/个,违法经营额38880元。当事人购进并安装的上述井盖交付后产权已转移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当事人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涉案井盖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住宅区建设工地安装并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井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但是,当事人在康营家园系列小区销售侵权井盖的行为,因涉案井盖已于2013年4月完成交付并投入使用,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违法行为的完成时间,距离其侵权违法行为2021年11月被发现之日,已经远远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期限。

2022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对其在金盏家园D区安装销售侵权井盖的侵权行为,处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在康营家园系列小区安装并于2013年交付侵权井盖的行为,因被发现时已经超过法定的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璞评】本案亮点

一是在建设工程中安装并交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井盖等建材或者设施行为如何认定问题。只要交付的建设工程仍然保留了井盖等建材或者设施的侵权标志,或者在涉案交易文书、施工记录等场合中使用了侵权标志来指示涉案井盖等建材或者设施,就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类似情形下,安装或者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施工完工后交付工程的同时,也交付转移了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侵权商品所有权,当事人获取的工程款也相应地包括了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侵权商品的价款,所以,构成了销售侵权商品之侵权行为。

二是本案当事人侵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行政处罚追究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建设施工中安装使用侵权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建材或设施设备等商品的,其违法行为终了日期,本案办案机关以当事人交付涉案工程的日期为准,值得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当事人是2011年和2017年,分两个批次购进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井盖,并分两个批次在不同的住宅区建设工程中安装,工程交付时间也分别为2013年和2021年。虽然当事人两个批次购进并安装交付(销售)的井盖,是侵犯同一注册商标的井盖,但两批次侵权井盖的交付时间相隔8年之久,第一批次侵权井盖的交付时间跟第二批次侵权井盖的购进时间也相隔4年,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追究期限,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即,当事人分两次实施的相同违法行为,如果前一次违法行为终止日期,距后一次违法行为开始日期超过两年,那么,就不能认定当事人的前后两次相同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而应当作为两次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认定其违法行为终了日期及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并分别计算其行政处罚追究期限。本案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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