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受行政处罚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竞争法的文章与资料(六)

——————

利用合同危害公共利益或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受行政处罚

黄璞琳

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意见认为,民事领域的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民事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或者仲裁程序解决,行政权力不应再介入干预民事合同关系,更不该对民事合同当事人的订约、履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实,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合同当事人不作任何限制,法律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仍然可以也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就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市场监管部门确实有依法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定职责。

由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也是我国的一项传统。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订立假经济合同,或倒卖经济合同,或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基本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一直保留着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监管规定。1987年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八项、第九条,将“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行为及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等帮助行为,列为投机倒把行为予以禁止并设定行政处罚。1995年原国家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实施骗取财物、侵占或者损害国有资产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行政处罚。2010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合同欺诈行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合同欺诈行为及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之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行为,以及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行政处罚。

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均已废止或失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仍然授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行政诉讼案例: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如何进行处罚,是否与被侵害人存在利害关系?被侵害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能...
未按约定向消费者退费应予处罚
【 征地拆迁: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
消费者保护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否需要赔偿?
紧急避险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