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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动辙中止案件查处,商标权人有啥好招?

工商机关动辙中止案件查处,商标权人有啥好招?

作者‖黄璞琳    

有些基层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只要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人启动撤销程序或者宣告无效程序,就以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设立了“商标侵权案件中止查处制度”为由,一律中止案件查处,让商标权人非常被动而无奈。

遇到工商机关动辙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该怎么办?

首先,建议与工商机关积极沟通,围绕己方享有注册商标权、被控侵权人构成商标侵权,尽大可能地提供证据、阐述理由,努力争取工商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努力消除工商机关对其执法风险的担忧。必要时,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考虑向工商机关提供担保,若己方在涉案注册商标权属纠纷裁决中败诉并导致工商机关执法错误的,承诺承担工商机关可能被请求的行政赔偿责任。若经沟通仍不能获得工商机关支持,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要求工商机关依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80号),以被投诉人提供相应经济担保作为中止案件查处的前提条件。

其次,若经沟通后,工商机关仍以涉案注册商标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而己方有充分理由保住注册商标权的,建议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及时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及时借助民事审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以此督促工商机关重启行政执法程序及时查处侵权行为。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属于中止诉讼情形之一,该款第(六)项还概括规定“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但实务中,对于原告注册商标被启动撤销或宣告无效程序的,法院对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并非当然地中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复审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未经过复审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一般中止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符合实质要件或明显不符合实质要件。很多法院参照前述有关专利的司法解释,认为我国的注册商标都经过实质审查,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注册商标被启动撤销或宣告无效程序的,一般不中止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第36条就“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是否中止诉讼?”一问,就认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有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诉讼。”


第三,若经沟通,工商机关仍以涉案注册商标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中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且他人申请无效宣告的理由明显不合情理、明显不充分或明显不成立的,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考虑对工商机关的中止查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人认为,依据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作出的中止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决定,并非对被调查事项的最终决定,仅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阶段性、中间性行为,不会对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或实质性影响,应视为“未成熟”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二款第(六)项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另外,前述中止查处决定,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情形下行使裁量权的结果,只会存在合理性问题而无合法性问题,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相关各方对前述中止查处决定,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其实,工商机关决定中止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意味着涉嫌侵权行为未被及时制止,意味着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得到保护和救助,应当认定为对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际影响或实质性影响。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五)项、第(六)项,明确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列入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实际上,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已不仅是合理性问题,而属合法性问题。若涉案注册商标被申请无效宣告的理由明显不合情理、明显不充分或明显不成立,或者所涉案情明显不符合法定中止查处情形,而工商机关决定中止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属于恣意裁量,涉嫌行政行为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因此,商标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前述中止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决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主要内容,以《如何把握商标侵权案件中止查处制度》为题,首发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3月11日07版

相关链接:看清楚啦,是可以中止查处商标案件,不是必须中止哦!

“驰名商标”字样之查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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