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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遥领先”是绝对化用语吗?看看海淀区法院咋说

“遥遥领先”是绝对化用语吗?看看海淀区法院咋说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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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朋友咨询:“遥遥领先”是《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吗?商业广告中使用“遥遥领先”,有何法律风险?当时,我的意见是:“领先”与“先进”“引领”类似,领先者可能不是唯一者,可能会有多个领先者,所以,将“领先”认定为绝对化用语有较大争议。但是,“遥遥领先”在程度上就不是一般的领先了,更宜认定为《广告法》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另外,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所宣传的事项是远远超出一般程度的领先,就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

2017年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作出(2017)京0108民初53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瓜子二手车APP以及爱奇艺网站、央视网等视频网站、电梯广告等媒介中使用“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全国领先”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进行宣传的行为,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1.被申请人诉争的广告语,目前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被申请人指出了统计数据的来源依据与相应统计时段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类具体表述广告语,其声称的数据依据是“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但是电子商务协会明确表示并未以自己名义或者授权其他机构(包括协会分支机构)对外发布过关于二手车网站成交量、排名以及其他相关二手车网站的信息,从未授予二手车网站有关成交量排名的奖项,亦从未发布过二手车网站成交量及排名的数据;被申请人没有指出相应统计时段以及其数据来源依据,而是笼统地宣称其成交量“遥遥领先”的广告语,也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为推广其二手车直卖服务而向市场投放的诉争宣传广告信息目前尚无相应的统计依据或准确全面的统计依据,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使其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申请人的诉争广告宣传语若不禁止将对申请人造成损害。C2C模式二手车交易平台以人人车公司和车好多公司为主要竞争经营者,被申请人的诉争广告宣传行为若持续进行,将导致虚假宣传的结果广泛传播而难以控制,给人人车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为避免被申请人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作为同行业主要竞争者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进一步损害,有必要暂时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如终审法律文书认定被申请人的涉诉广告宣传行为未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有权就其因暂时停止上述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向申请人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更感兴趣的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论述本案诉争广告语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遥遥领先”属最高级状态的阐述,以及对使用静态性绝对性用语表述动态变化的交易量情况构成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阐述。即:

其一,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遥遥领先”的宣传语,至少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位次的事实描述,即处于相对范围内排名第一的位次;二是幅度的事实描述,即在排位领先的基础上,还处以大幅度超过的状态。(被申请人宣传其网站)提供的服务成交量处于或已经处于“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等最高级状态。……(被申请人)使用“遥遥领先”的静态性绝对性表述……前述笼统的、绝对的、最高级的广告宣传表述……

——曾有人认为,特定时空的市场占有率第一、销售量或者成交量排名第一,是对事实的描述,即使描述失实或者引人误解,也是按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论处,而不属《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但就本案裁定来看,海淀区人民法院是认为,包括成交量排名在内的“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其二,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时空中的绝对静止事实或状态,事物存在的相对静止状态总是在一定时空中呈现的,交易量数据也是如此,在行业运营正常的状态下交易量数据也应当是动态变化的,不存在没有一定时空范围的绝对静止的统计数据,即使存在“遥遥领先”的成交量状态也是在一定时段的特定地域或领域空间范围内的特定存在,因此在缺乏特定统计时段的特定统计地域或领域的统计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对动态变化的交易量情况笼统地使用“遥遥领先”的静态性绝对性表述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服务经营者为推广服务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服务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不真实,一般足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内容不准确或者不全面,足以导致该服务的消费者对服务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服务具有本不存在的品质特征或者其他特点,经营者由此得到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应认定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显然,没有交待特定统计时段的特定统计地域或领域,而是笼统地使用静态性语言表述市场占有率、销售量或者成交量排名等信息的商业宣传,是不全面甚至不准确的宣传,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知,对消费者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当然,海淀区人民法院此次行为保全裁定,不是实体裁决,尚无终局性裁判效力。但其有关绝对化用语的认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认定思路,对基层广告监管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还是有借鉴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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