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依职权注销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
黄璞琳
(欢迎关注“璞琳说法”,欢迎点赞转发!)
“注销”,只能依申请,还是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目前确实不统一。起码在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之间、组织主体资格类许可与其他类许可之间,已有明显差异。
《商标法》对期满未续展的注册商标,是由商标局依职权注销,这是行政确认方面的注销。《房屋登记办法》则对出现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等法定情形的,明确一般依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只有当“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才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主体资格登记方面,原工商总局一直是坚持注销登记只能依企业申请,因为涉及到债权债务处置等问题。但对于其他类的行政许可,很可能被许可人已办工商、民政方面的主体资格注销登记,此情形下,其他类的许可机关依职权注销更为可行。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来看,并未禁止许可机关依职权注销许可。另外,对于城市房屋不动产登记这类行政确认,原登记的所有权人死亡或终止,不会导致房屋(不动产)注销登记。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