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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消费纠纷可请求市监局调解!——也曾为此事如祥林嫂般反复发声
黄璞琳
11月30日国家市监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即将于2020年元旦生效施行。该办法第四十条明确废止了原食药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其第三条第十六条则明确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监部门投诉请求解决争议的,市监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随后,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明确答复:“所有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均可适用行政调解,包括公平竞争、食品、药品等”。至此,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表态,食药消费纠纷可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想当初,北京等地法院在原国家食药总局坚持下,坚持食药部门即使受理有关食品药品消费的投诉,也是仅负责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经营行为,而不承担食品药品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职责。甚至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曾想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消费纠纷排除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之外!甚至有市场监管总局的同志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投诉”不等于行政调解,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不承担调解职责。我对前述观点一直持反对意见,甚至如祥林嫂般在不同场合反复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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