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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商标使用与侵权判定的微博“微语”(2019)
黄璞琳
2019/2/21赞同陈琦伟《刍议网络竞价排名服务中商标侵权问题》一文中有关“关键词显性隐性使用”是否商标使用的观点,但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合同中已约定并提醒推广用户不得侵权,且尽到展示义务与协助义务的情况下,不宜让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之观点,值得商榷:作为广告发布者有核对广告内容(关键词)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义务,对商标注册情况也完全能够核查。
2019/3/28对于涉嫌在产品上仿冒而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在产品上注明了被控侵权人自己企业名称的案件,被侵权人(商标权人)鉴别意见,仅能就商标权人是否授权许可被控侵权人生产涉案产品。相关标识是否相同近似、相关商品是否相同类似、是否足以混淆误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均不是商标权人鉴别意见的证明能力范围,这些事项应由市场监管机关或者法院在个案中依职责作出认定。
2019/5/11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本身就强调相关标志是用来标志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即,地理标志本身就既要指示地名,也要能指示商品。单独的地名如“南丰”,并不具备独立标示特定商品来源于南丰的功能,根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地理标志”功能。即,有关南丰蜜桔的地理标志,是指“南丰蜜桔”这一既有地名也有商品名称的标志,而非仅有地名的“南丰”标志。因此,对于确实是南丰生产的符合“南丰蜜桔”标准或者传统上认知为“南丰蜜桔”的蜜桔,可以不经“南丰蜜桔”图文证明商标注册人同意而自行标称为“南丰蜜桔”,但不得擅自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文标志。
2019/5/20“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商标许可领域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9/7/12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于他人在某件注册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生产的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具有追溯力。但有法院判决认为,此情形下,在后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召回市场上流通的其在先生产的涉案产品。——【璞评】厂家出厂售出时是合法产品,售出后不再控制该产品,在不存在安全缺陷和恶意的情况下,凭什么因为他人在后取得商标权就得承担召回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在发生商标权转让情况下,无论是否有约定,受让人是否都有权要求出让人召回其在先投放市场上的商品?
2019/10/29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是按侵权商品的货值来计算的。而货值包括侵权商品销售时负担的税金,因此,计算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时,不应扣除税金。
2019/11/29与鸿道(加多宝)租用“王老吉”商标引发纠纷类似,华彬与泰国天丝之间围绕”红牛“商标及技术的合资纠纷,都反映了上世纪进入内陆市场的投资商在品牌运营上的短视,只看到使用他人已有品牌拓展市场的便捷性,忽视了帮别人养大”孩子“后的利益分配危机。
2019/12/19行政执法中,是否类似商品,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属解释或判断权限,地方执法机关个案执法中都有权力也有职责依法作出判断。国知局有专司解释权的,只宜限于其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某一商品名称到底是指什么,或者说,特定涉案商品与某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某商品名称之间,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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