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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消毒液由市监局还是卫健委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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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文章与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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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消毒液由市监局还是卫健委查处?

黄璞琳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合格84消毒液及75%酒精消毒液,各地市场监管机关迅速开展了执法行动,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但有意见提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原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情形由卫生部门处理,而《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有管辖权除外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对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合格消毒液案件,应当由卫健委查处而非市场监管局查处。

本文认为:

首先,原卫生部2002年《消毒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能作为排除市场监管机关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监管消毒产品质量的法律依据。况且,《传染病防治法》历经2004年、2013年两次修改后,原卫生部2002年《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方式与幅度设定等方面,已经与《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存在较大冲突。

其次,虽然《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其第七十三条也确实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但是,从其第七十三条的条款表述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对该法条的学理释义来看,该法条“仅仅追究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单位,其违法行为依据其他法律追究法律责任。”“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的违法情形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不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的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法情形。所谓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主要是指《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比如《消毒技术规范》中对消毒作用水平、杀灭率、灭菌指数等的规定。”

即,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即使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也不是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追究法律责任,而是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生产单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也是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其三,当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与相关消毒产品的质量标准,均对同一指标有强制性要求或者生产者承诺声明符合该要求,但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消毒产品不符合该要求的,其生产行为既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所禁止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范情形,也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的生产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产品)的情形。如前所述,《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是强调查处生产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之行为,并未明确涉及生产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消毒产品的管辖权,因此,能否将《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用来排除市场监管机关依照《产品质量法》对消毒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管查处职责,值得商榷。

其四,在疫情防控时期,卫健委更多也更合理更有力的监管领域应当是医疗机构等单位个人使用消毒产品行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责,该担当时要有担当。实际上,2020年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药监局八部门联合作出的《关于开展打击整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国市监稽﹝2020﹞29号),就相关监管分工已有明确:

市场监管部门和药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打击六类违法行为,即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医用防护产品使用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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