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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复议申请被不予受理后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如何确定起诉期限?
黄璞琳
【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的,如何确定起诉期限?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还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原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璞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实体审查后作出的决定,与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是完全不同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未进行实体审查。
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只能起诉该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而不能向法院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对于不属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选择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而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实际上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其中,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已被行政复议决定替代;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都有法律效力。所以,此类经过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于不属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选择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申请人再选择起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个人认为,也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
对于不属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选择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申请人再选择直接原行政行为的,个人认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原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因先申请行政复议被不予受理,而耽误向法院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称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之情形,即,自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起至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计算到此情形下向法院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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