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当事人确无主观过错的应否没收其违法所得?

推荐阅读:新《行政处罚法》有关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条款是否普遍授权?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法》介绍,以及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分析

黄璞琳有关行政法的文章与资料(三)

新行政处罚法对地方立法权限之影响 

——————

当事人确无主观过错的应否没收其违法所得?

黄璞琳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认为,此款隐含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某一处罚条款所列的行政违法行为;只不过,因当事人能证明自己确无主观过错,故,一般情况下,对该当事人此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那么,该行为人的帮助行为,就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身不属违法行为,也就无需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这是今年修改《行政处罚法》时作出,基于公认的“不得因违法而获益”之法律原则,而作出的普遍授权。即,只要当事人案涉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的除外)。同样地,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隐含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某一处罚条款所列的行政违法行为。如,行为人在并非故意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本身不属违法行为,其相关所得也不属违法所得;相应地,此情形不属于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对该行为人基于案涉帮助行为的所得,市场监管机关不能予以没收。

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也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情形。即,当事人案涉行为构成某一处罚条款所列的行政违法行为,且有违法所得,但其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确无主观过错的,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时,仍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但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行政处罚类案件的疑难问题与裁判思路——写在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之际
行政处罚法研究二十:《不罚清单》不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
探讨!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和法律适用
新《行政处罚法》今日施行!学习材料来了
行政处罚知多少
新处罚法对执法实务的影响:机动车检测机构执法为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