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按《说文》:“灋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廌,解廌兽也
似牛一角
古者决讼
令触不直
象形)
法,今文省
灋,古文
据我个人的意见看来
大概古时有两个法字
一个作“佱”:
从亼从正
是模范之法
一个作灋: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是刑罚之法
两个意义都很古
比较看来,似乎
模范的“佱”更古
《尚书·吕刑》:
苗民弗用灵,制以
惟作五虐之,曰法
如此说可信,是罚刑的“灋”字
乃是后来才从苗民输入中国本部的
灋字从廌从去,
用廌兽断狱,
大似初民状态,
或本是苗民的风俗,
也未可知
大概古人用法字
起初多含模范之义
《易·蒙》初六云:
发蒙利用
人,用说
(句)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
人,以正法也
明说,“用人”
即是,“用正法”
范
“法”是模范
“以”即用
古人把“用说桎梏以往”六字连读
把言说的说解作脱字,便错了
又《系辞传》:
见乃谓之象,
形乃谓之器,
制而用之谓之法
法字正作模范解
(孔颖达《正义》:
垂为模范,故云谓之法)
又如《墨子·法仪》篇云:
天下从事者,
不可以无法仪
虽至百工从事者
亦皆有法。
百工
为方以矩,
为圆以规,
直以绳,
正以县。
无巧工不巧工,
皆以此四者为法。
这是标准模范的“法”
墨家的后辈
“法”字的意义
讲得更明白了
《墨辩·经上》:
法,所若而然也
佴,所然也
《经说》:
佴所然
民若法
佴字,贰也
郭注:佴次为副贰
《周礼》:
掌邦之
六典八法
八则之贰
郑注:贰,副也
我们
叫钞本
做“副本”,
即是此意
譬如
摹拓碑帖,
原碑是“法”,
拓本是“佴”,
是“副”
墨家论法,有三种意义:
(一)一切模范都是法
(二)
物事的共相,可用
物事的类名作代表的
也是法
(三)
国家所用来
齐一百姓的
法度也是法
如上文所引《墨辩》
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便是指这一种
齐一百姓的法度
荀子说:
墨子
有见于齐
无见于畸
墨子的“尚同主义”
要“壹同天下之义”
使
上之所是,必皆是之
上之所非,必皆非之
齐畸:
类音反义
故荀子说他
偏重“齐”字
却忘“畸”字
畸即是不齐
“别墨”论“法”字
要依法做去的人
都有一致的行动
如同
一块碑上
摹下来的
拓本一般
要使守法的百姓
都如同法的“佴”
这种观念
正与墨子的
尚同主义相同
不过
墨子的尚同主义
含有,宗教性质
别墨论法
便即没有
这种迷信
上文
所引《墨辩》论“法”字
已把“法”的意义推广
灋佱两个字
合成一个字
《易经》:
先王以明罚饬法
法与刑罚
还是两事
大概到了“别墨”时代
(四世纪中叶以后)
法字,方才包括:
模范标准的意义
和刑律的意义
《尹文子》说:
法有四呈:
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
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
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
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
很受儒家的影响
故他的
第一种“法”
即不变之法
近于
儒家所谓
天经地义
第二种“齐俗之法”
指一切经验所得
或科学研究所得
的通则,如:
“火必热”、“员无直”
(皆见《墨辩》)等
第三种是
刑赏的法律
后人用“法”字
单指这第三种
(佛家所谓法
〔达摩〕不在此例)
第四种
“平准之法”乃佱字本义
无论儒家、墨家、道家
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
当时的
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
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
他们意思只是
要使刑赏之法
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
公正无私、明确有效
故《韩非子·定法》:
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
刑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韩非子·难三》:
法者
编著之图籍
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
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
故齐天下之动
至公大定之制
这几条界说
讲“法”字
最明白
当时所谓“法”
有这几种性质:
(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
(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
(三)是一致的
(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
(四)是有刑赏
辅助施行的功效的
(刑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
而罚加于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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