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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事件

从因果性到事件性

关键词:

因果性/ 事件/ 

自身显现/ 发生/ 

自身被给予性/

摘要:

从广义来说

事件不再只是

某类充溢现象

而是界定了,一种优先于

对象模式的,现象显现模式

现象的自身

自主的显现

就其显现机制

和现象特征来说

与处于

因果律规定之下的

可预见的对象不同

事件超越因果律

而不可预见地

自身自主发生

马里翁指出:

事件确证了

现象的自身

被给予性的

绝对优先性

它需要依据

无限解释学

而被理解

马里翁的

事件现象学

一方面确保了

现象显现的权利

开放了现象

和现象学的

新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

由于其

神学化

的解释倾向

它也

造成了

现象之

可能性

的压抑

马里翁的事件概念和难题

作为当今

法国现象学运动的

集大成者,马里翁

在批判性地继承

胡塞尔、海德格尔、

列维纳斯、亨利

等人现象学思想

的基础上

创造性地开辟出一条

全新的现象学道路即

被给予性的现象学

并且提出了一种

全新的现象构想

即充溢现象

依据这种现象学和现象构想

他对不同领域的问题和现象

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分析

这其中即就

包括“事件”

事件问题

是马里翁

最经常处理

的一个问题

也是

其思想当中

最为核心的

一个问题

在他看来

这个问题就是

统一其整一个

思想生涯的

主导性主题

之一

然而,与这种核心地位相应

事件也是马里翁现象学当中

一个极具歧义性的概念

综观其相关讨论

马里翁基本上

是在两种意义上

使用事件概念

一种是

狭义的事件

这种事件是

四种充溢现象

的第一种

即从量的范畴

进行充溢的现象

另一种是广义的事件

这种事件

所界定的是一种

与对象模式对立

的现象显现模式

即现象的自身

自主给予与显现

涉及所有充溢现象

甚至所有普通现象

它将所有的现象

还原为被给予物

进而依据被给予性

规定它们的现象性

这种意义的事件

是事件性意义上

的事件

马里翁事件概念的这种歧义性

给我们阐释其事件现象学

带来了严重的困难

面对这种困难

已有研究要么在阐释中

分别讨论他不同著作中

关于事件的分析

要么认为

狭义的事件构成了

广义的事件的基础

然而

这两种的

处理方式

都存在着

内在缺陷:

前者虽然呈现了

马里翁不同著作

讨论事件的面貌

但是未能

展现这些讨论的

内在层次和区分

后者对两种意义的

事件的关系的界定

则存在失误

因,虽然量的充溢

是,第一类的充溢

但是它并不构成

其他类型的充溢

的基础

更不能成为理解

所有现象的基础

实际上,如果对马里翁的

相关讨论进行深入的辨析

我们会看出:

广义事件远比狭义事件

更具重要性和基础性

首先

既然广义的事件

规定着所有充溢现象

及甚至所有普通现象

那么它

当然也规定着

狭义的事件

其次,马里翁

对广义的事件的关注

远远超过狭义的事件

除了在

《既给予》、

《论过剩》

等少数著作中

曾从狭义层面

对事件进行了

简略的讨论

大部分时候

他都是从

广义层面

讨论事件

再次,在马里翁的讨论中

狭义的事件往往要拓展到

广义的事件并依据其规定

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说明

就连《论过剩》这部声称

事件是量的充溢的代表

并且声称要对每一类充溢现象的

运作机制进行具体化阐释的著作

在其分析事件时

也超越了量的范畴的

充溢层面(狭义层面)

而主要从因果律的

超越(广义层面)

来进行讨论

正是基于广义事件的

这种重要性和基础性

本文

将主要依据它来讨论

马里翁的事件现象学

在这里,我们将以

马里翁的文本为基础

并结合相关研究

来具体揭示事件的

显现机制、特征和

理解方式

进而反思马里翁事件

现象学的意义和局限

因果律

的优先性

与可疑性

在对广义事件的讨论中

马里翁主要依据因果律的超越

来界定事件的显现机制和特征

在他看来,与对象需要

遵循因果律的规定不同

事件

是超越

因果律

自身发生的

不可预见的

现象

因此为了

理解事件

首先需要

对因果律

进行讨论

因果律是传统

形而上学中的

一条重要原则

马里翁认为

在形而上学

的诸原则中

因果律具有

优先性

他指出,首先

因果律展现了,莱布尼茨

充足理由原则的内在要求

进而满足了

形而上学的

一般要求和特性

莱布尼茨曾指出:

“没有充足理由

即无东西

能够发生”

这便即是被称作形而上学的

“伟大原则”的充足理由原则

根据这一条原则

每种事物的发生

都需要充足理由

来为其奠基

马里翁讲到:

充足理由原则的

这一种奠基要求

体现了

形而上学的

根本规定性

“被理解为

形而上学的哲学

即是通过持续地

(从笛卡尔到黑格尔)

彻底化充足理由原则

的内涵而被实现的”

因为

不管是在,一般形而上学中

抑或是在,特殊形而上学中

形而上学最终

都在为存在者

寻求某种根据

进而为其奠基

诸根据之间

也相互奠基

从因果律的内涵来看

它所规定的也恰恰是

将某个事物界定为一个结果

进而寻求其产生的原因

最终将整个

世界的事物

都置入普遍的

因果关系之中

因此它完全展现了

充足理由原则的要求

完全体现了

形而上学的

奠基本性

其次,在形而上

学家们的规定中

与其他原则不同

因果律

对所有

存在者

而言

都有效

马里翁在

亚里士多德、苏亚雷斯、

笛卡尔、帕斯卡尔、康德

等人那里都找到

相关的文本支持

在这一些

文本当中

哲学家们

明确指出:

任何东西

都必须以因果律

为其可能性条件

都必须

要么作为原因

要么作为结果

要么

既作为原因

又作为结果

马里翁讲到:

因果律

会给现象的显现

带来深刻的影响

首先

依据因果律

现象

即将会依赖

自身之外的

原因而显现

进而丧失

显现的

自主性

其次

现象将会被置入

因果关系的序列

进而

在其显现之前

就能依据原因

而能被预见到

再次,自我

将能够依据因果律

而认识和操控现象

也就是说:

现象即将会成为

自我构造的对象

然而,马里翁指出:

因果律

的合法性

和有效性

并不是

自明的

也未得到应有的证明

而只是被当作是

不言自明的东西

接受下来

进而

被强加在现象之上

成为其显现的条件

根本上说:

其合法性

和有效性

是可疑的

根据

马里翁

的讨论

这种可疑性

主要展现在

三个层面:

第一

从其来源而言

因果律源自于

这样一种需求

即对象化现象

进而确切地

认知、

操控、

生产

但是,这种

对象化的合法性

却是可疑的

马里翁指出:

在现象的显现中

会出现大量无法

确定、

认知和

掌控的

因素

而一旦依据因果律

将现象还原为对象

进而去确切地

认知和掌控它

那么这些

因素就必须要

被忽视和排除

因此

对象化严重削弱了

现象显现的丰富性

同时

因果律规定之下的现象

还丧失了显现的自主性

在此需要追问的是:

为了

认识和掌控现象

而牺牲其显现的

丰富性和自主性

是否合法

马里翁认为:

形而上学

并未对此

进行说明

而且甚至

“从未向其自身

明确地提出过

这一问题”

第二

从其适用范围和效用来讲:

因果律也并非像形而上学

宣称的那样是普遍适用的

而是总存在着例外

马里翁指出:

这种例外,首先在

形而上学中就存在

他列举了两种:

一种是质料等

它们因为其

自身的混乱

而不能够被置入

因果关系的网络

另一种是上帝

形而上学

总是需要设定一个

最高存在者来完成

其对于因果的探求

这个最高存在者

虽然即是

其他事物

的原因

但是它本身并不依赖其他事物

而是超越因果关系而自主存在

实际上

如果跳出

形而上学的范围

来一般性地考察

因果律发挥作用

的可能性条件

那么它的普遍适用性

即将会变得更为可疑

马里翁指出:

因果律

对现象的规定

需要两个条件:

一方面

我们的认识能力

必须要运作起来

并能正常

发挥作用

而这就需要“结果不应

'超过知性’及其概念”

另一方面

现象

“必须能够

被解释成

一个结果

也就是说

它必须保持为

(在原则上

在理性经验当中

如果不是实在地)

可重复的、

可构造的、

可定义的

……

因而需要

不拥有太多结果

不超越'尺度’”

然而,现实生活当中大量现象

也都,超出这两个条件的限制

进而使得

自我无法

依据因果律

规定它们

马里翁指出:

在此如果我们

坚持将因果律

作为现象的

可能性条件

那么这些现象

会因缺乏原因

而并不具有

现象的资格

但是如果从现象学的原则出发

那么只要它们自身能显现出来

它们就具有

现象的资格

它们显现的事实就足以

确保其作为现象的权利

第三

从因果律内部

原因与结果的

地位来讲

传统形而上学的

规定并不成立

依据传统

形而上学的规定

原因比结果优越

它拥有更高的地位

因为是它在为结果提供

何以如此这般存在的理由

并为其奠基

行使着形而上学

所要求的奠基功能

综合马里翁的讨论

原因的优越性主要

有着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是,实在性方面的,优越性

其二是,时间关系中的,优越性

第一种优越性

关于这种优越性

笛卡尔曾经指出:

“凭自然的光明

显然可以看出

在动力的、总的

原因里一定至少

和在它的结果里

有更多的实在性:

因为结果如果是

不从它的原因里

那么又能从哪里

取得它的实在性

这个原因

如果本身

无实在性

怎么能够

把它传给

它的结果

由于结果

的实在性

来自原因

因此原因

的实在性

必须要比

结果更多

或者至少

一样的多

马里翁指出:

以笛卡尔作为代表的

形而上学所界定的原因

在实在性方面的优越性

并非如其

所宣称的那个样是

“显然可以看出的”

“相反

'自然的光明’

我们可承认

相比于原因

结果

至少包含

同样多的

——

如果

不是有时

更多的话

——

存在或实在性”

为说明这点

他从两方面

进行了讨论

第一个方面

直接针对的是动力因

这种特殊的原因形式

这也是上面

那段话当中

笛卡尔

所指涉的

原因形式

在马里翁看来

动力因在实在性上的优越性

由于两个原因而完全不成立

首先

“单单动力

从来就不足以

产生整个结果”

除了动力因之外

结果的

产生还需要有

形式、质料等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

在这些可以明确

预见和认知的

主要原因之外

还有

很多无法探究、预见和确知的

微小因素将会影响结果的产生

因此,如果

结果的实在性

真的源自原因

那也不仅仅是源自动力因

而是源自多种形式的原因

结果的实在性

远远地超越了

动力因所能够

囊括的实在性

其次

纵使动力因

真的

足以产生

所有结果

它的优越性

仍旧成问题

因为“从来不能够证明结果

仅仅是由一个动力因造成的”

实际上,对某个结果来说

在某个确定的动力因之外

还有着很多的

其他可确定的

和不可确定的

动力因

因此单个的总的动力因的实在性

从来就不能够涵盖结果的实在性

第二个方面的讨论

则涉及所有类型的

原因形式

马里翁指出:

原因与结果的

实在性的比较

有一个前提

即“它们

保持为

稳定的、

同时的

两者都在

现在之中”

也就是说:

两者必须

能被置入

共时性的

现在这一

时间维度

但是非常明显

这种共时性的

前提并不成立

一方面

当我们

依据因果律

来看待现象

原因总在

结果之前

而且

大部分情况之下

总会被结果取代

由此

原因与结果

不可能同时

而是只有结果

才处在现在的

时间维度当中

这样说来,我们完全无法

比较两者的实在性的多少

而且如果

依据现在的

时间维度

进行考察

结果的实在性

远要多于原因

因为只有结果

才在现在存在

而原因

即已经

不存在

另一方面

纵使原因

仍然在现在

持存和在场

结果

在实在性方面

仍然优越于它

因为结果是以

一种原初的显现形式

首次涌现在现在之中

而原因只是以

一种非原初的

残余的方式

在现在之中

持存和在场

由此,无论

哪种的情况

原因

所具有的实在性

都不会多于结果

再来看原因的

第二种优越性

即在时间关系

当中的优越性

传统形而上学往往

设定在时间关系上

“原因先于结果”

但马里翁指出了

就事实本身而言

依据时间关系

结果却是先于

并优越于原因

其实在上面的讨论中

已经涉及这种优越性

即指只有

结果是在

现在之中

原初涌现

但是在此

我们需要

更进一步规定

其内涵和效果

马里翁指出:

结果

在时间上

的优越性

意味着,所有的知识

开始于,结果的事件

他讲到

我们要想进行

因果性的探求

以便获得知识

首要的基础,就是有一个现象

在现在之中,原初地涌现出来

接着我们将其

解释而为结果

也就是将其,作为依赖于

某个或某些,原因的现象

最后

依据这一种解释

凭借实验等手段

探求它的原因

并将这种原因看作在其显现之前

并且作为其显现根据的某种东西

根据

对因果性探求过程的解释

马里翁揭示了原因和结果

依据时间关系的

优越性的内涵

从原因的

角度来说:

传统形而上学

所界定的原因

的优越性

其实体现的是

一种认识论的

在先性和功能

即依据知识关系

原因即是在作为

结果的现象之前

对结果来说:

原因的功能

并不在于产生它

而是在于理解它

然而

这种,认识论的在先性

并非,原初的和根本的

比它更为

原初的和根本的

是实体的优先性

而这种优先性

则体现了结果

在时间关系

中的优越性

一方面

只有

结果是在

现在之中

确定地

原初给予和

显现出来的

原因则不能这样

因此,从其确定性来说

结果具有实体的优先性

另一方面

要想探求原因

需要现象首先原初地

自身给予和显现出来

进而被解释而为结果

也就是说:

原因

在实体上即是

滞后于结果的

它只不过是

在后地而为结果的

在先的给予和显现

提供解释和补充

因此“根据

存在和现实性自身

原因即依赖于结果”

“它的

后来的

认识论的

在先性

将总是

源自其

原初的

实体的

滞后性”

就此而言:

我们可以说

原因即是现象的

原初显现的后果

是“结果的结果”

至此,我们终于

从不同角度说明了

因果律

的优先性

和可疑性

这种可疑性向我们指明了

超越因果律的现象可能性

马里翁指出:

这种现象可能性

将在事件那里头

得到实现

由此,我们便

来到对事件的显现

机制和特征的讨论

事件与现象的

自身被给予性

在马里翁

的讨论中

事件即是

发生现象

所谓发生

指的是事件

并不是依据

主体的构造

等外在条件

而显现

而是

依据自身

的自主性

而自身给予

和显现自身

马里翁讲到:

事件作为发生的现象

将超越因果律的限制

并因为这种超越

而具有系列特征:

首先,它是不可预见的

我们不可依据因果知识

而能预见它的确切发生

其次,它是

不可重复的

独一无二的

再次,它即是过剩的

即它超越先前的事例

超越原因

超越我们的

意向性把握

进而将自身过剩地

给予和显现出来

最后,它将提供

不可能的可能性

更具体地说

它将超越

形而上学

所界定的

可能性条件

和关于

可能性的

惯常理解

向我们展现

这种条件和

理解之外

的可能性

马里翁指出:

事件

本身的这种

显现机制和

现象特征

首先

会在历史事件

那里得到确证

他讲到

历史事件

——

例如

第一次世界大战

——

并不能依据原因

得到理解和说明

但是这种不可能性

并不是由于该事件

在信息方面的匮乏

并不是由于我们缺乏

赖以探求原因的信息

完全相反

信息……

是过剩的

我们拥有

关于该个事件的

不同角度的信息

既有通常意义上

客观的、科学的

信息

例如经济的、政治的

又有想象性、虚构性

的信息

例如文学描写、电影叙述

它们极度丰富,以至于几乎

没有人能够穷尽和掌握它们

面对过剩的信息

不同时代的研究者们

依据其所掌握的信息

从不同角度来探究

第一次的世界大战

企图

将它构造成一个

可以认知的对象

进而确定

其发生的

确切原因

由此,这一事件便在

不同的因果系统当中

被赋予了不同的原因

“实际上

我们即拥有

过剩的原因”

根据马里翁的讨论

这一些过剩的原因

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并由此导致

一系列后果

首先

它们各自

也都是

充分的

合理的

因为它们都获得了来自

事件的信息的充分佐证

但是这也意味着

没有哪个或者哪些原因

能获得独一无二的合法性

我们也就无法依据

某个或某些原因来

完全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

其次,它们之间又是

相互竞争、相互矛盾的

同样的原因能被一些信息证实

同时,也能被另一些信息否认

并且

因此同以该信息

作为基础的原因

相矛盾、相竞争

这种

矛盾性和竞争性

使得不同的原因

相互否定

进而不可能

被置入一个

统一、协调的

原因综合体中

由此,我们

也就不可能凭借

所有原因的综合

而完全因果性地

解释第一次世界大战

总而言之

第一次世界大战

的原因的过剩性

使得依据因果关系

来去理解这一事件

也就变得并不可能

换句话说

这一个的

事件超越

因果关系

根据马里翁的讨论

这种不可能性和超越

将会因这样一个事实

而被强化

“这些原因自身都源自一种

它们不可与其通约的涌现”

马里翁指出:

对第一次

世界大战

的原因的

所有探寻

也都以该个事件

已经不可逆转地

在时间中发生了

为基础

只有该个事件

首先从其自身

并依据其自身

在时间当中

原初涌现出

我们才能够

依据这一种

涌现的事实

来对其解释

探求其原因

就此而言:

即是,原因,依赖于,事件的涌现

而非,事件的涌现,依赖于,原因

就其自身来说:

事件是

自身涌现和

自身发生的

马里翁认为:

依据这种自身

的涌现和发生

历史事件同时是

必然的和偶然的

所谓必然,是就其

不可逆转性而言的

历史事件的涌现和发生

必然会依据事件之自身

而得到不可逆转的完成

所谓的偶然,则是就

不可预见性,而言的

即事件

超越任何

因果关系

因此我们

不能凭借因果律

来去对其作预测

它总是超越

我们的预测

而意外降临

显现出

偶然性

由此,我们以第一次

世界大战为例分析了

历史事件对事件本身的

显现机制和特征的确证

然而,马里翁指出:

事件的显现机制和特征

不仅体现在复杂而宏大

的历史事件上

而且也展现在

平凡而简单的

个人事件上

为对此进行说明:

他在

不同的著作

当中分析了

不同的案例

在此我们主要

以个体的出生

为例进行讨论

马里翁看来

出生有三个

明显的悖谬

在这些悖谬

的规定之下

出生作为事件

将完全不能依据因果律

而被对象化地理解

而是只能够

不可预见地

自身给予

第一个悖谬指的是

我的出生乃是“我来自于其中

并且将我给予我自身的事件”

是“仅仅单独关涉我

并且对于任何人来说

都是不可通达的事件”

但是这一事件“本质上

却在没有我的情况下发生”

马里翁指出:

一方面

我的出生

独属于我

它是与我

最切近的

事件

对我来说:

我的出生使我

来到了世界上

也只有在出生之后

我才获得整个自身

因此出生给予了我

同时,我的出生

只能让我来到世上

而不能生出其他人

也就是说:

它排他性地

专属我自己

而不能

被他人

通达

另一方面

与这种

切近性

相悖的

是:

虽然我

亲身经历了

自己的出生

但是由于无论

是在出生之前

或在出生之时

我的意识和行为能力

也都还未有发展起来

因此,我

无法有意识地、主动地

对自己的出生有所作为

无法

预见它

认识它

而只能

被动地

被生出

只能

任由它自身

发生和给予

第二个悖谬即

“我

从一开始

就滞后于

我的开端

而开端”

马里翁指出:

我只有在

我的开端

(出生)

很长一段

时间之后

才开始有意识地

感知和体验世界

才开始

意识到

自己的

开端

由此

我永远

都滞后于

我的开端

我的开端

对我来说

永远

都是过去的

而非当前的

为了更进一步揭示

这一个悖论的内涵

马里翁

援引了

现象学家

罗马诺的

相关分析

在讨论出生时

罗马诺

明确区分了

原初和原生

界定了

出生的

“原初的

非原生性”

并且认为:

“被生出

也就是原初地

成为一个自身

而不是原生地

成为一个自身”

根据

罗马诺和

马里翁的

相关讨论

一方面

这种原初的非原生性

指涉出生的在先性

即我永远滞后于

我的出生

另一方面

它也指涉虽然出生在

原初地发生并给予我

但是这一种

发生和给予

却并不指向某个

原点、起源

并不是某个

原因的结果

并不依赖于

某一个原则

而成为可能

相反

它从一开始

就拒斥任何

原因、原则

出生证明了,无序性

并且强加了,它

它是非原生性的

马里翁指出:

出生对原则的拒斥

不仅指向外在原则

而且“更为本质性的是

声称将我自身确立而为

我自己的原则

这是毫无意义的”

也就是说:

我自身

同样不能够成为

自己出生的原则

以此为基础

主体任何类型的

自足性、自主性

都将是成问题的

它们

不仅无法

解释出生

而且就其

自身而言

也都源自

出生

由此

对我来说:

比我作为自足、自主的主体

更为原始的是,出生的自身

自主发生和给予

我在这种发生和给予中

则是非自足、非自主的

我只是

通过这一种

发生和给予

才获得

我自身

由此我最为

原初的状态是

作为被赠予者

第三个悖谬是指:

出生

不向任何人显现

而只是自身给予

它“完成了

一种没有显示的

被给予性的悖谬”

马里翁指出:

一方面

对于他人来说

他们虽然

能够见证

我的出生

并且获得

有关经验

但由于这种见证

并不是亲身经历

而只是旁观

因此

这些经验并未

切中出生本身

而只是外在的

我的出生就其自身而言

并不向他人显现其自身

而只是纯粹地自身给予

另一方面

对我自己来说

虽然我

亲身经历了

自己的出生

但是

在出生之前

和出生之时

我并无意识

和行为能力

故我从来都无法获得

自己出生的原初经验

进而就其自身

而直观和认识它

在我的意识

和行为能力

发展起来后

我的出生已经

不可逆转地

成为过去

此时

我只能通过

他人的经验

而对它进行

某一种认识

但由于这些经验是外在的

我同样不能通达出生本身

由此,对我自己来说

出生并不会显现其自身

而只是纯粹地自身给予

以出生为例

可以看得出:

个人事件

同样确证了

事件本身的

显现机制和

特征

从历史事件

到个人事件

事件

都超越因果律

而不可预见地

自身自主发生和给予

马里翁指出:

拥有这样显现机制和特征的事件

具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学意义

即确证了现象的自身(le soi)

确证了现象的自身

被给予性的优先性

进而完成了一种

与对象模式对立

的现象显现模式

马里翁讲到:

在对象模式中

现象需要依据主体经验的

可能性条件而显现

进而成为主体构造的对象

在那里

显现的

主动性

归属于

现象之外的主体

而非现象之自身

与这种模式相对

海德格尔将现象定义为:

“就其自身显示自身者”

将显现的主动性

归还于现象自身

然而马里翁指出:

海德格尔的定义

预设了一个自身

而这个自身

只能由现象

自己来给予

因为如果由

现象之外的东西

提供这一个自身

那么现象,将依赖外在的东西

也就不能,“就其自身显示自身”

由此“真正显示其自身者

必须首先给予其自身”

也就是说:

只有

现象自身

给予自身

只有

确立其自身

被给予性的

绝对优先性

现象的

自身自主显现

才会变得可能

在马里翁看来:

事件正好完美地展现了

自身被给予性的优先性

因为依据其显现机制和特征

事件并不依赖自身之外的

任何条件而发生

而是自身自主地发生

它的自身完全由自己给予

由此“事件完成了

现象的本质特征:

在其单单,通过其自身

而给予其自身的限度内

就其自身显示其自身”

就此而言:

事件

真正确立了

与对象模式

对立的现象

显现模式

即现象的

自身自主显现

马里翁指出:

事件所确立的

现象显现模式

不仅与

对象模式

相对立

而且优先于它

根据他的讨论

可以从两个方面

理解这种优先性:

一方面,正如前面在

因果律的可疑性当中

所揭示的

对象模式

并不能规定

所有的现象

的显现

总有一些现象

或者现象要素

(例如质料要素等)

无法通过对象化

而被完全地解释

另一方面,与对象化模式相反

事件模式则能够适用于所有现象

马里翁指出:

除了那一些

被明确地看作

事件的现象之外

哪怕是通常

被看作对象的现象

也能被还原为事件

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以依据交通规则而将

红、黄、绿三种颜色对象化

将其构造而为

具有不同意义

的交通信号

然而

我们也同样可以抛弃

这些规则而纯粹关注

三种颜色的

质料和变化

沉迷于并被动接受它们

自身给予和显现的东西

这时

颜色就展现出过剩性

它们将不再作为对象

而是作为

事件显现

总而言之

与对象不同

事件超越因果律

而不可以预见地

自身给予

它确证了现象自身

被给予性的优先性

在此基础上,事件同样

界定了一种超越并优先于

对象性的现象显现模式

无限解释学与

可能性的开放

至此

我们终于

界定出事件

的显现机制

和现象特征

并在此基础上

揭示了

其现象学意义

马里翁的事件现象学颠覆了

我们对事件问题的传统理解

同时引起

很多批评

例如,一些批评者认为

这种,现象学使得事件

丧失了

可认识性

可理解性

丧失了

被评判

的标准

针对这类批评

我们

可以依据马里翁的讨论

来进行具体分析和回应

首先

我们需要区分

可认识性和

可理解性的

意义层次

在通常的

理解当中

可认识性

可理解性

往往

意指现象的对象化

意指现象作为对象

符合主体认识

的可能性条件

主体

可以确切地获得

关于对象的知识

可以依据,某个或某些意义

来确切地,界定对象的意义

如此说来,马里翁意义上的事件

确实是不可认识的、不可理解的

然而

这并不

意味着

马里翁

放弃了

对事件

的认识

和理解

在他看来:

“认识并不总是

对象性知识的

产品……

哲学

应该学习着

扩大认识的

概念本身”

也就是说:

通常意义上说的对象性

认识和理解并不能穷尽

可认识性的

可理解性的

全部内涵

在此之外,我们还有

认识和理解的新方式

马里翁:

依据这类

新的方式

事件

将会成为

可认识的

可理解的

具体来说:

因事件是超越对象

而自身给予的现象

因此我们并不能够依据

自己的各种标准、参数

等来去主动地操作事件

进而获得确切的

对象性知识和意义

而是必须被动地接受

事件在自身给予当中

给予我们的东西

即被给予物

并且解释这一些

被给予物的意义

进而运作起

一种解释学

同时

由于事件在

被给予物上

是过剩的

而不是

贫乏的

而且这些

被给予物

在意义上

也是多元的

而非单义的

因此我们并不能够

通过有限次数的解释

来去穷尽事件的意义

而是必须

不间断地

进行解释

运作起“一种

在时间中的

无限解释学”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

这种解释学的特征

马里翁还引入了

一种现象学的

呼唤-回应结构

他指出:

事件的

自身被给予物

在自身给予时

总向自我

发出呼唤

这个呼唤

充满了过剩的意义

它呼唤自我来接受

它的意义给予

面对

这一种呼唤

自我如果要

正视事件的

自身给予

就必须接受

这种呼唤的

意义强加

并且通过

回应揭示

这些意义

使其显现出来

在这里

正是依据这样一种

以呼唤-回应结构

作为内核的

无限解释学

自身给予的事件获得了

超越对象性认识和理解的

新的可认识性和可理解性

其次

这一个问题

还涉及到了

评判事件的

标准问题

根据马里翁的讨论

事件是自身发生的

我们并不能够

在先地预见它的

自身被给予物

“当我接受到呼唤时

这一呼唤根本上说是

匿名的和不明确的”

也就是说:

在我们

依据无限解释学

回应事件的呼唤

进而揭示

呼唤的意义之前

我们并不知道呼唤

向我们强加了什么意义

因此,为了

公正地对待事件

我们不能在先地

为事件规定出

任何评判标准

任何在先的

标准也都会限制

事件意义的显现

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

事件将会丧失

评判的标准

马里翁讲到:

一旦自我展开

对呼唤意义

的无限解释

呼唤

就会脱离其匿名状态

从而走向具体的呼唤

即走向:

存在的呼唤、

上帝的呼唤、

爱的呼唤、

他人的呼唤、

道的呼唤、

金钱的呼唤等

总而言之:

这可能是任何我们

能够想到的东西的

呼唤

与此相应

针对事件的这一些呼唤意义的

评判标准也会随之向我们显现

其中就包含

伦理的标准

根据马里翁的讨论

事件的这些评判标准

具有着两方面的特征:

一方面

它们

不是

在先地

被给出

而是

依据事件的自身给予

依据事件的呼唤

而向我们所强加

并得到

我们解释的意义

而在后地被给出

另一方面

它们

并不是唯一的或者

某几个固定的标准

而是多元化

乃至无限的

事件的意义

都是过剩的

我们不能在某些

确定的意义当中

穷尽它

而是需要

通过无限的解释学

从多元化的视域出发

来揭示它

与之相应,我们

也不能够依据某些

固定的标准来完全

评判和穷尽其价值

而是需要依据它所给予的过剩意义

从多元化(乃至无限)的视域来评判它

事件意义的过剩性

决定了其

评判标准的过剩性

由此,我们终于追随

马里翁讨论了事件的

可理解性和可评判性

通过这些讨论

马里翁事件现象学的

基本精神和重要意义

也显现出来

从因果性的超越

到无限的解释学

马里翁始终

都强调并坚持

现象的事件性

即现象的自身之

自主给予和显现

在他看来

面对向我们

显现的现象

更符合现象学

“回到事物本身”

原则的处理方式

恰恰是

首先去关注

现象自身给予

和显现的东西

去依据

这种给予和显现

而接受这些东西

解释它们的过剩的意义

并在此基础上评判它们

而不是去依据既定的框架

对现象展开程式化的理解

过早地限制现象的显现

也并不是依据自我的标准

在先地去构造和评判现象

以这样一种现象学精神为基础

那些阻碍现象显现的外在障碍

将会被排除

现象显现的权利

将会获得

充分保障

现象的意义

也能得到

充分显示

与现象显现权利的充分保障

和现象意义的充分显示相关

马里翁的事件现象学

还有着另一个重要的

效应和意义

即解放了现象的可能性

进而开辟了

现象学的

新的可能性

在其事件

现象学中

通过

回归现象

的事件性

通过超越

对象性的

预见模式

令得现象不可预见地

自身自主给予和显现

并且接受和解释这一种

给予和显现的过剩意义

马里翁让现象超越了

既定的观念和理解

走向新的意义的显示

更为关键的是:

现象意义显示的

这种新的可能性

并不像之前的现象学

那样固定在某个特定的意义

(例如

海德格尔的“存在的呼唤”、

列维纳斯的“他人的呼唤”

等)

而是本身即就是

多元的和开放的

对它的理解和回应

需要多元性的视域

需要无限的解释学

以现象意义的

可能性开放为基础

马里翁也极大地拓展了

现象学本身的研究领域

更新了现象学本身的形象

马里翁指出,在日常生活中

大量现象“对于人类经验来说

是基本的领域”

但是

依据对象性模式

它们因为缺乏

可预见性等特征

而只被标识而为

主观的、

非理性

的现象

进而要么

只能压抑

自身意义

去顺应

对象化

要么

被边缘化

而得不到

严肃对待

也就是说:

它们依据对象性模式

并不能得到恰当理解

这种压抑和边缘化

不仅发生在传统形而上学中

也发生在以胡塞尔为代表的

经典现象学中

而在马里翁的

事件现象学中

由于强调

现象不可预见的

自身给予和显现

强调现象意义的过剩性

及对这种意义的接受性

这些依据对象性

而被排斥的现象

将得到

严肃的

而富有

创造性

的探究

而且这些

探究反过来

也会为现象学

带来新的可能性

在这里

最具代表性的即系就是

马里翁对爱欲现象以及

启示等神学现象的讨论

这些现象在

经典现象学

要么是,极边缘化的

要么是,惨被悬搁的

马里翁却依据

它们的事件性

将它们作为

现象显现的

本真可能性

将它们纳入现象学

的主要问题之中

进而详尽地

分析它们的

显现机制和特征

揭示它们在显示

现象性方面的

典范性意义

并且最终从对它们的讨论当中

揭示超越经典现象学的可能性

将现象学推向

新的可能形象

实际上

依据事件性而拓展

现象学的研究领域、

更新现象学的形象

这一转向

不仅发生

在马里翁

这里

而且

发生在整个法国新现象学中

大约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

马里翁

克雷斯安

弗朗克

罗马诺等

为代表的

新一代

法国现象学家们

开启了一股新的

现象学研究热潮

这股热潮被德国学者

腾格尔义和贡德克

命名为“法国新现象学”

以区别于萨特、梅洛-庞蒂、

早期列维纳斯、早期利科

等人的现象学研究

相较于

之前的现象学

法国新现象学

具有很多

显著特征

其中一个核心特征就是:

“回到特权化事件问题

或者更恰当地说

显现的事件性问题”

在这种回归的基础上

这些现象学家普遍地

将神学议题引入

现象学的考察领域

进而掀起了现象学

在法国的第三次浪潮

而现象学本身也被认为

实现了一种“神学转向”

获得了自身形象的更新

然而,正是在对启示

等神学现象的讨论中

马里翁事件现象学的

局限也显现出来

马里翁曾指出:

作为纯粹可能性的事件

或者说

作为纯粹的现象可能性

启示等神学现象完全可以

合理地进入现象学的讨论

但一旦涉及

对具体问题

的实际讨论

马里翁就越出

可能性的界限

而偷偷置入了

其神学观念和

天主教信仰

在他对整个事件或

现象系统的界定中

启示等神学现象不只是作为

诸多可能性事件或现象中的

一种

而是

作为事件或现象的

极限和最终可能性

作为可能性的

典范而出现

也就是说

启示等神学现象

具有其他事件或现象

所不具有的优先地位

具体来说

在马里翁看来:

现象越是事件化

也就越是作为

充溢现象显现

而不同类型的

充溢现象本身

也构成一个

等级系统

在其中

启示的充溢即聚合了

其他类型的充溢特征

并且在此基础上

进行再一次充溢

也就是说,启示是

最高级的充溢现象

最能展现

充溢现象

之现象性

的现象

与此同时

在马里翁

的观念中

充溢现象

本身又是

所有现象

的典范

它比普通现象更能体现

现象的现象性和可能性

由此启示作为

最高级的充溢现象

将比其他所有现象

更能体现现象的

现象性和可能性

以此为基础

启示将构成

所有事件的

或者现象的

理解视域

所有事件

或者现象

也都能够

甚至必须

依据启示

得到解释

实际上

这种解释倾向

体现在马里翁对很多

事件或现象的讨论中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

对异质性宗教和文化

的理解

马里翁曾指出:

对启示的体验

其实发生在

不同宗教传统中

不同宗教的很多教义

其实就是在言说着启示

能依据启示

而得到理解

与此相关

他曾讲到

虽然存在

不同文化

而且

研究不同文化

显然非常重要

我们

都应了解

其他文化

正因为我们是不同的

我们才能够相互理解

但是,这种对不同文化的

了解和研究还只是“第一阶段”

它最终指向的是“相同的真理”

而不是文化的异质性

'相互理解’意味

构想相同的真理

而非理解文化

的他异性意义

也就是说

在他看来

文化的差异更多地

展现在对真理

的言说方式上

不同文化

总是在以不同方式

言说着同样的东西

它们

之间可以

相互转译

由此他

“不认为

文化之间

需要对话”

可以明显看出

马里翁在处理不同的

宗教和文化现象之时

存在一种将其

同质化的倾向

——

将这些现象的最终意义解释而为

与启示等神学现象同质化的东西

(“相同的真理”)

这种做法忽视了

这一些现象本身

所必具有的

他异性意义

压抑了它们的

意义可能性

换句话说:

因极限化

和优先化

作为事件

或者现象

可能性的启示

等的神学现象

在面对其他文化

或宗教现象之时

马里翁未能完全

以事件化的方式

来对待这些现象

未能完全关注到

这些现象意义的

复杂性

而是倾向于依据一个

神学化了的解释框架

在先地规定了

不同文化现象

或者宗教现象

的可转译性

压抑了

这些事件或者现象

本身的意义可能性

正是在此意义上

一些学者指出

由于

神学观念和天主教信仰

过多地介入了其现象学

马里翁走向了一种

神学恐怖主义和

神学殖民化倾向

其实

面对马里翁的这种解释倾向

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合理质疑

例如:

对于在欧洲文化中成长起来、

身为天主教徒的马里翁来说

相较于作为其

本己文化产物

的启示等现象

更具事件性意义、

更不可进行

对象化理解的

事件或现象

应该

就是与其

本己文化

完全相异的

文化或者

宗教现象

如果对自我来说:

个人事件

都也是超越因果律

而自身自主发生的

都也是意义过剩的

都需要无限解释学

那么面对异质性文化或宗教

等更为复杂的事件或现象时

自我不是更加应该通过

无限解释学来接受这些

事件或现象的过剩意义

而不是过早地假设它们

同本己文化或宗教的

可转译性吗

所有这些问题也都需要

进行更为严肃而复杂的

现象学讨论

它们都将我们引向

马里翁事件现象学的未思之处

引向马里翁所揭示的事件或现象

可能性之外的可能性,也就是说:

事件或现象的,可能性极限和终点

不应该停留于,启示等神学现象

在这种现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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