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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自由

​康德与谢林

自然与自由

-

1

费格尔教授

在讲座里头

首先以康德

所开启的

哲学传统

回应当代

对康德式

自由概念

的一些

主要质疑

-

他将质疑

分为三类:

第一种质疑认为:

-

自由

就意味着

对自然的

敌意和

征服欲

-

第二种质疑认为:

基于自由的

普遍人权

本质上是一种

欧洲中心主义

-

第三种质疑认为:

自主–自律是一种

自我中心,或者

人类中心的观念

-

费格尔教授

所提出的

回应方式

-

是考察康德

的自由概念

提出的背景、

以及在谢林

那里的发展

-

提出一种

自由与自然

既不同

又连续的

哲学模型

-

在发展

这一种

模型时

-

他且还参考了

中国古典思想、

-

尤其是

道家思想当中

“自然”的概念

-

认为:

这一个概念代表着

自然与自由的合一

-

讲座即以

道家思想

作为开篇

-

费格尔教授

提到《老子》中

“人法地,地法天,

天法道,道法自然”

的段落,以及

“无为”的思想

-

他认为,这

意味着一种

自然而然的

自我定向

-

在此

人的行为

的自发性

-

尚还未成为

思考的主题

-

自由概念

总的来说:

非–政治

-

是从自然的,隐喻中得来的

自然与自由,尚未形成对立

--

2

接着

费格尔教授,进入

对康德哲学的讨论

-

第一步,他借着回应

“对自然的敌意”的指控

指出康德哲学中的“自然”本身

即就是指符合普遍规律的整体

-

自然本身

即就受理性统辖

知性为自然立法

-

这是康德

“哥白尼式的转向”

的题中之义

-

和近代理性主义传统不同的是

康德并不是要一味高扬

这种为自然立法的知性

-

而是要

让理性澄清

自身的限度

此即“批判”

-

康德批判哲学

在实践理性的

领域中揭示了:

理性能够

遵从道德法则来行动

这意味着它是自由的

-

费格尔教授认为:

康德此项

哲学规划的

真正对手是

斯宾诺莎的

理性主义

-

斯宾诺莎的体系是

彻底的决定论体系

-

其“泛神论”

即体现在了

神被吸收进

服从因果律

的宇宙之中

-

创造性的“能生的自然”

作为一种自由因不再

能为人类理性所通达

-

可理解的

只是作为

僵死产物的

“被生的自然”

-

在这样的体系当中

没有自由意志可言

-

因而

也不存在

正义问题

-

《伦理学》

所关乎的

只是欲望、

以及随之而来的

有关好坏的判定

-

在康德看来

斯宾诺莎式

的体系里头

-

人只会

是木偶

是自动机

-

而康德的

先验唯心主义

恰恰是要避免

斯宾诺莎主义

为此而提出

的自由概念

-

首先不是

与决定论

针锋相对的

消极的自由概念

(免于……的自由)

-

而是自我立法的

积极自由概念

是实践理性的

自我规定

-

是这一种

自我规定

-

而不是对

决定论的

简单逃避

-

让人们

脱离了“自己

加于自己的

不成熟状态”

完成了启蒙即

现代意义上的

人性的塑造

3

第二步

费格尔教授着手

回应有关普遍人权是

欧洲中心主义的指控

-

康德的世界主义

时而被理解为一项

将人们从种种强制

中解放出来的规划

--

然而,费格尔教授指出:

康德的政治思想的核心

非主体的

颠扑不破

任意而为

-

而恰是人类自由的不稳定性

“扭曲的人性之材”所言即此

-

为了说明这一点

康德首先要确立

人的自由的概念

-

这也是费格尔教授

在这一步的侧重点

-

尽管康德并不认为可以

理论地“证明”先验自由

(第三个

二律背反

的正题)

在实践领域自由却是

对普遍道德律之遵守

的必要条件

-

这一种自由意味着

人能够超越自己在

自然意义上的存在

因而也即是超验的

-

在这种自我超越中产生的

是某种“第二自然(本性)”

是自我创造

--

最为重要的是:

假如自我创造

只是盲目任性的、

-

只是受理性

未能澄清的

驱力左右

-

那么这仍然谈不上自由

谈不上真正的自我创造

-

因而

真正的自我创造

不在于无规无距

而在于自我立法、

-

并以自己

所立的法

自我规约

-

照此看来:

康德的绝对律令

标明的即系正就是

道德地行动的前提

-

这一论证脱离了

“不可蠡测”的

形而上学问题域

-

而仅仅

基于对道德律的

绝对义务的意识

-

换言之

康德的论证

是从理知的原则

-

人在道德上的

合律性推论到

存在的原则

-

即人的自由

-

而非直接

在后者

的层面上

开始论证

-

相应地

绝对律令由于其形式特征

首先不应该被理解为类似

伦理学“黄金法则”

(己所欲施于人)

的个别的实质性律令

-

而应该被理解为

一切道德价值的

可能性条件:

它刻画了人之

行动的自发性

如何自我保存

而非在自相矛盾

当中,自我消解

-

在道德哲学领域

绝对律令的思想

也能够

引发一种

视角转换

-

道德思考的出发点

不再是不可“理喻”、

天经地义的禁令

(如“汝不可杀戮”)

而是个体作为一个

主体所绝对

享有的权利

(如生命权)

-

后者证成前者

也即系就是说:

关于人的思考

引出了

关于法的思考

而非反过来

-

这种模型并不限于

某种现成的文化

(如欧洲文化)

而是一切人

既都可发现的

也都可加入的

普遍的“道德文化”

4

第三步

费格尔教授

试图回应有关

“自律

是自我中心的

或人类中心的”

这样的挑战

-

诚然

若考察费希特

对康德的推进

-

由超验自由所确立的自我(Ich)

似乎被提升为一个“设立”(setzen)

一切非我(包括他人,也包括自然)

的世界极点

-

然而,谢林从1800年

《先验唯心论体系》到1809年

《论人类自由的本质及其相关对象》

的思考,却发展了一种

实在的(real)自由概念:

-

限制着人的

自由的

因果性

-

不再仅

被当作

自由的

对立面

-

而是成了

积极的

创造论的

一个环节

-

具体而言:

谢林改造了

斯宾诺莎

的泛神论

-

使得机械的,因果决定性

在其中成为第二位的原则

以此在更高层次上

捍卫了普遍主义:

-

自然“需要”人

来去达成自身

-

而这种

达成本身就超越了

现成意义上的自然

-

是从

自然之中“自然地”

所长出的“不自然”

-

(相比之下,康德并不关心

自由的自我从何而来的问题

自我总已在此)

-

而在谢林的体系中

人成了一种中介者

代表着自由与自然

在发生层面的统一

-

(相比之下

黑格尔将此归于

内在于思维

而非存在的

否定性)

自由是

自然的

一种效果

-

而这一观点

与席勒一致

-

相应地

自然必须被思考为

具有内在的创造性

从它之内能产生出

超越于它的存在者

-

从自由的角度看

则自然不再仅仅是他者

不再仅仅是存在的暗面

而是成了自由的

尚未完善的前体

-

自然需要

经由自由

而作展开

-

自由意味着自然中

差异的生成、涌现

-

只有在这一

背景之下

才能理解

“有智能”

的存在者

-

是如何

从自然中诞生、

又将自己理解为

被自然所限制的

-

这相当于是颠转了

(但并未取消)

康德的批判哲学

-

在讲座最后

费格尔教授尝试性地提出

谢林所指出的自然与自由

的原初统一

-

在艺术

当中得到了

集中的体现

-

审美行为牵涉的

并非一个现成的

审美主体

-

而是代表着

无限的生成过程:

在这一过程当中

-

原本

无形的自然

在自由之中

被赋予了象

(Bild)

-

此即形而上学

而非心理学

意义上的

“想象力”

-

这一讨论即将费格尔教授

引回了中国古代思想中的

“自然”或“气”的概念:

-

自然在此所展现的创造性

似乎是无意识的、宇宙性的

如庄子说的“生物之以息相吹”

-

它即体现在

谢林所说的

向心与离心的

节奏交替当中

-

体现在心跳与呼吸中

-

它是一种

不可规定

的力量

5

费格尔教授的

精彩讲座引发了

与会学者

的广泛共鸣

与热烈讨论

-

清华

大学哲学系的黄裕生教授认为:

如果可以在自然当中发现自由

-

那么,我们与自然的关系

就是,自由者之间的关系

-

故是一种

伦理关系

-

而如果人与自然之间

如果能形成伦理关系

-

那么探究

这种关系

的伦理学

-

就有

希望成为

第一哲学

-

Andree Hahmann教授

就康德思想的假想对手

究竟是斯宾诺莎主义

抑或是莱布尼茨主义

提出了疑问

-

刘任翔博士后提出自由

在费格尔教授的报告中

-

似乎指的是

生成性的自然的

“如何”(how)

并提问这种自由是否

还能够被限定于人类

-

清华大学哲学系的博士生

任逸就先验自由的性质、

叶家敏就疾病与私己意志

在谢林哲学中的关系

向费格尔教授提问

-

此外还有

嘉宾质疑了

绝对律令

的绝对性

-

认为“有人不遵守

绝对律令”的事实

要求我们解释

遵守或不遵守

绝对律令的原因

-

而这又会将我们带回到

休谟或斯宾诺莎的问题

-

费格尔教授

对每个问题

进行了

详细的回应

-

陪同费格尔教授

从柏林到访的王歌博士

承担了讨论环节的

中–德–英翻译

-

并从

自己对中国哲学的研究出发

对费格尔教授的观点进行了

精彩的补充

-

在回应

提问过程中

费格尔教授

突出了报告中

所涉及的两种

自由概念的区别

-

一种是

无所牵挂

纯任自然

-

这种自由不限于人

而是渗透在自然中

-

另一种是

绝对律令

所代表的

自我立法和

自我规定

-

这种自由

即是人这种,有限的

理性存在者,所特有

-

关键在于

两种自由

既有质的差异

在发生意义上

又是连续的

-

因此

有一些跨越两岸的桥梁

如审美想象力、道德感、

及席勒所说的

陶冶性的游戏

-

若无质的差异

-

我们

要么就回到斯宾诺莎

的机械决定论世界观

-

要么回到

自然与自由的

混沌未分

-

若无

发生意义

上的连续

-

则自然将永远

是自由的他者

-

由此会

有自我中心论

或人类中心论

的问题

-

前一观点要求我们引入康德

后一观点要求我们通过谢林

来推进或转换康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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