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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六)(必背)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琐碎,但考核比较基本,无复杂计算,请同学们以基础知识为主,重点关注税收优惠,包括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适当注意不同税种的横向比较。
【考点透析】
表一、关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的“正常回扣”(折扣)可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免税
⑴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⑵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⑶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⑷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⑸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⑹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海关暂不放行的旅客行李物品(新)
⑴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
⑵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
⑶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理
⑷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认定、鉴定、验核
表二、房产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⑵确实是房屋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原值】⑴不减除折旧;⑵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⑶以房产投资联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注意】单位、个人分别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形
税收优惠
(调)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⑷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⑸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⑹公共租赁住房
⑺高校学生公寓
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⑼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免征
⑽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
⑾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
⑿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
⒀“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减半
⒁其他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免征
【记忆提示】⑴~⑼非经营房产;⑽~⑿临时房及停用房;⒀、⒁全民健身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表三、契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⑵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⑶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⑵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
买卖——成交价格;赠与——市场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特别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免税
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⑵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⑶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⑷外交减免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表四、土地增值税
要点
具体内容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整体改制
合并分立
投资联营
不征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提示】其他规定可通过常识判断,依据为房屋权属是否发生转移且有增值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⑴判定利息是否明确;⑵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免税
⑴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⑵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⑶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⑷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清算
应当清算
⑴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⑵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⑶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⑴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⑵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表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受益人纳税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⑵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⑷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⑸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记忆提示】⑴-⑷非经营行为;⑸国家鼓励行为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规定(调)
⑴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征
⑶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⑷体育用地(同房产税)
⑸厂区内(包括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带、机场跑道等)——征
厂区外——不征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用地
盐场:盐滩
林场:林地、防火用地
水利设施
港口:码头
机场:飞行区、场外的跑道
石油行业:生产建设用地(采油井、油气长输管线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XXX之“次月”起
【注意】新征用耕地见税收优惠特殊规定⑴
表六、车船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整备质量(自重)每吨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非机动驳船、拖船(减半)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注意】新车船自购入“当月”计征车船税
税收优惠
免税
农业生产
捕捞、养殖渔船;拖拉机
特权车辆
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新能源车船
外国、港、澳、台临时入境车船
减半
1.6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调)
拖船、非机动驳船
征收管理
⑴已完税车船年度内转让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⑵已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申请退还自该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注意】失而复得的,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表七、印花税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书立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立合同人指合同当事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领受
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
使用
境外签订合同并于境内使用的使用人
征税范围
记忆口诀
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借款合同
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
【注意】“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技术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⑴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
⑵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
⑶运输合同——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
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非利息)
⑸保险合同——保费(不包括保险物价值)
【注意】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经营期间金额不变不再纳税,金额增加差额纳税
定额贴花
非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5元一本贴花
税收优惠
⑴应纳税额不足1角
⑵“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⑶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
【注意】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⑷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⑸电话和网络购物
⑹“人身保险合同”
⑺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⑻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⑼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⑽“法律、会计、审计”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⑾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
⑿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⒀图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⒁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⒂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
【注意】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税局审批,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记忆提示】⑴金额较小;⑵~⑺基本可以理解为与个人的小额交易;⑻~⑾非列举合同;⑿鼓励行为;⒀、⒁照顾行为;⒂政策扶持
表八、资源税(调)
要点
具体内容
征税范围
原油
天然原油
“人造”石油
不征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免税
天然气
专门或与原油同时开采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不征
煤炭
原煤、“未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已税”原煤加工煤炭制品
不征
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
“水”河北试点征收,其他地区暂不征收
税率
形式
幅度比例税率
收购未税矿产品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按“本单位”税率
其他单位
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代表
原煤
将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
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以精矿为征税对象
代表
稀土、钨、钼;金
开采并销售原矿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税收优惠
石油天然气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40%
三次采油
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20%
深水油气田
减征30%
煤炭
衰竭期煤矿
减征30%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减征50%
【注意】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表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税率
7%(市区);5%(县城);1%(其他)
3%
【注意】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两税,城建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缴”的“两税”税额
应纳税(费)额
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费)率
减免税
⑴进口不征;⑵出口不退;⑶ “两税”减免而退税,同时退还;⑷对“两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城、教”不予退还
表十、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税种
要点
具体内容
船舶吨税
纳税人
应税船舶负责人
征税范围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船舶
计税依据
净吨位 【注意】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减半征收
税率
定额税率,按吨位和停靠时间实行复式税率
【注意】我国国籍以及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应税船舶有税率优惠
税收优惠
【记忆提示】海关本色、处女停、幽灵船、特殊用途、车船税优惠系列
征税机关
海关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以各种方式取得车辆并“自用”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同增值税)
【注意】何时适用“最低计税价格”
税收优惠
黑、白牌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公共电汽车(新);新能源汽车(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意】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车购税,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税务机关可“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60日内
准予申请退税
⑴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⑵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耕地占用税
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苇田、林地、牧草地、有证的草地等)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加征
⑴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⑵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注意】学校内经营性场所、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减半征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最低额征
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2元/平方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
收到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
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烟叶税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
计税依据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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