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主要内容
第一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第一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负债的分类
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贷款、垫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取得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3.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4.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是指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论金融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否为一项贷款,都可能是一项基本借贷安排。
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如银行向企业客户发放的固定利率贷款,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贷款通常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银行管理该贷款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贷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再如,普通债券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到期收回本金及按约定利率在合同期间按时收取固定或浮动利息。在没有其他特殊安排的情况下,普通债券通常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企业管理该债券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则该债券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又如,企业正常商业往来形成的具有一定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如果企业拟根据应收账款的合同现金流量收取现金,且不打算提前处置应收账款,则该应收账款可以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例如,企业持有的下列投资产品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股票;(2)基金;(3)可转换债券。
此外,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撒销。
具体分类 | 条件 | 科目设置 |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同时符合: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 银行存款 贷款 应收账款 债权投资等 |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同时符合: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 其他债权投资 |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上述1和2分类之外的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五)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所以,金融资产(即非衍生债权资产)可以在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间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例如,甲上市公司决定于2×17年3月22日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 2×17年4月1日(即下一个季度会计期间的期初);乙上市公司决定于 2×17年10月15日 改变其管理某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则重分类日为2×18年1月1日。
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衍生金融负债等。
企业对金融负债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
企业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企业尚未成为合同一方时,即使企业已有计划在未来交易,不管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都不是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如企业买入一项期权,企业直到期权到期日仍未行权,那么企业在合同权利到期后应当终止确认该期权形成的金融资产。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三、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公允价值的确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分类 | 初始成本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
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 公允价值+交易费用(资产)-交易费用(负债) |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脱手价格)。
(一)第一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二)第二层次输入值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对于具有合同期限等具体期限的金融资产,第二层次输入值应当在几乎整个期限内是可观察的。第二层次输入值包括:
1.活跃市场中类似金融资产的报价。
2.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金融资产的报价。
3.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包括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隐含波动率和信用利差等。
4.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三)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主要包括不能直接观察和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使用自身数据做出的财务预测等。
企业只有在金融资产不存在市场活动或者市场活动很少导致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即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1.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
企业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即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2)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③扣除计提的累计信用减值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企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时,应当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在预期信用损失法下,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3)利息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②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应当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类别 | 利息收入的计算 | |
未发生信用减值 | 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 |
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 | 摊余成本×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 | |
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 | 后续期间已发生信用减值 | 摊余成本(即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实际利率 |
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 | 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
(4)具体会计处理
核算科目:
①“债权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②“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本科目核算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③“信用减值损失”。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要求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④“应收账款”等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①企业取得金融资产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②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期初账面余额或期初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差额,利息调整摊销额,也可能在借方)
③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减值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④出售债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债权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贷款等的账务处理原则,与债权投资大致相同,企业可使用“应收账款”“贷款”等科目进行核算。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核算科目:
(1)“其他债权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
(2)“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
(3)“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金融资产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注:若购买的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则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利息,记入“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其他债权投资的期初账面余额或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3)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①公允价值上升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②公允价值下降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减值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5)出售其他债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债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核算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本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2)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①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出售净价,即价款扣除手续费)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5.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明确代表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核算科目: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2)“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取得金融资产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①公允价值上升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②公允价值下降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4)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
盈余公积(差额,或借方)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差额,或借方)
同时: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或相反分录。
6.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提示】“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每期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预期信用损失是相等的,重分类时无需调整影响损益的金额。在重分类时“其他债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冲销“债权投资”账面余额,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因此,重分类时与减值有关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提示】“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每期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预期信用损失是相等的,重分类时无需调整影响损益的金额。在重分类时冲销“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两者的差额即为重分类日“债权投资”账面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为: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因此,重分类时与减值有关的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②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①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
②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1.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除特殊规定外,应当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贷:应付债券——面值(债券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或借方)
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计入发行债券的初始成本,反映在“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明细科目中。
②期末计提利息
每期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的利息费用=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每期确认的“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等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贷方)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利息)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
③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
——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合计)
应付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的最后一次利息)
贷:银行存款
第九章 职工薪酬及借款费用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应付职工薪酬
第二节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职工薪酬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一)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预期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将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辞退福利的范畴。短期薪酬主要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短期带薪缺勤;(7)短期利润分享计划;(8)其他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三)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短期薪酬
1.一般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1)货币性短期薪酬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等
(2)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①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将自产产品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如果在产品购进之前有明确的目的是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进项税额可不作抵扣,直接计入资产成本,发放时则不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短期带薪缺勤的确认和计量
带薪缺勤应当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
(1)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2)非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3.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确认和计量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二)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情况,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本章只介绍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见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企业应当参照规定的折现率,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三)辞退福利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四)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的范围
◇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费用的范围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和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对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融资费用,不应包括在借款费用中。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
(一)确认原则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其中,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只有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它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
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的判断
资产支出包括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①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支出。
②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③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的判断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继续资本化。
项目 | 概念 | 示例 |
正常中断 | 中断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中断为正常中断 | (1)正常测试、调试停工; (2)东北因冬季无法施工停工等 |
非正常中断 | 是指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 | (1)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 (2)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 (3)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 (4)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 (5)发生了劳动纠纷等 |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提示】对专门借款而言,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全部资本化,费用化期间的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对费用化金额的计算可比照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式处理,即费用化期间的利息费用减去费用化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全部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3.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二)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其他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即抵减相关借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在确定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可以结合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一并计算。
(三)外币专门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或有事项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或有事项概述
第二节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
第一节 或有事项概述
◇或有事项的概念及其特征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一、或有事项的概念及其特征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承诺、环境污染整治等。
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征:
(1)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即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提示】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事项,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2)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由未来事项决定,即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二、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一)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提示】或有负债无论是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能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但应按相关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二)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提示】或有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三)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转化为预计负债(负债)和资产
企业应当对或有负债相关义务进行评估,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如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将其确认为负债。类似地企业应当对或有资产相关权利进行评估,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如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应将其确认为资产。
第二节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或有事项的确认
◇或有事项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复核
一、或有事项的确认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企业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如果上述三个条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则是或有负债。
二、或有事项的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一)预计负债的计量
1.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图示如下:
【提示】在产品质量保证中,企业销售的商品,有些没有质量问题,有些有较小质量问题,有些有较大质量问题,这几个事项同时存在,属于多个项目,要用加权平均数计算最佳估计数。
假定2×19年销售额为1 000万元。
无质量问题 较小质量问题 较大质量问题
保修费占销售额比重 0 2% 7%
发生概率 90% 8% 2%
按概率加权平均计算的保修费占销售额的比重=0×90%+2%×8%+7%×2%=0.3%
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000×0.3%=3(万元)。
2.预计负债的计量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1)风险和不确定性
(2)货币时间价值
(3)未来事项
3.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复核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提示】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二)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提示1】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的前提条件是或有事项确认为负债;
【提示2】或有事项确认为资产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能冲减“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 或有事项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
◇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债务担保
◇产品质量保证
◇亏损合同
◇重组义务
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贷:预计负债
二、债务担保
借:营业外支出(担保损失)
贷:预计负债
企业对外提供债务担保常常会涉及未决诉讼,这时可以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已被判决败诉,则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判决的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已判决败诉,但企业正在上诉,或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等,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前营业外支出;
(3)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的,企业应向其律师或法律顾问等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以及败诉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书面意见。如果败诉的可能性大于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担保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产品质量保证
1.计提保修费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2.实际发生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第三,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四、亏损合同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亏损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提示】预计负债的金额应是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和撤销合同发生的损失两者的较低者,即应该按照退出该项合同的最低净成本计量。
五、重组义务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一)重组义务的确认
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下列情况同时存在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或已向受其影响的各方通告了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各方形成了对该企业将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
【提示】因辞退福利确认的预计负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二)重组义务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该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表10-2 与重组有关支出的判断表 | |||
支出项目 | 包括 | 不包括 | 不包括的原因 |
自愿遣散 | √ | ||
强制遣散(如果自愿遣散目标未满足) | √ | ||
不再使用的厂房的租赁撤销费 | √ | ||
将职工和设备从拟关闭的工厂转移到继续使用的工厂 | √ |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 |
剩余职工的再培训 | √ |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 |
新经理的招募成本 | √ |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 |
推广公司新形象的营销成本 | √ |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 |
对新营销网络的投资 | √ |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 |
重组的未来可辨认经营损失(最新预计值) | √ |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 |
特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减值损失 | √ | 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资产的抵减项 |
第十一章 收入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收入概述
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合同成本
第四节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收入概述
◇收入的概念
◇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取得商品控制权同时包括下列三项要素:
一是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二是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户有权使用该商品,或者能够允许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
三是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确定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五步法模型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下图所示:
【提示】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图中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上述五项条件,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的,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上述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此之前已经转移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略
(三)合同变更
本章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合同各方可能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如隐含于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批准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如下图所示:
【提示】
(1)商品本身的特征是否可区分,主要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而非客户使用该商品的方式。因此,企业在进行评估时,不需考虑任何可能妨碍客户从该企业以外获取易于取得的资源的合同限制。
例如,如果主体向客户转让一部机器,而该机器仅能在安装完成后(只有主体能够实施安装)才能使客户获益,则该机器不能够明确区分。
(2)合同特定背景下判断是否可明确区分,关注“重大整合服务”、“重大修改或定制化”以及“高度关联性”的特征。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①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②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③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往往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通常情况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反,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如酒店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等。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一)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未来事项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如企业售出商品但允许客户退货时,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取决于客户是否退货,因此该合同的交易价格是可变的。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期望值,是按照各种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的金额。当企业拥有大量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并据此估计合同可能产生多个结果时,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通常是恰当的。
最可能发生金额是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对价金额中最可能发生的单一金额,即合同最可能产生的单一结果。当合同仅有两个可能结果(例如,企业能够达到或不能达到某业绩奖金目标)时,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可变对价金额通常是恰当的。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
企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对此进行评估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转回金额的比重。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即,可能性超过50%)”,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即,可能性超过95%)”;在评估收入转回金额的比重时,应同时考虑合同中包含的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企业应当将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可变对价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包括重新评估对可变对价的估计是否受到限制),以如实反映报告期末存在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情况变化。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对于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具体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
(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如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再如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如按照实际销售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提示】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的价格,应作为该商品的单独售价。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企业在估计单独售价时,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1.分摊合同折扣。
当客户购买的一组商品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时,表明客户因购买该组商品而取得了合同折扣。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一是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二是企业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三是归属于上述第二项中每一组合的商品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并且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评估为将该合同的整体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2.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相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如是否获得奖金取决于企业能否在指定时期内转让某项已承诺的商品;二是可变对价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相关,如为期两年的保洁服务合同中,第二年的服务价格将根据指定的通货膨胀率确定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一是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二是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控制权转移是收入确认的前提。对于履约义务,企业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企业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成本加合理利润。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本期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1)产出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工程进度节点、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不应采用产出法。
(2)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企业也可以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
产出法下有关产出指标的信息有时可能无法直接观察获得,或者企业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时,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同一合同下属于在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
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所产生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一一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一一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由于投入法下的投入指标与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控制权之间未必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企业在采用投入法时,应当扣除那些虽然已经发生,但是未导致向客户转移商品的投入。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例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不应包括在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中,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本段中的商品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预期将能够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应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包括这些成本:第一,该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确区分,即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第二,客户先取得该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第三,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第四,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只有当其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1)委托代销安排
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2)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企业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企业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应客户要求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第三节 合同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一、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本书其他章节(如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四章等)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章节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本书其他章节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
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如支付给分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下列支出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
(一)摊销
确认为企业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减值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应按超出部分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在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相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
第四节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售后回购
◇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判断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判断时,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然后,应评估该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这些商品。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则企业为代理人。
(一)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这里的商品或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未来享有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控制该权利。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当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委托第三方(如分包商、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企业只有获得为生产该特定商品所需要的投入(包括从第三方取得的商品)的控制权,才能够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二)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略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对于该重大权利,企业应当将其与原购买的商品单独区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排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其中,分推至重大选择权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
当企业向客户提供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客户在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的价格反映了该商品的单独售价时,即使客户只能通过与企业订立特定合同才能获得该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无需分摊交易价格,只有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购买额外的商品时才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企业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知识产权许可与所售商品不可明确区分的情形包括:一是该知识产权许可构成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并且对于该商品的正常使用不可或缺,如企业向客户销售设备和相关软件,该软件内嵌于设备之中,该设备必须安装了该软件之后才能正常使用;二是客户只有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相关服务一起使用才能够从中获益,如客户取得授权许可,但是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才能访问相关内容。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根据该履约义务的性质,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授权客户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软件,但是,在企业向客户提供该软件的密钥之前,客户都无法使用该软件,因此,企业在向客户提供该密钥之前虽然已经得到授权,但也不应确认收入。
(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与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这是估计可变对价的一个例外规定,该例外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特许权使用费仅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都相关,但是,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主导地位。当企业能够合理预期,客户认为知识产权许可的价值远高于合同中与之相关的其他商品时,该知识产权许可通常占主导地位。对于不适用该例外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估计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六、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对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客户有未行使的权利 | 预期将有权获得 | 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 |
预期无权获得 | 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确认收入 | |
相关法律规定须转交给其他方 | 不应确认收入 |
八、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第十二章 政府补助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提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债务豁免、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増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1)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1.总额法,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
2.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提示1】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提示2】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损益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
贷:其他收益
【提示3】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总额法
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或××资产)
贷:递延收益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提示】
(1)如果企业先收资金再购建,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如果企业先购建再收到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选择总额法核算的,应当将递延收益分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发生毁损等),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应当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二)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对无偿给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名义金额(1元)对此类补助进行计量。企业在收到非货币性资产时,若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应当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等科目。若该资产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应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通常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类型 | 总额法 | 净额法 | |
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 收到补助资金时 |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 借:银行存款等 贷:递延收益 |
成本费用或损失发生时 |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与日常活动相关) 营业外收入 (与日常活动无关) | 借:递延收益 贷: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 |
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益 (与日常活动相关) 营业外收入 (与日常活动无关) | 借:银行存款等 贷: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
四、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将其进行分解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企业应当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五、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成本的,应当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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