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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难以颠覆商业规则

数字经济难以颠覆商业规则

      公众微信号《商坛论衡》  

正当互联网大佬借助数字、云话题攻城略地之际,监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监管举措。有人惊呼:互联网行业要变天了”!其实,这并非监管要变天,而是此前互联网的野蛮发展试图变天:巨头们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概念上市套现,窥探人的隐私,用大数据杀熟,挤压平台商户,以垄断为目的来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而一系列监管举措的推出只不过说明,数字经济固然可圈可点,但依然难以颠覆基本的商业规则。

数字经济反映的是经济的数字形态

“互联网+”方兴未艾时,面对互联网颠覆论的倒逼,华为的任正非指出:互联网没有改变事物的本质,现在汽车还必须首先是车子,豆腐必须是豆腐,应该坚守商业常识。那么,在数字经济成为新的热点时,市场的性质是否就改变了呢,当然不是,数字不可能当做车子坐、豆腐吃。不过我们这里想强调的是,坚守商业常识应当包括遵守基本的商业规则,而不是在更高的维度上使之对自己失去约束。

市场竞争的积极意义在于优胜劣汰而不是相反,数字技术的进步也应当如此,而不是同类倾轧。这一方面要求数字技术相对于业已成熟的技术有基础性、实质性的进步,另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去开拓新的领域,不应当用来规避现有领域的监管;否则就会出现挑战低线,乃至“秀下限”的逆选择。有网友吐槽,在美国的布兰森、贝索斯等在玩太空旅游,马斯克烧钱投入火星移民计划,客观上是在为人类的生存问题而努力;而我们对马云、王兴、黄峥这些中国的富豪很难有这样的期待;相反,P2P、共享单车、长租房、新能源汽车、社区团购等等项目纷纷实施技术下沉,与出租车司机、小商小贩抢饭碗。即使他们能够带来新的技术的普及,也只是一种零和游戏。

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更应当遵守诚信合法规则,杜绝不正当竞争。应当承认,率先推广别人新的基础性的技术成果同样具有进步意义,问题在于不能在技术普及中利用先人一步的优势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竞争。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采取母公司补贴的方式,拼命地烧钱扩大规模以求打败对手。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后,又对平台用户或消费者收取高昂的门槛费、服务费,以至于一些线上销售平台的平台费率,比线下高成本的百货商店、超市的上架费率还高。更为重要的是,平台的数据管理流于形式,因为过度关注流量,助长了假冒伪劣商品在网上的泛滥,甚至倒逼制造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数字技术与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的结合似乎具有一定的便利性、隐蔽性,但依然是换汤不换药。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的出现无可厚非,但也依然是同时存在着的经营模式中的一种;如果它真的能够改造普遍存在的经济形态,使之更为先进,那么改变的是依然只是经济生产的方式方法,但不是在提供物质资料本身。换句话说,数字不能当饭吃。马克思正义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数字经济即使标示着经济发展要从较低形态到较高形态,依然需要满足这些基本需求,数字化的市值应当有实体价值支撑,以体现真实的供求规则。在脱实向虚的暗流涌动中,不能只是让搞数字经济的人赚得盆满盂满,而让实体经济难以为继。否则就会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价格轮番上涨。

数字经济没有改变竞争规则的特权

数字经济之所以一出现就体现出了市场优势,就是因为背后有互联网巨头的底气。尽管对于什么是数字经济业界尚没有统一的答案,但是从目前来看,它应当是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拓展,乃至向智能时代挺进的一种过渡形态。互联网巨头们在前期的努力中掌握了海量信息,随着处理这些信息的技术逐步提升,数字的价值也就体现了出来。然而其市场优势不应当是资本的任性;数字经济越是有一定的自由度,越是要严格自律。

数字经济不是终极形态,不应该有“量子霸权”之类的误读。数字技术的进步的确不容低估,但既然我们将其理解成一种过渡形态,这一方面意味着还会有更高的技术形态出现,另一方面也说明它有着自身的不足,不能自诩为自然规则的代表。所谓“量子霸权”指的是其运算速度之快,但并不代表其必然能够揭示所有的自然规律。大数据思维其实是一种模糊思维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Google预测流感,Google通过大的搜索记录,可以预测某个地区发生流感的可能性;尽管概率会很高,但不可能绝对精准。更重要的是,对流感发生的可能性只是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即通过数据的挖掘能够看到数据的关联现象,但不一定知道其中的的因果关系,预防与抑制流感还需要相应的规则予以支持。

在数字化的进程中既不能将数字化企业神话或者神化,也不能按照一般传统企业那样对待,可能需要更严格的监管。腾讯滴滴在美国华尔街迅速上市,如果属于传统企业,在国内似乎应当没有什么法律障碍;但是因为滴滴掌握国内大量用户信息及交通数据,在美上市后这些数据就有失控的可能,甚至会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就需要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下架其app是必要的。对于用户个人来说也是一样,个人数据被企业收集之后,就存在着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可预见的境况中,“如果像《盗梦空间》剧情一样,未来AI通过黑人类大脑来改变人的记忆和想法,那么这需要法律和伦理的监管与约束。”数字工具的运用带来新的规制问题,需要与原有的规制与之衔接。

数据工具是中性的,需要依托既定的规制防止和制止李鬼异用。滴滴在关于赴美上市问题上辩称,滴滴获取的数据存放在国内的服务器,似乎没有失控的可能。这是基于一种善良假设,而实际情况却复杂的多,很难说没有敌意侵入,也很难说滴滴不会出现内鬼;企业高管为了冲业绩或者牟取个人私利拿数据作文章也不是没有可能。很多互联网企业为了拓展销路,在用户使用产品的时候要求用户提供的个人数据、要求的授权和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等。明明很简单的服务,仅需要几个数据,却要求用户提供几十个数据;明明只需要一项权限,却让用户把权限全部打开,有的公司获取了消费者手机麦克使用权限,通过窃听客户交谈内容而获取用户习惯,显然意在“杀熟”。

改写竞争格局需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当数据成为重要资源,数字化处理技术的提升将不可避免的改变市场竞争格局;然而这与可以无视或者擅自改变相应的规则不是一回事。能够作为一种先进生产方式出现的数字经济,一定是与“汽车必须是车子、豆腐必须是豆腐”的完美结合,而不是各行其是;否则其对竞争格局的改变就是在搅局,会造成乱局。如果能在数字经济中担负起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使命,那么她在谋求发展中一定能够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在健全的数字秩序形成之前,应当杜绝企业内部的数字霸凌。数字经济与数字管理虽然不是一回事,但在企业内部,已经出现了将数字技术用于管理的情况。这可以看做科学管理的惯性作用,只不过这很容易忽管理的正当性,有悖于管理的人性化。比如人物杂志20209月披露的《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的情况:平台采用一种智能算法,系统不断压缩外卖骑手的送餐时间,继而引发交通安全等系列问题。这说明算法不能仅仅体现管理者的意志。有鉴于此,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外卖平台认真听取劳动者的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通过“算法取中”的原则确定外卖送餐员考核指标之类。

把数字技术开发权关进笼子里,防止利用数字概念忽悠消费者。尽管数字技术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毕竟有其不成熟之处,相关企业不能鱼目混珠,以次充好。比如用叠加“量子能量”、“负离子”、“太赫兹”等听起来十分“高大上”的概念,打着“高科技”、“健康”等标签,以所谓“量子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等等,这些都受到中消协警示。中消协指出,这些“高大上”的“量子产品”多是伪科技。前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一次互联网大会上痛斥一些平台凭借其对人性的理解,通过在线游戏、砍价、种树、养宠物等形式,不断诱导老百姓将时间消耗在低级趣味上。这些企业刻意根据人性的弱点设计各种产品来获取流量,罔顾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和市场的良性发展,亟需要予以棒喝。

在数字化中提升智造水平,以适应经济转型新时代的需要。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发展应当告别“野蛮生长”的思维,将数字化技术的进步反哺和服务于传统产业。互联网平台当然可以利用优势提升自己,但绝不是打压传统业态中的对手。如同蒸汽机可以取代马车,带来的是交通工具的进步;但不应当自己垄断马车,使交通工具依然原来的供应水平。另一方面,传统企业运营模式应当像通过“互联网+”完成“+互联网”那样,逐步进行“+数字化”的智造升级。通过数字化解决制造业或者实体经济的短板,无疑有助于防止被“卡脖子”。从七月郑州特大灾害来看,即使对所谓的“低端”设施或者技术也不能忽视其存在价值,否则在断电断网的情况下,耗费巨资打造的“智慧”系统将一筹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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