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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安山文学】王金山|​|​医生要自重(大特写)


医生要自重
文/王金山(安徽)


浙江《医味》2023年4月20日消息,2021 年 10 月 5 日,宁夏中卫市某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并赴外地整形医院“飞刀”实施 “抽脂手术”。
患者在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2021 年 10 月 8 日,患者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李某某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50万元。
所谓“飞刀”,是外科医生的一个暗语。很多偏远小医院无法进行一些大手术,患者也无法长途跋涉到大医院就诊。这时候,一些大医院的专家大夫就利用休息时间到偏远地区的医院主刀收取费用。
“飞刀”可以让患者在当地就能接受较高水平的医疗救治,省去了舟车劳顿。 然而,一旦“飞刀”失误或弄出人命案,可就麻烦啦!
早在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就颁布并正式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即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没有行医资格的人而行医。这样的人一旦酿成人命或将人致残,就不是什么医疗事故问题,而是触犯了国家《刑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江湖郎中以及那些无证的行医者,这点想必不会含糊。可有的合法行医者骤然间变成了非法行医者,这点,恐怕连他们自己也懵懵懂懂甚至叫屈……
镜头一    2001年6月12日,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15岁的女孩云云(化名)因腹痛随奶奶到该县马店镇卫生院就诊。卫生院副院长张荣耀便动员云云的奶奶将其女儿带到他家里手术。下午5时左右,由张荣耀主刀,手术进行了2个多小时,云云奶奶在其手术快要结束前进屋时,听见张荣耀同其他俩助手小声说着什么,便起了疑心。云云奶奶发现做手术的床单和地上全是血,便留心手术切除的东西在何处,最后在床底下发现,偷偷拿走,第二天送到地区及县医院检查,发现被切除的东西不仅有阑尾,还有右侧卵巢。
官司随着而来。2001年7月5日,云云爷爷周永圣将张荣耀告到了霍邱县人民法院,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云在施行阑尾术时,右侧卵巢被误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想捞点外快,结果官司缠身,张荣耀顿时叫苦不迭。
还有更麻烦的呢,因为是非法行医,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及制裁……
镜头二    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村妇陆明香,2000年7月10日因自感左乳房不适,经乡医院大夫介绍,慕名到县城找一名叫王医生的化验师诊疗。自办化验室的王某对其作穿刺细胞学检验后,结论为“左乳乳腺小叶增生,少量白细胞有恶变倾向”。陆明香夫妇当日下午即乘车返回,途经铁冲乡计生服务所时,偶遇该所杨副所长,杨对陆说,细胞恶变就是癌,行细胞穿刺术后一周内,很难保证癌细胞不扩散,须立即施行“乳房根除术”。于是,2000年7月11日上午8时,陆明香平静地躺在乡计生服务所的手术台上,接受了“左乳房、左胸大肌及左侧腋下部分淋巴切除术”。术后当天,陆明香的丈夫吴泽喜将切除组织送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医院病理科做病理检查,结论为“左乳乳腺小叶增生”。2000年7月17日,县医院与病人家属一道又将病理切片送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理科做再次检验,结论仍为“乳腺小叶增生”。
(原载北京《医药养生保健报》1999年7月5日,署名:益思)

 

陆明香经乡计生服务所治疗近20天返家,此间,她因大剂量使用抗生素和其他药物,致使计划内怀孕的二胎流产,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于是,陆明香夫妇向金寨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金寨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鉴定,该委员会首次答复为“根据法规,不接受委托”。经与其再次协商,该委同日出具第二份书面答复,认定铁冲乡计生服务所属非法行医,因此引起的医疗纠纷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陆明香夫妇困惑了,该乡计生所的工作人员麻烦也随着来了。他们也许都没想到,堂堂的国家计生服务所,怎么也同那些江湖郎中及无证行医者搅和到了一起?
为了蝇头小利,不顾经营服务范围,违法行医,结果“引火烧身”,最终将要“赔夫人又折兵”,该乡计生服务所,算算可划来?
镜头三    一位未婚而先孕的女青年托人找到了某县医院妇产科的一位医生,要求作人流手术。这位医生见钱眼开,私下收了这位女青年600元后,便吩咐这位女青年趁其他医生下班后来做。女青年应约准时来到,这位医生自料人流手术是小手术,不会有大不了的,便一人匆匆地干了起来;由于这位女青年有严重的心脏病,贫血又十分明显,结果手术开始后不久,突然大出血。这位医生因无助手配合,顿时应接不暇,手忙脚乱,终于,女青年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镜头四    某市一位小孩因患头皮肌瘤,在其母带领下来到本市一家医院就诊。一位外科副主任医师接诊后将这位小孩介绍到一家集体开办的小医院去手术(其副主任医师“走穴”的一个点),由于手术室条件很差,这位副主任医师手术后又急着赶另一家去手术,对此位小患者没有认真术后观察,待走后不久,小患者突然面色青紫,四肢抽搐,一命呜呼了!
所以,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人不良后果后,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比照此规定,上述几例医务人员的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在法定上班时间之外或法定工作职责之外或法定治疗场所之外擅自行医而造成的事故,都不能算作医疗事故,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对于他们的处理,跟那些无证的行医者基本类似。如导致病人伤残或死亡的,均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严处。同时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进行赔偿。
镜头五   这又是个医疗事故,但也不适应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
1998年10月23日早晨,安徽省合肥市动力机械厂工人徐有发,匆匆来到离家100多米远的“岳康诊所”,请求该诊所医生刘某出诊。眼见生意上门了,赚钱的机会岂能错过?刘某急忙背起药箱来到了徐妻汪昌芝的床前。
汪昌芝是个打工者,在一家个体酒精厂上班才一天,就感到身体不舒服。早晨,头仍在疼痛。“是不是酒精中毒了?”徐友发问道。刘某没有答话,听完汪昌芝的主诉,没做什么检查,便“对症下药”,当场就给患者吊起了氯化钾和生理盐水。我们知道,正常输氯化钾每分钟不能超过40滴,而现在药液正以每分钟80滴的速度进入汪昌芝的血液;医学上规定给病人输液,特别是像氯化钾这样的药物时,医护人员必须随时看护,以免出现意外,可刘某此时却在自己的家中会客。不久,汪昌芝在床上痛苦地哼了起来,并出现出汗、狂躁、呼吸困难等症状。不知什么原因,刘某竟对病人非常明显的症状也无动于衷,又为病人吊上了第二瓶水。此时,病人已经不行了,呼吸一度停止,刘某这才慌了手脚,嘱咐徐有发赶快将患者送到解放军105医院急救。然而,迟了!汪昌芝再也不能醒过来。“医生”刘某在得知医院验血结果“血钾过高”后,趁着徐家人悲痛之际,悄悄打“的”回到汪昌芝家,拿走了所有用药的证据。
 (原载《中国资产新闻报》1999年8月27日,署名:益思)

 

第二天,徐有发到合肥市五里墩派出所报了案。该派出所鉴于刘某已经销毁了证据,无法进行药检,只有请来法医和有关专家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不久,鉴定结果出来了,“短时快速补钾导致高钾血症死亡”。随后,刘某被司法部门逮捕。
逮捕时,刘某辩解道,他是国家正式医生,是卫生所所长,虽然在病人家里吊氯化钾出了事,但也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不能同那些江湖游医者划等号……
刘某的辩解对吗?我们说,医疗事故是在正常的合法诊疗护理活动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病人伤亡的后果,也即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的指定场所,在正常工作时间,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时因过失而导致的病人伤亡事件才可称之为医疗事故。这同时也包括那些合法行医,即经过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医。刘某的所作所为,从表面上来看,仿佛是一起医疗事故(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国家正式医生),但是,刘某是属于非法行医,即他是合肥市某单位卫生所所长,在职国家干部。他所开设的“岳康诊所”,没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就于1998年4月份私自开业起来。虽说是非法行医,几个月下来倒也没出什么事,谁知,这次给汪昌芝吊水吊出了事……
刘某的所作所为确实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而是一个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试想想,这位刘医生为了谋取私利,非法开诊所,非法行医,他的所作所为不是正常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不应由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而应由行为人本人来承担。刘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同时,还应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向汪昌芝的亲属及子女支付一定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或抚育费、精神损害费等等。
 (原载北京《健康大视野》杂志1998年6期,署名:益思)

 

镜头六    1998年5月,原籍贵州省关岭市衣族苗族自治县岗乌镇大寨村农民卓勇携带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职称证》、《营业执照》等行医证照,窜至海宁市丁桥镇勤丰村,在陈林私设的诊所非法行医。同年6月,郭玉保因患坐骨神经痛前往就诊,卓勇先后两次使用相同剂量的“草乌甲素”和“苯甲醇”混合液给郭作肌肉注射,造成郭下肢肿胀,日后病情日益加重,于次日凌晨死亡。
卓勇犯的是非法行医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镜头七    青海省某县何某(9岁),因咽喉痛发高烧于中午去某县医院急诊,值班医生颜某查看病情后,说何某扁桃体发炎肿大亟需手术,可医院病床紧张(其实病床空了许多),此病又拖不得,不如到你(患者)家里去做,既不耽误病情,又可节约许多费用。医生如此热心,何某的母亲不便拒绝。下午,颜某同另一位医生田某带着手术刀来到了何某家。按照扁桃体手术规程,术前病人应严格禁食和术前用药。颜某和田某为了尽快做完手术,既未进行体温等常规检查,也未使用有关药物,就在一张椅子上给刚吃完了冰棍的何某匆匆做手术。手术开始不久,由于大出血,气管被堵塞,何某全身抽搐,生命垂危,此时由于一无抢救器材,二无药品,颜某、田某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何某血染全身,最后窒息而死。
镜头八   1996年,从日本留学回来的张吉祥,住在辽宁省朝阳市母亲的家中炼什么“仙丹”。1999年7月2日,他的表弟刘军队从抚顺领来4个人,两男两女,索要张的“仙丹”服用。当晚,张吉祥给包括表弟在内的这5个人每人服下一粒大小的暗红色药丸,都没什么反应,随即又给每人两粒服下。然后再次加倍,吃得最多的邢某一次吃了29粒,最少的也吃了19粒。这些人在服用了多粒药丸后,开始发热、出汗并四肢麻木。到了后半夜,这几人抽搐得厉害,张吉祥慌了,先用酒精给他们擦后背,没用。他只好把两个女子用出租车送到一个个体诊所,3个男子则在其后由“120”救护车拉走急救。至凌晨,5人中的两名女子先后死去。
事发后警方审理查明,张吉祥自制的丹药没有名称,成分主要为马钱子,用水和以面粉,外面再涂上朱砂制成。令人不解的是,张在日本学的是经济学,根本不懂药理学,怎么也炼起了“仙丹”!
马钱子,苦寒有剧毒,口服后可以很快吸收而起作用,一般服用5~10毫克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如神经、消化、呼吸系统的口舌发麻、咽下困难、烦躁不安、汗出、呼吸急迫、咳嗽、欲呕、腹痛等;30毫克以上可出现四肢抽搐、角弓反张、牙关紧闭、痉笑,最后大多以呼吸麻痹而死亡。而张吉祥一下子就购买了250克做原料,况且他又是属于非法行医,其行为并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非法行医的事例可谓举不胜举。
 (原载《中国健康》杂志1998年6期,署名:益思)

 

当今,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医院和医院里的医务人员也卷进了这个旋涡中。医务人员的“走穴”热(也称“练摊儿”),就是医院改革开放后所放出的“不和谐”的音响。据了解,如今“走穴”的医务人员,90%以上是在职医生,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占80%以上,外科医生最多,其次是妇产科。医生“走穴”主要是为了赚钱。一些颇有名气的医生常被街区、郊县甚至各市地医院重金聘去“坐镇”,或者主刀手术,一次手术至少要收费四五百元,多则数千元。有时还能额外收到一些“有头有脸”的病人馈赠的“红包”。尤其是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纷纷飞来的专家为全国各地市中小型医院(也有乡镇医院)的疑难患者会诊或主刀,这种“公对私”色彩的医术活动既推动了当地的医疗新技术的运用,培养了一批动手型人才,有把握地解救了一批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主要是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给管理造成了混乱。如果这些“走穴”医生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
现在,病人已有了自己的权益保障法,1997年10月1日,我国又颁布了新《刑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正式颁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中就有将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事故定为“玩忽职守罪”。《执业医师法》第5章第39条明令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正式出台了。那些非法行医(未经过本单位批准的外出行医即“走穴”者也属此类)的人们,头脑里可要有根“弦”呀!


(原载《中国卫生》杂志1999年6期,署名:益思)
【文中图片均为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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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耕文;主编: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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