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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创业失败导致的失信人,应让其在发展中解决债务,不能一味惩戒

目前社会上一些高负债者,基本都是创业失败或因商致贫的人,几乎每个人都是成百上千万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问题的处理,我们要理性对待。对于因创业失败导致的债务累累者,应该让其继续发展,让他们在发展过程中履行还款义务,这样就比较科学合理,一味地惩戒,一棍子打死,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债权人

在债务形成的过程中,债务债务关系的建立本身就是基于一种信任和相互的利益诉求为基础,双方应该是利益共同体。前期合作愉快,双方称兄道弟,推杯换盏,后期因为各种各样的主客观因素导致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应该坐下来协商,一起想办法渡过难关,而不是非要把债务人置于死地。把债务人彻底打垮,你钱找谁去要呢?权益如何能实现?

目前社会上债权债务关系如同水火,从而导致了千万失信被执行人的产生,后果是两败俱伤。对于债权人来说,把债务人搞臭搞坐牢,自己是一时泄愤,但实质性的利益损害却是自己。法律维护的是公平正义,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务人没有钱还债,判他无期徒刑也只是惩戒,债权人的钱呢?所以说,债权人要清醒认识到这一点,债务人是你利益的承载者,也是你实现愿望的希望所在,不能穷追猛打,特别对于一些创业者来说。

司法实践

诚信社会体系的打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我们的司法实践是此项工程的守护者。目前对于一些社会上失信人员的惩戒和打击深得民心。但对于创业失败者们,要区别对待这一群体,他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他们是普通百姓饭碗的提供者,他们是财富制造者。对于这个群体的债务违约失信者,要给他们时间,要给他们机会,要让他们去挣扎,不能一棍子打死。

惩戒了一个创业者,就意味着一个“僵尸”企业的诞生,意味着一帮普通人失去工作岗位,一连串债务问题爆发,一大批“僵尸”案件的形成,这样得不偿失。我们的司法解释非常清楚地表明失信被执行人是“有履行债务能力和条件的人却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这一点要把握准确,不能“一刀切”。

当然,对于社会上真正的老赖和一些借创业之名涉嫌诈骗的伪创业者,要坚决予以打击,要快抓重判。但对于真正因为创业失败而导致的失信人,要加以甄别,区别对待,这样做不仅仅是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是在支持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点建议:

对于确实因为创业失败而导致的失信人,我们的司法实践可以做到:

一,让其公布财产情况,履行财产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对其企业进行财务托管。

二,让其重新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三,解除对于他们的信用惩戒,对企业债务进行有条件暂时搁置,协调金融部门消除“黑名单”。

做好以上这三点,可以预见,将会有一大批中小微民营企业焕发生机,将会推动一大批实体企业死而复生。对于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该破产破产,该拍卖拍卖,对其法人该惩戒惩戒,该抓抓,该判判。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于目前因为创业失败导致的负债累累失信被执行人,要让其在发展过程中解决债务问题,不能一味地惩戒。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交流这么些,感谢阅读。

我是实体经济守望者,关注我,有更多创业知识与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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