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 年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出于对日关系的长远考虑,制定了“以德报怨”的对日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理采取宽大政策。
1945年10 月,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指出: “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亦当秉承昭示,且联合国对纽伦堡主要战犯之处置,采取教育及示范性之惩戒政策,与麦克阿瑟将军对日管制之重视收揽人心,恰同我国宽大精神相符合……故现今决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宜循主席意旨,详加研讨,厘定方针,务期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
时任国防部长的白崇禧表示,“在渝参加中枢对重要战犯审查会议时,主管机关各提名单百余,而奉主席批准核列者仅三十余名,其处理之宽大审慎可知”。据冈村宁次回忆称, 1946 年2 月17日,国民政府的日本问题专家王芃生私下对其透露,“根据蒋介石主席方针,确定战犯范围以最小限度为宜。”
在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立案时,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提出的战犯名单有83人,确定被告姓名、官阶、隶属单位的战犯有59 名,仅师团长以上的战犯就有12 名,但是在审理和结案时,所列12名重要战犯只有原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一人受审,这样的结果与南京大屠杀暴行罪责的重大程度是不相符的。
战后国民政府实际判刑的日本战犯人数不过500 多人,这与长期侵略中国并犯下累累罪行的日军数量相比,实在太不相称。除了处罚面有限,被判刑的日本战犯的量刑也偏轻,师团长及以上的战犯嫌疑人多未追究或做了轻判。
亲历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的今井武夫在回忆录中说,“参与占领日本的同盟国军中,只有中国对日本处理特别宽大,它虽然对各国的观点有所影响,但不起决定作用。”
国民政府对判处有期徒刑的战犯,其执行力度亦较为宽松,且将此类战犯全部移交日本服刑,其余未经审判的战犯嫌疑人则全部释放。
然而由于立场和身份的不同,日本战犯与国民政府对战犯处置宽严度的认知大相径庭。国民政府自认为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是极为宽大的,但日本战犯及其家属却毫不领情,认为国民政府对战犯的处置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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