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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如果在古代 马蓉宋喆将受什么刑罚?

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昨天在北京朝阳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王宝强亲自前往法院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文书。虽然此案还未开庭审理,但我们可以以历史的眼光看看如果在过去存在通奸那么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叫做通奸?已婚者与第三者发生一切形式的肉欲关系则为通奸。通奸者严重破坏了别人的家庭幸福,有损风化,必须加以坚决制裁这是从古至今几乎所有法律的最基本认识。

西方对通奸施以刑罚治罪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对通奸者是施以石刑的处罚。在当时明确记载有“当一名已婚男性与一名已婚女性通奸,他们将被鞭笞100下,并施以石刑处死。”这一规定后来被阿拉伯国家广泛接受并对通奸者施以这样的刑事处罚。

在中国古代对于通奸治罪最早可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就是说对于通奸者处以宫刑,没收他的“作案工具”,让他生不如死。

到了秦朝则规定如果发现男女通奸“夫之寄之,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对于通奸是可以处以极刑的,而且人人得而诛之,格杀勿论,不用报官,可以直接杀了。

唐朝的时候奸则规定了对于和有丈夫的妇女发生通奸,不论男女一律判刑两年。但在这里面还规定了,名誉受损的家庭有权捉拿奸夫淫妇见官,如果再捉拿过程中由拘捕的情形而对奸夫淫妇怒而杀之,可以免除刑罚或者减刑。这就有了很大的想象和操作空间了。

元朝更是规定了如果与别人老婆老公通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也就是说如果被当场捉奸,当场杀死通奸者,无罪。

到了明朝就开始出现了捉奸必须抓现场,捉奸必须拿双了,“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当场捉奸后报官,男女一律杖打80,生死就全听衙役手下棍棒的轻重了。

清朝规定了如果和有夫之妇通奸,杖打90,当然也赋予了宝强们格杀奸夫淫妇的权利。“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民国时则对通奸有“和奸有夫之妇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也就是说民国时通奸者会被处于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治罪的前提是需要男方提告。

在解放之初我们也对于通奸行为也沿袭民国的做法有刑事处罚,虽然大多量刑较为宽缓,但依然有着以通奸作为刑事处罚的判例。到后来通奸在一般情况下便不再作为犯罪行为,也就不再作为刑法制裁了。

所以说对于马蓉和宋喆来说感谢时代的进步吧,要不今天宝强就不是在法院离婚了,而是学武松手起刀落,快意恩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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