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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作者/ 张德荣 李斌 赵宝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毫无疑问,这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中包含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那么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否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呢?同时,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中具有效力独立性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呢?

裁判要旨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

案情简介

一、2009年12月23日,漳州资源局挂牌出让2009G02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福景公司竞得该宗地并于2010年1月20日与漳州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二、《出让合同》签订后,漳州资源局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福景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2010年2月,漳州资源局曾分别两次致函福景公司,催缴土地出让金,福景公司收函后仍未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

三、2012年2月22日,漳州资源局在《闽南日报》上发布《解除公告》,公告已解除与福景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

四、漳州资源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出让合同》,并判令福景公司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漳州国土局前述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违约金条款为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消灭。本案中福景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漳州资源局请求福景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福景公司抗辩《出让合同》解除后,漳州资源局只能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经验总结

一、理论界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1.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2.肯定说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对该的问题认识也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而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部分法院认为“违约金条款效力不因合同解除而减损,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前述两种相互对立的立场与理论界的否定说和肯定说一一对应。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裁判观点以及九民纪要精神可知,“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的观点会逐渐占据统治地位。虽如此,我们依然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对于违约金条款的影响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比如约定“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福景公司应否支付744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首先,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福景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出让合同》项下价款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漳州资源局缴纳违约金。据此,基于福景公司在本案中的违约事实,漳州资源局请求福景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福景公司抗辩《出让合同》解除后,漳州资源局只能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98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1

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适用,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人民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减。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李金喜、刘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35号】认为:

现案涉合同因李金喜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李金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回购所转让的股权前,如不能按时付清利息,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第3款约定“甲方因违约或因回购期届满丧失所转让股权的回购权的,须在丧失回购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股东、股权变改工商登记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转让总价款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第4款约定“因甲方的股权瑕疵,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或无法履行的,甲方必须立即返还乙方已付转让价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按本合同价款5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刘忠山请求的2000万元违约金数额并未超出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对于刘忠山主张的2000万元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冯玉柱与湖南崇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9号】认为:

现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的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专利转让合同中第5.1条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发生的损失,还需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同时终止合同。该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348号】认为:

双方《煤矿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建设工期超过22个月(其中不包含国家对春节规定的法定假日天数),乙方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支付2万元标准进行累计计算”。由于中宇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调整,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违约金应当以中宇公司给犍为公司因工期逾期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在中宇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犍为公司的实际损失又对犍为公司计算的实际损失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中宇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延期的11.42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作为犍为公司的损失,具有合理性,也未超出犍为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并无不当。中宇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后,二审判决支持违约金的诉求错误,混淆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2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因此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能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民一终字第23号】认为:

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公司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公司专门按照桂冠公司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

案例5: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徐闻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王家荣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1113号】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如前所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徐闻房地产公司要求王家荣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理应不予支持,但鉴于一审法院判决王家荣向徐闻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2750元,王家荣对此没有提出上诉,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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