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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缩减处置公告时间影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吗?

缩减处置公告时间影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吗?

作者/ 尹冬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处置中,缩减财政部关于不良债权处置公告期间的规定,是否导致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缩减的公告期限有可能排除其他竞买人的报名、竞价资格,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本文引述案例非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系法律文书中的观点,不代表本所及律师的法律意见,仅供学习和参考】

案情简介

1. 2016年11月11日,农行长治市分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华融山西份公司,双方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 2017年6月21日,华融山西公司与浩顺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浩顺达公司。2017年7月14日,华融公司与浩顺达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3. 晨光公司系涉案债权的债务人,在浩顺公司向其诉讼追偿时,其以华融公司批量转让债权公告期间少于财政部规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无效。

实务总结

财政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字[2008]85号)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字[2008]87号)两个文件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公告的资产范围、公告载体、公告期限以及披露内容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是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增强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透明度和提高不良债权的回收变现率等。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以下简称《海南纪要》)中要求,在司法裁判中审查资产处置公告的合规性问题时,应着重审查三点:

其一,公告的载体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报纸公告的媒体级别是否与拟处置资产的规模相适应,发布公告的媒体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登记。

其二,审查公告的时限是否合规。按照规定公告时限从刊登日起截至审核日计算、刊登日以较迟发布的日期计算,资产包账面资产5000万以下的至少需公告10个工作日、1亿以下的至少需公告15个工作日、1亿以上的至少需公告20个工作日,以保障公众在知悉后有充分时间了解资产信息。

其三,公告信息与资产信息内容是否一致,即实际转让的资产包内容与公告的整体资产包内容相比是否出现“掉包”或“加塞”情形,掉包减少资产的可不重新公告,但增加资产足以影响账面资产变动的需至少在审核日前5个工作日进行补充公告。

若不良债权处置公告出现不合规情形,参照《海南纪要》第六条的规定,衡量公告违规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时,依然以是否对公开择优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影响为判断标准。若不良债权处置公告违规,不足以对公开竞争择优处置造成实质性影响,或不能证明有恶意串通行为的,不宜认定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分,只有违反部门规章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法院才能够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1条中指出“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缩减处置公告的时间是否可以理解为“交易时间”而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本案中法院即认为缩减公告时间存在可能限制排除交易的“实质影响”,因此可理解为“公告时间”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讲,公告时间、交易时间均属于时间类行政管理范畴,亦可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5号、2008年7月9日实施)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财金〔2008〕87号、2008年7月11日实施)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一)网站公告。……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二)报纸公告。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项目,除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二)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三)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应在审核日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对分别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的,应以时间较迟的公告发布日期计算公告期限。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减少项目的,不需进行补充公告。

法院认为

以下为该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伤座谈会纪要》第六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第九条“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本案中,华融公司与浩顺达公司债权转让过程中,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资产处置公告(2017年JECQ第016号)载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拥有对长治市正大学校等6户企业债权金额合计216215320.07元,公告期限: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0日,该公告期限明显少于上述规定的“至少20个工作日”,该缩减的公告期限有可能排除其他竞买人的报名、竞价资格,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认定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浩顺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拥有本案诉争的债权。综上所述,浩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浩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黎城县晨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晋04民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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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冬梅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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