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吗?
作者/ 张德荣 李斌 王静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前言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么什么是证据呢?对于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
在一次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检察官拿出一份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询问被告人的过程中如何如何没有刑讯逼供。这时,辩护律师立即说,这种“情况说明”不属于证据,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检察官立即反驳,关于这个情况说明能不能作为证据,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法和刑诉法司法解释说的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贯是什么法律怎么写的。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在这里一条条的讲法律的话,没有这个时间。辩护律师回怼道,这个情况说明是不是证据,在法庭上必须讲法律,不讲法律的法庭就不是法庭。
法庭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那么问题来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据吗?答案是肯定的,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证据。
关于什么是证据的问题。在学理上,有事实说和材料说两种观点。事实说认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说,认为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96年刑诉法第42条就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现行有效的18年刑诉法第50条则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诉法第50条关于证据的规定有三款,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款的规定,情况说明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就属于证据。第二款只是对证据的类型列举性的规定了八种最常见、最典型的证据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世界中的每一个证据必须是上诉八种证据中的一种。事实上,即使刑诉法列举的八种证据中没有明确表述,也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
律师简介
张德荣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
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为股东间争议解决、控制权争夺及合理对价退出等提供咨询、诉讼、控告、协议起草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张德荣律师为全国各地企业家、高管提供过刑事辩护,并在职务侵占、骗取贷款、非法经营、非吸、诈骗、行受贿、拒执等多个罪名上取得无罪辩护(含检察院不起诉)的办案效果。为中航工业、中石油、中国联通、国机集团、卓越地产、合生创展、林德工程、北大青鸟等多家大型企业及旗下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同时担任多家科技类、能源类央企、建设工程类民企的常年法律顾问。
张德荣律师精通公司法,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指引》等实务著作;受北京市律师协会之托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北京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股权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20讲”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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