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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如果信托受托人背信弃义,受益人该怎么办?

如果信托受托人背信弃义,受益人该怎么办?


作者/ 张昇立 魏广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信托业务中最坏的情况就是信托受托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例如直接侵占信托财产。这种最坏的情况下,信托关系中的被侵权人应当做好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自(公)诉的两手准备。而境内司法此类裁判中,用于证明背信弃义行为的证据仍是核心。本案是一例典型案例,在此剖析以供对相关同类案件感兴趣的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缪某主张重组协议中存在安泰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影响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一、2001年12月,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泰公司”)成立,由缪某等国企(原克拉玛依炼油厂)集体买断人员共同出资,其中持股会(职工个人股)占93%,职工集体股占7%。

2007年至2008年间,安泰公司股东会决定持股个人与股东代表签订《信托合同》,安排缪某等与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签订《信托合同》并通过《信托合同》对安泰公司进行投资管理。《信托合同》中明确标明入股本金、资产送股、资产配股的金额,并约定了受托人享有利润分红、其他投资收益、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二、2017年11月,新疆同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公司)作出相关《重组实施方案决议》,准备对安泰公司进行重组。后,安泰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前述“重组实施方案”。董事会当日,安泰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缪某等4人外,其余36名股东签署《重组协议》。

三、缪某认为安泰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某慧通过《信托合同》在没有资产清算报告的情况下主导和同益公司签订所谓《重组协议》,属于侵占行为。

2018年1月,缪某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撤销安泰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的决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同年9月,缪某上诉至二审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

2020年1月,缪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侵占罪为由起诉王某慧,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同年3月,缪某上诉至二审法院,被裁定驳回上诉。

裁判要点

缪某主张重组协议中存在安泰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影响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缪某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务经验总结

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本案中存在信托合同,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均未从信托法角度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根据公开资料,为便于分析,我们假设缪某刑事诉讼中的王某慧是信托受托人,基于前述假设我们认为:

1.背信弃义是与信义义务相对的极端恶劣情况。假如本案成立信托关系,则委托人为缪某等实际股东,信托财产为股东所持股权,受托人为王某慧,受益人为委托人。如果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违背信托目的处置,涉嫌严重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信托财产受让方是受托人实际控制的主体或关联方,则涉嫌严重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证明背信弃义可能存在困难,例如无直接证据。或是无法证明受托人的行为违背信托目的,例如家族信托中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去世。

2.如果选择离岸信托模式持有境内公司股权,争议解决及相关判决裁定执行的成本较高。无论是信托的准据法适用,审裁判机关的约定管辖,还是实际维权的成本,离岸信托模式中的均存在争议解决成本和不确定性较高的问题。建议信托设立时谨慎选择熟悉或对司法裁判结果有较强预判性的准据法和裁判机关。

3.选择合法且合适的受托人。正如我们在(2017)吉01民终4187号案(《委托人与未取得信托资质的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否有效?》)中关注到的,委托人与未取得信托资质的受托人签订的相关信托合同无效。因此,基于信托构架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十分必要。实践中为了吸引信托投资人,不合规的受托人可能会存在以各种与信托业务无法律关系的因素进行宣传或是建议委托人在域外设立离岸信托,而不充分披露其中的风险。值得注意,虽然信托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保密性,但是其属于对外保密,对内的受益人或委托人具有知情权。如果受托人以保密为托词拒绝披露法定信息,则也属于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况,而且将使境内委托人/受益人面对名为信托的“权利黑箱”的窘境。轻易相信托词可能会使得当事人错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4.民事诉讼。如在境内诉讼,受益人或委托人可以依照与受托人签署的合同收集证据固定基本事实,包括是否签署信托合同,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托关系,是否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信托无效情形,是否构成法定的信托撤销权情形,信托财产是否存在管理记录/指令,信托权益是否可确定,信托撤销后是否存在处置风险等。当事人可以自行或聘请可靠的专业人士辅助整理相关证据。

5.刑事自(公)诉。如果出现受托人背信弃义,存在故意违背信托目的转移信托财产等行为时,除依照《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民事权利外,境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提供犯罪线索;如果认为构成侵占的,还应同时向法院提起自诉。

6.刑事诉讼应注意区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合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信托的受托人主体、受托财产、违法行为等等因素的情况不同,可能会影响相关罪名的认定,例如职务侵占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需要主体为金融机构等。

相关法律规定

《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相关论述如下:

上诉人缪某主张重组协议中存在安泰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影响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上诉人缪某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的相关论述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本案中,自诉人缪四刚、徐福强自诉的涉案事实是被告人王学慧在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该涉案事实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不予受理。经本院说服,自诉人坚持告诉,故本院对自诉人缪四刚、徐福强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案件来源

缪某、徐某刑事自诉被告人王学慧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2刑终49号]

缪某、徐某刑事自诉被告人王学慧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刑初3号]

杨治堂与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375号]

缪浩波与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2民终416号]

其他参考

案例1《鲁信有限公司(siticamericainc.)诉凯伦实业有限公司(kunlunproperties,inc.)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四初字第1号]

案例2《鲁信(美国)有限公司(SITICAMERICA,INC.)与凯伦实业有限公司(KUNLUNPROPERTLES,INC.)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字第26号]

案例3《Zhao Long et al v. Endushantum InvestmentsCo. Ltd et al》[The 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No.BVIHC(COM)151 of 2017]

本文为“信托与资管”系列法律研究第四十六篇,由云亭律所证券与资本市场专委会供稿。

声明:本文章的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按文末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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