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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如何判断公司高管是否尽到勤勉义务?

如何判断公司高管是否尽到勤勉义务?


作者/ 张德荣 李斌 阮笛(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公司法》对勤勉义务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判断公司高管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往往需要法院根据个案进行具体的认定。本案例中,最高院采用的标准为: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

裁判要旨

勤勉义务要求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在不涉及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案情简介

一、海之杰公司系阿齐兰·宾·阿布杜拉兄弟公司投资的独资公司。盖博自2011年1月在海之杰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其主要职责为:按照公司的章程,根据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二、2011年1月8日,祥辉公司向海之杰公司传真《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祥辉公司向海之杰公司订购男装长袖衬衫,交货期2011年4月29日。盖博代表海之杰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印章。

三、为履行上述合同,盖博代表海之杰公司与金律公司签订布匹采购合同,并带领人员采购光坯布。在向阿齐兰·宾·阿布杜拉兄弟公司请示后,海之杰公司将合同涉及的男装长袖衬衫全部生产完毕。

四、后祥辉公司在验货时,提出衬衫的包装纸箱层数不够、吊牌的厚度不够等问题,因而不予提货。后期海之杰公司无法联系上祥辉公司,该批衬衫未能出售成功。2014年3月盖博从海之杰公司离职。

五、海之杰公司以盖博违反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盖博赔偿给海之杰公司造成的损失。再审最高院认为,盖博签订衬衫供货合同、采购原料等均系其为开展公司日常经营而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并未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最终判决驳回海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盖博作为海之杰公司的总经理,具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权。海之杰公司赋予了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广泛职权。案涉交易均系盖博为开展公司日常经营而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并未超越海之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原判决认定盖博未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形式与实质标准相结合进行判断。前者主要审查公司高管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超出自身职能范围;后者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以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的标准对高管的行为进行评价,具体标准主要有:

1.公司高管进行案涉行为是是否善意;

2.是否符合处于相似位置的一般专业水平之人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行为选择与注意义务;

3.案涉行为是否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等。

二、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进行具体规定,也可在与高管的劳动合同等协议中对此进行特别约定,以此在日后可能的诉讼中作为高管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依据。

三、董事高管因作出决策行为而客观引发了公司利益受损,并不必然导致其对勤勉义务的违反,也不必然导致其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公司高管在日常处理公司事务时,首先要注意不要超出自身职权范围行事,其次,在作出公司相关决策时,要注意遵守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进行决策,并对相关决策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留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盖博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海之杰公司在案涉交易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从海之杰公司的具体诉请和依据的事实看,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盖博在履行总经理职务期间存在获利情况,故其实际上针对的是盖博违反勤勉义务而非忠实义务。因此,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盖博在海之杰公司案涉交易中是否违反勤勉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海之杰公司在案涉交易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原则性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并未规定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综观公司法实践,勤勉义务所要求的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应尽到的合理注意,是一个经过实践而被逐渐总结出来的标准。面对市场不断变化的商事交易实践,如果要求每一个经营判断都是正确的,其结果会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过于小心谨慎,甚至裹足不前,延误交易机会,降低公司经营效率,最终不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别是在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盖博作为海之杰公司的总经理,具有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权。从海之杰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看,海之杰公司赋予了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广泛职权。案涉交易中,包括海之杰公司与祥辉公司签订衬衫供货合同、与黄冈市金律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在广州采购光坯布,均系盖博为开展公司日常经营而履行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并未超越海之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原判决认定盖博未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无不当。

其一,在案涉衬衫生产前,海之杰公司已请示其股东阿齐兰·宾·阿布杜拉兄弟公司。无论阿齐兰·宾·阿布杜拉兄弟公司对请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可以证明其对海之杰公司生产案涉衬衫是知情的。且根据海之杰公司一方的证人在原审庭审中的证言,案涉衬衫未能出售成功的原因是祥辉公司对包装、吊牌有异议而拒绝收货。原判决认定并非因祥辉公司没有验货或者祥辉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导致衬衫未能出售成功,具有事实依据。

其二,对于盖博任职期间在广州所采购的光坯布,因海之杰公司所提交《损失价值公估报告》的保险评估机构不具有光坯布质量鉴定的资质,故不能依据该公估报告认定案涉光坯布存在质量问题,也就不能因此证明盖博采购光坯布的行为导致海之杰公司发生的具体损失。且海之杰公司虽主张盖博违反公司内部审核、财务等制度以及存在虚假陈述、推卸责任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财务制度等证据。故原判决认定盖博不负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艾哈迈德·盖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40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

所谓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职责,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案例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春华等与吴小虎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0浙商终字第37号】认为:本案系因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引起的赔偿纠纷。所谓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职责,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2003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西山泵业公司管理当局未进行过有效的存货盘存核对,账面存货数量与实际数量未进行有效勾对,财务账面存货数字未能真实反映实际存货情况。上述内容表明,在西山泵业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公司管理机构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而由此造成西山泵业公司帐实不符、盘点短少状况。据此,西山泵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应对上述公司盘亏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二

依据经营判断规则,公司高管在经营中尽其最大的能力和努力,即使公司未能实现经营计划,也视为其尽到了勤勉义务,高管无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李福根诉卢新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1212号】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在经营中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股东财产利益的事实。被告在经营中尽其最大的能力和努力仍然不能使公司生产、销售延续,公司有权解聘被告的总经理职务。依据经营判断规则,因为被告尽到了勤勉义务,即使公司未能实现经营计划,被告也不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必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三

基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商业决策自身的特点,考量公司执行董事的责任,应当参照商业判断规则。如果作出商业判断的执行董事与作出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其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商业判断信息充分、妥当、可靠,其商业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义务。

案例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宫波等与孙超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01民终7360号】认为:基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商业决策自身的特点,考量公司执行董事的责任,应当参照商业判断规则。根据执行董事这一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特点,如果作出商业判断的执行董事与作出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其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商业判断信息充分、妥当、可靠,其商业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义务。本案中,天盛公司原印章及证照保管人不将印章及证照交给执行董事,却将其交给赵世慧、李保林、孙超,有违公司管理制度,说明执行董事宫波已对天盛公司的印章及相关证照失去控制。且根据宫波的举证,在天盛公司印章、证照挂失前,有人在宫波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天盛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宫波作为天盛公司的执行董事,有对天盛公司印章、证照的管理控制权,其在对公司的证照、印章失去控制、而公司印章却对外仍在使用的情况下,及时在报纸上刊登天盛公司证照、印章遗失作废声明,将公司原先的证照、印鉴章作废,补办新的证照、印章,不失为及时减少公司商业经营风险、避免损失的有效措施,亦是宫波履行执行董事职责的体现。该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亦未违反董事对公司的勤勉、忠实义务。赵世慧、李保林、孙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


律师简介



张德荣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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