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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拐32年亲父母欲追责养母 检方维持不予批捕决定!

何智娟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案情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88年1月10日,广西桂林,刚满五个月的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亲妹妹曹颖说,当时秦某英用化名来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顾刚满五个月的曹平,但担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带着孩子“失踪”了。父母报警后,还发动了亲戚朋友寻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这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身心打击。
 
曹颖称,当年他们家庭条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职工,本来可以给曹平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尤其是教育环境。但没想到曹平被拐走了,连高中都没读。这也是父母心头之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际,将其五个月大的儿子曹平抱回家中抚养。
 
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下发线索,报案人留存的血样与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样DNA比对数据相符,为父子关系。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养父母展开调查,发现李某敏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与家人相见。
 
曹颖说,相认后,从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亲密,追责意愿也不强,但这和他们坚持追责拐骗者是两码事,孩子被拐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秦某英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秦某英。
 
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采访对话


方弘:什么是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什么要有追诉时效的规定?
 
何智娟律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可以行使追究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巳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实际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有时效制度,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要放纵犯罪,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有利于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具体一点说,如果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危险性不是很高,期间又没有再犯新罪,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打击犯罪所带来的教育意义就已降低,刑事上的可罚性也大大降低。
 
加上时间一长,犯罪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侦查难度会大大增加,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现行犯罪的追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大量现行案件因积压、拖延而成为“旧案”,会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方弘:本案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何智娟律师:已过追诉时效。
 
当年这个案子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也发出了协查通报,如果按照我们国家现行刑法第88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那么,即便是到了2020年案件才告破,仍可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完全可以追究秦凤英的刑事责任。
 
但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有法律溯及力的规定。因为我们国家现行的刑法,也可以称之为新刑法,是1997年在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修订的,本案是发生在1988年,所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而且,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法也配套出台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就规定,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97年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追诉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最高法又用司法解释作此规定,实际上就是强调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通过解释予以补充。
 
那么,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呢,它规定: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时,被害人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但公安立案后未确定秦某英就是犯罪嫌疑人,更未对秦某英采取强制措施,故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情形,所以不能以此追诉。
 
1979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1988年,案件侦破时间为2020年,距离案发时间过去32年,所以,已超过了追诉时效。
 
当然,这里还有争议点在于,也就是新闻中“曹平父母认为,秦某英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从拐骗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岁时,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自曹平满14周岁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适用于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这涉及到如何理解“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中的“犯罪之日”。根据1979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属于“行为犯”,应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行为人只要实施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就既遂,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1988年1月10日起计算。
 
方弘:孩子并不想追责,毕竟一直将秦某英当成自己的亲生母亲来看待,并且秦某英也像亲生儿子一样抚养曹平长大,您认为是否应该追究秦某英的拐骗儿童罪?
 
何智娟律师:这个问题确实涉及法理和情理如何平衡的问题,我其实也很难抉择。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理性的角度,那么还是必须要尊重法律,维护司法尊严,刚刚也分析了秦某英的行为的确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是不应该追究秦某英的责任。
 
但如果从一名母亲的角度,因为我也是一个母亲,孩子被拐骗,导致骨肉分离30多年,甚至再也无法修复,这种伤痛可能是会永远存在的,无法说不恨,如果无法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确实很难接受。但也同样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自己的孩子确实健康、快乐的成长,那么还是会充分考虑和尊重孩子的意愿。
 
方弘:曹平父母还在申诉,对他们的控诉,您有什么建议吗?
 
何智娟律师:从法律上来讲,他们是有申诉的权利,因为自治区已经做出了驳回申诉的决定,那么曹平的父母可以继续向最高检提出。
 
但如我刚刚所说,还是希望曹平父母能够放下仇恨,毕竟站在曹平的立场上来讲,把养育自己三十多年的养父母送进监狱也是一种痛苦,建议还是遵从曹平的意愿,把时间和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修复和孩子的感情上面来。
 
方弘:秦某英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话,民事责任总要承担吧?
 
何智娟律师:是的。
 
方弘:一些恶劣的刑事案件,比如杀人、放火或者是抢劫、偷窃,如果有追诉时效的问题,那么有人是否会利用这个法律规定,作案以后想方设法不被发现,只要躲过了追诉时效,一切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何智娟律师:刑法也确实考虑到这种情况,在规定追诉时效期间的时候,对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它的时效是20年。但是,同时对它有一个特殊规定,如果确实已经过了20年,认为必须要追溯的。最高检有一个核准的权利。
 
像近几年来发生的好几起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死刑案件,确实逃脱了立案程序,后来20年以后才发现的,最高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体情形作出了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
 
并且,如果在这个期间虽然没有抓到人,但是只要是已经立案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你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被害人在这个期间内提出控告,并拿出证据,但是当时由于公安机关因为某些原因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也是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方弘:那么追诉时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何智娟律师:如果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它的追诉时效是5年;如果法定最高刑是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它的追诉时效是10年;如果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是15年;如果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就是20年。并且这一条还有特殊的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最高检还可以进行核准。
 
如果放到现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就是死刑,首先它的追诉时效就是20年,并且20年过了之后,认为还需要追诉的话,还可以报请最高检进行核准。




结语

在无法追究秦某英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曹平父母确实要和过去和解,放下仇恨或许才能坦然走好下半辈子,毕竟上半辈子已经太苦,珍惜孩子过好当下,放下过去,才能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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