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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被判刑!

刘鹏举律师

河南通参律师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

201510月,林先生与前妻李女士诉讼离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令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其子林小某,直至林小某成年;每月给付离婚补偿金500元给李女士,共给付15年。

判后,林先生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和离婚补偿金,前妻两次与林先生协商、调解变更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多次向白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林先生多次故意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等原因而无法执行。期间,白云法院还以林先生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分别于201910月和202011月对林先生拘留十五日、十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先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原创:广州市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访对话




方弘:遭遇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刘鹏举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结合双方离婚的时候采用的什么方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就需要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如果夫妻双方当初是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的,那么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则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予以支付抚养费,如若胜诉后,对方仍拒绝履行,那么胜诉方就需要依据相关生效的裁判文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当初双方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的婚姻关系,不管是法院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就可以依据该生效的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即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方弘:支付抚养费一方如果声称没有钱,而且也确实没钱,这抚养费还能要到吗?

刘鹏举律师:其实这句话的意思是,对方没有钱,是不是抚养费就不好执行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会有这种情况。但是我们还是要区分一下具体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就是履行义务一方没经济收入,但是有相应的财产。

在这种情形下,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也就是说,如果履行抚养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但是有相应的财产,其财物也是可以折抵抚养费的。

第二种情形是是既没有财产也没有支付能力,这里面的支付能力我把它定义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现实中的履行不能。

现实中,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法律规定了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但是在具备以下情形时,父或母一方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负担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履行不能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可以要求减少或减免抚养费的。如果是这样,那么确实存在抚养费要不到的情况。

方弘:林先生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怎么定性?

刘鹏举律师: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熟悉一下拒执罪的相关法律依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不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亦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先生在执行阶段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其主观目的是逃避债务,其行为就是拒绝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所赋予的法定义务,其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在我看来,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方弘: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不少见,但是被判刑的确实很少见。拒付孩子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会获刑?

刘鹏举律师:在这里需要考虑一个前提,并不是所有的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都会被判刑,只有恶意逃避义务的才会面临刑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意是处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执行义务人。

现实中很多人有两个误区,第一种误区是,有人误认为当初是调解离婚的,或者起诉抚养费后调解结案,那么就无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毕竟调解书既不是判决,也不是裁定;还有一种误区是在判决前或者调解前转移财产就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针对第一个误区,我想说的是,调解书也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同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判决和裁定,逃避调解书赋予的义务同样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个误区是在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则不构成拒执罪?其实,依据相关裁判观点:在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其实结合我们第三个问题中已经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我认为恶意逃避履行义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均有可能会获刑。

方弘:孩子临时产生医疗费、报校外课的费用可以在约定或判决以外临时索要吗?

刘鹏举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给付。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抚养费”不仅仅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同时也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涉及到本问题,孩子临时产生医疗费是抚养费的一个类项,那么报校外课的费用如果不违反有关部门所禁止的为盈利而办的各种补习班费用,那么也是一种合理的费用,其理应归入到抚养费当中。因此,要求履行抚养费义务的人一方是可以向履行抚养费义务一方主张的。




结语

作家末小北说,“生而不养、养而不育,这对于孩子而言,都是人生中最大的痛苦,也是父母带给孩子最大的恶意。”

为人母亲,我越来越觉得,孩子来到这个世界,看似我要为他付出很多。但事实是,他在用各种方式提醒我要改变,要和他一起学习和提升。就像著名作家冯尘说过的一句话:“所谓父母子女一场,不过是相互滋养。我原本以为为你付出了一切,到最后才发现,成全的原来是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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