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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32万后拉黑朋友拒还钱获刑11年! 借钱不还小心啦!

邵晨阳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徐昕教授大案刑辩团队成员

案情

罗某某和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在李某某的印象中,罗某某花钱很大方,吃穿住行也比较奢侈,似乎很有经济实力。一次罗某某和李某某说,自己在重庆有个大工程,工程做完后会有很高的回报,只是还差点钱。希望李某某可以借钱投资,绝对高回报,回报率可以达到七到八成。看到如此高的回报率,李某某感到自己发财的机会来了。尽管李某某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但是李某某挪用了公司的钱,一共借给罗某某232万元,双方只有口头协议。钱刚借出不久,罗某某就归还了李某某160000元本金和116000元利息。

拿着如此高额的利息,李某某做着发财梦。然而让李某某没想到的是,这个梦醒的太快了,罗某某自从按约把第一笔款项归还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无论如何讨要,罗某某都拒不还钱,甚至还将李某某拉黑。

后来经过李某某了解,罗某某所说的重庆的大项目完全就是子虚乌有,其实,在罗某某向其借钱的时候,罗某某已经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


采访对话


方弘:李某某如何能要回这笔钱?

邵晨阳律师:鉴于案情中已提到李某某“无论如何讨要,罗某某都拒不还钱,甚至还将罗(李)某某拉黑”,可见自行讨要的私力救济手段已难以奏效。此种情况下,李某某还可以选择让公力救济手段介入,比如向警方报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方弘:报案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李某某来说哪个对于要回这笔钱更有利?

邵晨阳律师:一般来说,这两种手段各有优劣,具体到本案,则是选择报案即采取刑事手段,更有利于要回欠款。

通常情况下,遇到借款人拒不还款,甚至拉黑失联的这种情形,大多数出借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者强制执行其财产。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也比较简单,一般只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借条、转账记录等,就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胜诉的概率也比较高。

本案的双方,尽管只有口头协议,但罗某某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已经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借条,民事借贷关系也是成立的。

问题在于,民事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是遇到借款人失联的情形,往往需要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的时间长达60日,这段时间出借人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执行困难。

二是即便案件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往往也需要出借人自己提供财产线索。但出借人手段有限,对借款人的财产转移较难察觉,也就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导致终结本次执行,后续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需要出借人时时关注,时间成本较大。

另外,需要提醒一点的是诉讼时效问题,原则上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具体到借贷纠纷中,一般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归还时起算。

而刑事报案,相比民事诉讼,提起刑事报案的难度会更大一些。因为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有刑事法律关系,尤其借款人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公安机关可能会以经济纠纷为由不受理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这就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要求更高了,如果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本案中,李某某也已了解,罗某某所说项目完全就是子虚乌有,并在向其借钱的时,就已经欠下巨额外债,无稳定收入来源。可见,罗某某一开始就无还款能力,只是打着“借款”的名义来骗钱,属于确实涉嫌犯罪,已不再是简单的民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而一旦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进入案件初查阶段,由于刑事诉讼的公权力属性,出借人挽损会更加容易。

首先,刑事诉讼不仅要求借款人退赃,同时也会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并且退赃能够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此时借款人通常会想尽办法进行退赃,以追求刑事罪责上的从轻处罚。

其次,在民事诉讼中,财产线索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供,但在刑事诉讼中,赃款、赃物的追缴本身就是侦查活动的一项内容,侦查机关会依职权进行,故追回欠款的可能性要更高。

最后,即使借款人失联,侦查机关可以利用侦查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挽回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

也提醒大家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注意证据留存,仔细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尽量将口头承诺转化为可视化的文字内容,遇到借款人为逃避还款失联的情况,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携带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止损。

方弘:有些人为了能借到钱,多会用罗某某的这个方法,比如编造有好项目需要资金,高投资高收益,甚至说家人病了在医院急需用钱等等,这样的借钱都涉嫌诈骗罪吗?

邵晨阳律师:不一定,虽然“借款型”诈骗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两种行为也经常被混为一谈,导致“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但“借款型”诈骗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的根本性区分点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虚构事实的目的仅是为了便于借到钱,而且还承认债务的存在,并积极履行债务,那就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比较容易混淆,本期所探讨的案例,也正是需要明晰二者的边界。总的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意图

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借款行为”中应如何衡量借款人的主观意图呢?实践中一般法院会考量三点:

1)是借钱的理由和借款的实际用途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一般会告知款项的使用用途,以便债权人衡量资金出借风险。如果出现借款理由和实际用途出现出入,甚至借款人用虚假的借款用途使出借人产生借款资金可以安全收回的错误认知时,就可能会成立诈骗罪的主观非法占有意图。

2)是借款时的经济状况

用“借款人借钱时有没有还款能力”这一点,来单独衡量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是片面的。实践中,还款能力这一点,应当结合借款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来综合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意图。比如,借款人在自身已经负债累累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却虚构自己是富人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是虚假担保让出借人误以为其具有偿还能力。

3是借款后的行踪和行为

一般如果借款人一开始便具有诈骗意图,那么通常会在借款前采用虚构身份,并且借款后刻意隐瞒行踪,这些行为都可以间接反映其借款时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

对于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借款人即便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还款,通常也会有积极主动的补救措施,而不是逃避赖账,甚至隐匿行踪。此外,对于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后续又有还款行为的情况——这一点来看可能会影响先前非法占有意图的成立,实践中很多地方也将立案前还款的认定为无罪。

而从成立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角度的来看,“归还款项”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起诉。

3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11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总的来说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对方“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方弘:借钱就该实话实说?

邵晨阳律师:应该,尽管“撒谎”借钱,不一定会都涉嫌诈骗罪,但不违法犯罪,仅仅是社会生活中最底线的要求。俗话说“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不仅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每个人都应当尽力去做到。

而且借贷关系本来就是一种信誉,如果借款时连一句实话都不说,无疑是对出借人的一种不尊重,也是对自身信誉的不尊重。




结语

法院认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43100元继续予以追缴。

能够借钱给我们的人,我们应该感恩。欠钱不还,不仅欠的是债更是一份人情和信誉。得到了钱,却透支了信用、人脉、人品。失去金钱还能赚回来,失去诚信就很难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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