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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跳河救人手机进水求"报销" 是敲诈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60岁的魏梅兵在浙江绍兴轻纺城以电动三轮车拉货为生,几天前3月29日上午,他在拉货时听到十几米远的河边有人喊救命,过去一看,一名女子在水中挣扎。

“河有两三米深,河底有淤泥,她丈夫在岸边脱衣服,准备跳河救人,我看情况紧急,衣服都没脱就跳了下去,把她拖上岸。“

魏梅兵说,自己水性不错,救人过程约两三分钟,很顺利。上岸后,夫妻俩连声感谢,拿出200元塞给魏师傅。但,魏师傅拒绝了。

但回家后,他发现手机在救人时进了水,没法再用,只能花190元买了个新的。

然后,他联系当地媒体,希望找到被救的女子“报销”换手机的钱

嘉宾: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维镖

方弘:见义勇为不要报酬,但是为此造成了自己的手机坏了。手机费用让被救的夫妻俩偿还,是敲诈还是合法、合理的要求?

陈维镖律师:这是合法的要求!见义勇为在民法上实际是无因管理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应当由受益人来进行赔偿。

《民法通则》第9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在这个案件当中,魏师傅的手机坏了,修手机的费用理所当然应当由受益人来进行赔偿。

方弘:本案中的手机费用比较便宜,他只花了190块钱就买了个新的。换另外一种情况,假如魏师傅的手机是一款好手机,五六千块钱,甚至他身上佩戴了一些金银饰品在救人的过程中弄丢了,被救方也应该要支付的吗?

陈维镖律师:对的,要支付的。

方弘:原因就在于他是因为救人而受的损失。在这个案件当中,如果魏师傅手机也没坏。在这种情况下,救人者如果想收取被救者的一些报酬,这个是合法的吗?

陈维镖律师:如果没有遭受损失,让被救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可以的。但谈不上不是赔偿。它不是强制性的规定。

方弘:如果被救者愿意支付报酬,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救人者主动去索要报酬,被救者又不给。这种情况,事实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陈维镖律师: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这种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如果自己的人身遭受损害,由侵害人进行赔偿,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不管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管理,都必须要在自己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其实损失多少都会有。比如,在救人过程中自己花出去了时间,影响自己办其他事情。救人者时间遭受损失的问题,也可以要求补偿。并不仅仅限于物质方面的。

类似的案件我办过一个全国首例的见义勇为索赔案。我们唯一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被救者说一声谢谢,让他知道感恩,仅此而已。在物质方面,我们没有请求。类似的事件只是道德上进行谴责。但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被救者不知感恩的情况下,要进行怎样的处罚。

方弘:如果见义勇为者因为自己的不当救助造成了被救者的二次伤害,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例如,如果魏师傅因为水性不好,或者救人时候的具体措施不当,造成被救女子出现了溺水或者其他二次伤害,该怎么办呢?

陈维镖律师:2017年10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之前是没有规定的。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见义勇为者即便存在不当救助的行为,也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方弘:这大概就是鼓励大家能够在危急的时刻伸出援手,救人一把。在民间,有一些关于见义勇为者的基金。就是让见义勇为者不要流血又流泪。

陈维镖律师:见义勇为实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和社会都一直在鼓励见义勇为者。

一方面是在政策上予以扶持。比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都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者可以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如果见义勇为者死亡的,国家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且会对他(她)的子女进行一些救助。

另外一方面,舆论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也是给予鼓励和赞扬的。这样就需要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队伍当中来,从而避免国家、集体还有他人的财产损失。能够起到正能量的作用。

方弘:我们之前有一段时间一直在讨论老人摔倒了,该不该扶的问题。其实,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应该讨论的问题。确实是该扶的,只是在扶的时候,要注意收集好证据,尽量保护好自己。

我们这个社会确实是需要像魏师傅这样在危急的时刻不顾自己的安危去救人一命的好人。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对于见义勇为,我们的社会、媒体应该鼓励并赞扬。当然,前提是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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