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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闯入高速路被撞身亡 司机被判担责四成 驾驶员有高度注意义务

图文无关

据武汉晚报报道,新洲男子陈家趁收费站出口闸杆拉起,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被一辆小车撞倒身亡。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但陈家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24日晚8点半左右,新洲男子陈家(化名)趁武汉新洲汪集高速收费站出口闸杆起来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

    当晚9时10分,广水男子许乐(化名)驾车正常行驶在江西回到广水高速公路上,而此时陈家已步入高速主道,许乐驾驶车辆来不及避让撞上了陈家,陈家当场死亡,许乐的车辆受损,事故现场惨烈。

    经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判定陈家承担主要责任,许乐承担次要责任。 

  记者2日从新洲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承担40%责任,陈家承担60%责任,高速公路无需担责。

  随后,陈家的母亲将许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嘉宾:石俊律师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行人因违法进入高速路被撞死,为什么作为驾驶员的许乐还要承担40%责任?

石俊: 40%的赔偿责任是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确定肇事司机承担的责任比例。交通事故案件本质上是侵权类型的案件。法院审理在审理侵权类型案件的时候,就要审查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为:

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在上述基础上来综合认定行为人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就本案来看,为什么肇事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死亡,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呢?

对于交通事故的审理,法院除了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之一),还要结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来综合认定。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许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就可以推定许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是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整个交通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进行定量定性所形成的一份材料文书。

所以,法院依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再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综合认定驾驶员许某承担的是40%的赔偿责任。

作为驾驶员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拿到事故认定书后,往往只看到了事故责任,没有确定责任比例。因为,该份事故认定书不完全等同于赔偿责任。

例如,在这起案件当中,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次要责任可能是10%的责任,也可能40%的责任。为什么是40%的责任呢?

因为个案不一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法院审理的时候,除了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份主要的证据之外,还要集合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来综合认定。

所以,我个人认为法院认定徐某承担40%的责任比例,并无明显不当之处,应该是合理的。

方弘:也就是说驾驶员徐某应该存在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主观还有一种过错。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驾驶员也会遇到类似于许某遇到的情况,在高速公路上或者是在普通道路上行驶,突然发现有人违法穿越道路两边的隔离栏,一下子冒出来,甚至是高速公路上突然的也会有行人闯进。包括我自己在内也遇到过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如果紧急刹车,但还是撞上去了,是不是也要承担责任?

石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两起交通事故。为什么?因为,个案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的注意义务稍微要低一些。因为,高速公路是封闭性的,是专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它和普通的城市道路是不同的。不论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还是在普通的公路上行驶,交通法规赋予了驾驶员要有一个天然的行车注意义务。

为什么驾驶员要有行车注意义务?

因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是一个高速行为,本身对周围的环境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法律赋予驾驶员更多的注意义务。

方弘:有的时候,行人突然蹿出来,驾驶员如果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还是撞上去了,也需要担责吗?

石俊:即使在交通事故当中,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法律规定驾驶人仍然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第一、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行人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

第二、驾驶员驾车行驶是一个高速行为,其行为本身就对周围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可能驾驶员才不会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图文无关

否则,基于我们国家的立法精神以及驾驶员与行人之间的主观过错,交警部门都可能会认定驾驶员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之后如果涉诉,驾驶员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方弘:我们前两天讨论过一个案件,关于行人闯红灯撞上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上的乘客死亡。最终,行人不仅要赔钱,还被判刑了。也就是说行人不仅没办法索赔,而且在刑事和民事上都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石俊:这个案件中,行人存在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即闯红灯。

为什么我们国家要在一些路口,无论是城区的道路还是城区外的普通道路上,在车流量比较大的情况之下,会设置红绿灯的标志呢?这是为了确保社会交通的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

一般的普通大众都能理解为什么红灯停绿灯行,红灯停的时候是为了确保另外一方的车辆能安全行驶,也是对自己负责任。

行人闯红灯是属于一个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警部门的认定当中,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就被认定对交通事故发生产生主要作用或者是闯红灯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行人在这起事故当中是应该承担的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如果行为人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以,在这起案例当中,闯红灯的行人不仅是要受到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也还应该对在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在一个交通事故中,不管是机动车与行人,还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主要还是要看交通事故当中的行为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有多大,是不是直接原因。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那么有可能就会承担比较大的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方弘:所以,我们通过这些案件就要提醒大家尤其是广大的低头族:在过马路的时候或者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时候,还是要有足够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可能摊上大事儿。

作为驾驶员,注意义务就要更高度了,否则撞上了行人,哪怕行人已经是违法违章了,驾驶员也可能会担责。

石俊:是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大众的出行方式都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汽车时代已经到来。

所以,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肯定要比一般的相对人如行人的注意义务就更大,为什么呢?

第一、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本身就处于一个相对强势的地位。

第二、交通法规已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当中,要对周围的环境有一个观察和相当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的驾驶员不仅仅是要遵守交通法规,还应该对周围的环境有较高的行车注意义务!

为什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认定了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而法院判决驾驶员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基于人道主义也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是考虑到驾驶员和行人之间不是一个平等的关系。我国的立法精神体现的以人为本。

在交通事故当中,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求机动车要求购买交强险?因为,交强险属于国家的强制保险,不像商业险驾驶员可以自由选择,想买或者不买都可以。但是,交强险是法律赋予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要投保的保险。

交强险的保障是针对第三者的赔偿。它有三个赔偿项目,一个是车辆损失2000元,医疗费1万,死亡伤残限额11万。交强险总限额是122000。其目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障第三方能够得到最基本的赔偿。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

所以,法律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必须要购买交强险。

方弘:的确,从保护生命的角度来讲,我们最后要说的是:

为了您宝贵的生命,行人请遵守交通法规。

 为了降低行车风险,驾驶员们行车请注意安全!

嘉宾:石俊律师 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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