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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怒吼男法官 是帮了被告人还是害了他?

图文无关

在此视频中,审判长与辩护人之间,就“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以及辩护人“是否有举证的义务”展开“交锋”。

审判长与辩护人“吵架”的场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个案说法查询获悉,该视频来源于宁化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交通肇事罪的庭审直播。宁化县是位于福建省西部的一个县。

双方“交锋”的大概内容如下: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有吗?

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提出申辩!

审判长:我现在问,请遵守法庭的指挥。被告人 王某…

辩护人:我们反驳控方的证据就足够了!

审判长:你刚才不是反驳完了吗?被告人王某,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辩护人:你说没有举证的义务!

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我们证据已经很多了,证据已经很充足了。

辩护人:我反驳你的证据就足够了。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辩护人怎么啦?

审判长:你再不按照法庭的指挥,我给你讲......

辩护人:你这种指挥值得受尊重吗?

审判长:你语言要…

辩护人:我再次强调,被告人跟他的辩护人只有反驳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

审判长: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交?

辩护人:我告诉你,我们没有举证的义务!

审判长:那就没证据是吗?

辩护人: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不是讲人话!

审判长:辩护人,现在我给你讲,这边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你这样子讲,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是要…

辩护人:有本事……你不就是滥用这法庭指挥权嘛。

审判长:什么滥用指挥权。

辩护人:你怎么问是你的事,我怎么回答是我的权利。

审判长:你刚刚用的什么语言?

辩护人:我什么语言?我已经告诉你,被告人跟他的辩护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审判长:我现在问你有没有证据提交?你说没有就没有。

辩护人:我就说没有举证的义务,我凭什么按你的规定来回答。你怎么问是你的事情,我怎么答是我的权利。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方弘:审判法官一直在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但是辩护律师对这个问题态度却很蛮横,一直强调他们没有举证的义务。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王绍涛律师: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辩护人是否有举证义务,应该分成两个层次来看:

从笼统的角度来说,被告人确实没有责任去证明自己无罪

在公诉案件中,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了犯罪,举证责任确确实实是控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即法庭上的公诉人,控方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控方必须要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所以,从笼统的角度讲,被告人或者说辩方确实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法条援引: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而我们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在法庭的辩护过程当中被告人或者辩方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就需要举证或者至少提供证据线索。

比如被告人如果未满18岁,被告及辩护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证据来证明确实被告人未满18岁。

比如在作案的时候,被告人没有在作案现场,就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哪里。

所以,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一个新的主张是有举证的责任、义务的,至少是要提供这方面的线索让控方或者侦查机关进行调查。

并非单纯在法庭上随意提出意见并且不给任何理由和线索。这就完全破坏了法庭的规则和秩序,也不利于法庭查明事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所以,从第二个层次来讲,当辩方或者被告人提出了新的主张的时候,其是有责任有义务举出相关的证据或者是证据的线索。

而法官多次强调:“你有没证据要提交?”这其实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法条援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方弘:面对辩护人的言行,法官似乎无计可施,辩护人的言行违反法庭纪律了吗?

王绍涛律师:这肯定是违反了法庭纪律了。

法庭庭审活动是由审判人员主持,审判长在主持整个法庭秩序的时候,所有的参与人也包括旁听人员都必须要遵守法庭秩序。如果法官问这个问题,回答另外一个问题,甚至于无理取闹,这显然就违反了法庭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方弘:怎么看律师违反法庭纪律以及律师和法院检察院相比的弱势地位?

王绍涛律师: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是由法官来主持的,法官起到一个主导的作用。作为控方有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的权利。所以,控辩审三方中最弱的当然是辩方。

那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律师,如何去发挥自己的作用?

我觉得应该从三个方面处理

第一:对律师的最基本的要求一定要有司法礼仪,严格的遵守法庭纪律。因为,律师在法庭上代表的是律师这一群体和职业。同样,这也体现了司法的尊严。

第二:做到有理有据、言简意赅。不能使用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长篇大论甚至是吹牛等社会语言。律师所说的任何观点语言都应该是有目的、有依据、有出处、有证据能够证明的。

这样法庭肯定就会给予律师尊重。因为,法庭知道律师从被告人的角度阐明意见、提供依据是为了这个案件得到全面、公正的处理。

第三:如果遇到了一些不太友好的对待,一定要克制自己,要表现出文明和理性。律师应该通过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来表达诉求,而不该做非常出格的行为。

方弘: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最终的职责是什么?

辩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维护合法权益。

代理人的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事件当中,辩护人的言行可能会让被告人感觉到她确确实实在努力为自己辩护。

但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辩护人所做的对于被告人的减轻量刑或者无罪辩护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甚至是起到相反的作用。这不仅是对法庭的秩序、威严的损害,也是对被告人利益的损害!

王绍涛律师:实际上归结到一点就是有效的沟通。在法庭上,律师要跟法官进行沟通,甚至跟控方公诉人进行沟通。沟通的目的是争取最大限度的达成共识。这样才可能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因为,通过有效的沟通,法庭认为律师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有依据的、也有可行性。那么,法庭才可能去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方弘:维护法庭的尊严、遵守法庭纪律体现的是对法律的敬畏。当法律没人敬畏,被任意践踏的时候,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你的职业尊严又从何体现呢?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家应该是一个维护法律权威的共同体!

嘉宾: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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