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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小手术后死亡 医院责任可能很小?

云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17岁的高二男生邓琅杰,高一时评为云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百大精英学子”“语文学科精英学子”,高二时在一次全国中学生语文能力竞赛中获全国三等奖。

邓恩来说,儿子邓琅杰前程远大,没想到却意外地死于一个小病——肛周脓肿。

邓琅杰的疾病病发于2018年8月,其母代兴艳告诉红星新闻,尽管肛周脓肿是个小病,但家人还是决定,要带邓琅杰到“云南最好的医院”就诊。”

2018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31日,邓琅杰曾在昆华医院肛肠科接受肛周脓肿引流术,但引流术没有根治邓琅杰的困扰。

今年4月23日,邓琅杰因为做手术的位置有点疼,不舒服就再次到昆华医院就诊。

医生开出了系列检查单并告知邓琅杰需住院手术治疗。

邓恩来说,当天的检查都很顺利,但腹部超声一项检查当天没有做,此项目的检查部位为肝胆胰脾肾前列腺门静脉。

邓恩来称,当天此项检查未做的原因,是检查单将邓琅杰的性别搞错,“这么大一个男生站在医生面前,检查单上却把性别写成‘女’。”

当做超声的时候,超声科医生已到午饭时间,“我对谢坚医生说,这项检查来不及做了,他说没做就不用做了,不影响手术。”

邓琅杰被推进手术室的时间,为4月24日14:30分。14时50分左右,医生出来告知告诉家属,邓琅杰因体重问题,又打了3针局麻。邓恩来说,加的这3针麻醉,家属未提前签字。

邓琅杰出手术室的时间为15时15分前后,邓恩来说,儿子被推出手术室时,“谢坚跟我说,琅杰的爸爸,手术挺顺利的,很快就能康复了。”他称,当时谢坚提到,邓琅杰太胖了,一定要配合治疗。

此时的邓琅杰是清醒的,但他告诉父亲,其疼痛感比较强。16时零几分,邓琅杰说冷,然后开始发抖、抽搐。医生打了镇静剂说是正常现象。

邓恩来说,抽搐症状出现后不到20分钟,邓琅杰就昏迷了,医生抢救了两个半小时,仍不见好转。邓恩来强烈要求将儿子转到急诊ICU,然后医院不断地下病危通知书。邓琅杰在昏迷期间,刚刚度过17岁生日。

5月20日16时,邓恩来看到邓琅杰呼吸更加急促,脸色异常难看,医生再次给邓琅杰上呼吸机。邓恩来说,此后邓琅杰一天比一天严重。5月27日上午9时58分,邓琅杰死亡。

昆华医院曾请省内外医院专家为邓琅杰会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感染内科专家5月14日的会诊记录显示:该患者病期分三个阶段,肛周脓肿、手术后发生休克、休克抢救期下呼吸继发院内感染;同时提到,患者既往可能存在基础疾病(入院时查出尿蛋白++,原因不明)。

5月15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内科主任朱森林、内科ICU科主曾勉两位专家对邓琅杰进行了会诊,其中曾勉的诊断有“先暂不拔管”之描述。

急诊ICU的主治医生是陈国兵。邓恩来称,5月19日,陈国兵找到他说,因邓琅杰的体征比较稳定,想给邓琅杰拔管,以减少肺部感染,“我相信医生,就签字同意了。”

院方出具的一份《病故通知四联单》显示,邓琅杰的死亡诊断有8项,分别为:1、浓毒性休克;2、鲍曼不动杆菌败血症;3、肺炎克雷柏杆菌败血症;4、多脏器功能衰竭(急性肝衰竭,急性肾衰竭,凝血功能紊乱);5、肺部感染;6、肛周脓肿术后;7、肛瘘;8、室上性心动过速。

来源:红星新闻

嘉宾:张海丽律师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方弘:邓恩来认为,儿子邓琅杰的死,可能是术前检查不充分、麻醉药使用错误、拔管等一连串事故造成。到底院方有没有责任,要怎么来确定?

张海丽律师:院方是否承担责任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进行确定。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就本案,个人建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或患方将案件诉至法院之后由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方弘: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张海丽律师: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方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有多大?

张海丽律师: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大部分都是公正的,但由于鉴定人技术水平的不同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有时是相对的。同时,不适当的鉴定活动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失真。

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对其进行质证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鉴定结论都会被法院采信,亦有少数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信。

我做过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就有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审理法院根据其他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不予采信。后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整个案情后,直接作出医方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

现阶段,国家也非常重视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的问题。为此,对于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方弘:邓恩来夫妻该如何维权?

张海丽律师:邓恩来夫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医患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昆明市西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申请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局进行行政调解(需明晰责任后);

4.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新闻报道,该案件已申请对邓琅杰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我建议待死因鉴定意见书出具后,请邓恩来夫妇带上鉴定意见书及案涉病历资料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明确死亡原因对于确定案件方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目前,邓恩来夫妇应注意收集案涉证据,例如封存并复制案涉病历资料;收集并妥善保存相关医疗费用凭证等等。同时,根据自己掌握的关于邓琅杰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书写就诊经过,避免时间长了之后遗漏重要细节问题。

方弘:尽管在我们普通人看来应该是医院有过错的案件。但最终其实还要需要医疗方面的专业人士来定责。医院也有可能没有过错吗?

张海丽律师:相关检查提示邓琅杰的尿蛋白是两个加,那么专家也考虑是不是有基础疾病的存在等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需要等死亡原因鉴定出来之后才可以明晰。

如果邓琅杰本身存在有基础疾病,而且最终的死亡原因又是他的基础疾病所导致的。鉴定人员在做鉴定的时候就会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医院就不可能是全部责任,就有可能是承担很小一部分的责任。

方弘:是否会存在因为有基础性的疾病,他不适合手术。那么,医院是应该知道的,就不该立即手术或者调理好再手术?

张海丽律师:如果是这种情况,医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且有可能承担到主要责任。但是鉴定机构还是会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的原因。

方弘:医学确实是很复杂的一门科学。但是,把患者性别搞错,术前的检查没有做完就进行手术,这又是既不严谨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医院是否将每一个环节做到极致,是否认真负责得对待每一位病人,这关乎的是每一位患者的安危。

嘉宾:张海丽律师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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