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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材里避雨打开盖子吓死车上乘客 法院判。。。

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搜索发现,2007年5月9日郑州中院官方网站曾发布过一起案例。

文章介绍,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馆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的太大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棺材里没装着死人,请她不要害怕。

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棺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往飞奔着的车下跳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那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

此后,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

称,我们怕她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男青年称,他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只不过是想看看雨停了没有,并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个妇女,所以该村妇的死与他无关。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一个非常有趣的司法考试题,没有想到在现实生活当中还真的确确实实发生了。我们就先逐一分析。我们理解驾驶员完全是出于好心,磅礴大雨的情况下,你让他去考虑特别多,他可能也考虑不及。这种情况下他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或者您觉得他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王青山律师:这个事情是真实发生的,世界大了,无奇不有。法院认为拖拉机司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并且人货混在一起。因此,法院认为他有过错。

但是,我个人认为司机是没有过错的。超载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没有造成交通事故。

所以,拖拉机司机的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

方弘:法院是认为拖拉机司机明显有过错,因为他严重超载,并且还造成了伤亡事故。但是,他超载并不会必然导致村妇被吓死,在超载和吓死之间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王青山律师:法律上规定非常清晰和清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有四个要件,其中一个要件就是侵权行为和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同时,拖拉机驾驶员并没有过错。

方弘:死者的家属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你车上明明有棺材,就应该告诉这名妇女,女子本来就要胆小一些。你不说,这不就是让这名女子自己产生了一种恐惧的心理了吗?

王青山律师:那你要问这个问题的话,这个女的为什么这么迷信呢?世界上本来就没有鬼,你怕什么呢?我认为这个问题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已经超出了法律问题之外了。

大家注意一下,我们老百姓说的错和法律上的错肯定是不一样的。法律上的过错要求是比较严格的。我们来分析这个妇女有什么错?我觉得她也没错,你总不能说她迷信是错,是不是?

方弘:也不能说她胆子小是错。

王青山律师:胆子小或者她迷信,这是人之常情,这不存在错。

方弘: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拖车驾驶员明明是出于好心,现实生活当中这样的情况也很多。比如说善意搭乘,有的时候路上下雨了或者在一些偏僻的地角,遇到确实有人要搭车了或者是最常见的就是,亲戚朋友要去哪里,要搭一下你的车。这个时候发生意外了,司机是不是都要承担责任?我好心搭别人,是不是都潜在的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呢?

王青山律师:本案中,司机的行为并没有使这个村妇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所以,他没有什么责任。他不管是好心还是不好心,总之没有造成村妇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至少是他能预料的一种危险的状态。所以,让驾驶员来承担责任是不行的。

方弘:如果驾驶员因为超载导致车翻了,造成车上人死亡。虽然也是免费搭乘,那么驾驶员要不要承担责任?因为这之间还是有因果关系的。

王青山律师:驾驶员肯定要承担责任。所以,我刚强调它这不是交通事故死亡,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所以,本案的侵权行为和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方弘:我们再来看一下这小伙子。死者家属认为如果小伙子不把棺材盖掀开,肯定也不会把这个村妇给吓到。因为掀开了棺材盖的行为,村妇才会跳下车摔死。这之间好像是有因果关系的。那小伙子要不要承担责任?

王青山律师:这个因果关系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小伙子本身没有错,他不可能预料到外面有个人,也不可能会预料到村妇会跳车!所以,小伙子也没错,三个人都没有错。

方弘:另外一个假设,假设小伙子知道棺材外面有人,他又掀棺材盖子,他是否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把那些胆小的人吓坏?

王青山律师:这个可以预料到。我平常开车的时候,遇到前面有行人,我就开慢一点,不会轻易地按喇叭,因为会吓着人。万一吓出毛病或者是其惊慌失措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什么后果,我可能就要赔偿了。

但这个案子不一样,这个案子外面下着大雨,一般情况下,车上是不会有人的。他掀开盖子看一下,我觉得这个是正常的。

方弘:所以,你认为男青年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王青山律师:不应该。

方弘: 法院审理认为,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驾驶室超员,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造成伤亡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违犯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他钻进棺材,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然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死者该村妇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犯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法院的判决跟王律师的观点还是有很大出入的。

王青山律师:法院这样说这个男青年不是自相矛盾吗?判决书说是补偿,不是赔偿。但是又说男青年有过错,有过错当然要赔偿,就不存在补偿。

方弘: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货车载了货就不能载人?

王青山律师:是这样的,为了安全,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在农村的乡间小路上,这个司机是特别好的。我是在农村长大,农村路不好走,这天一黑也很危险的,搭个便车就安全很多。所以,驾驶员好心搭乘都是一片好心。

出现本案这种情况,大家真的是预料不到。谁会想到棺材里面有个人呢?谁会想到他着棺材会吓着人呢?司机也想不到这个男青年会躲在棺材里面,又吓了别人。法律不能太苛刻的地去要求别人。

我认为大家都没有过错。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用公平原则。法律上并不是没有过错受到损害的人得不到一点补偿。而公平原则就是用补偿了的概念,不是赔偿。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就不用赔偿。

至于补偿多少,每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多少,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每一个人心中的标准都不一样。我认为司机和小伙子两个人加起来承担50%已经足够了。

方弘:但是,有人会觉得他们两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按照公平责任补偿是否是有一点和稀泥的倾向?

王青山律师:和稀泥是我平常非常反对的一种判决方法,这个不是和稀泥。公平原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侵权行为有三大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在法理上、法律上都说得通的,这个不是和稀泥。

方弘:为什么此案件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既没有因果关系,又没有过错,还是要根据公平原则来承担责任。这个公平原则到底是指什么?

王青山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

公平原则现在滥用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一方面,没有分析过错问题,把有过错的全部适用公平原则,这是适用法律错误。

另一方面,公平原则是某些判决和稀泥的一种非常好的方法或者是工具。

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这是不严肃的。公平原则是侵权行为确定的三大原则之一,肯定有自己的道理,但不是用来和稀泥或者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一般情况下,公平原则适用的是在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比如,两个人合伙烧炭,结果其中一人死了,另外一个人不知道他会死,没有过错。这就要适用公平原则,另外一人来分担一定的责任。

而本案适用公平责任,确实还有一点点牵强。但是,司机一个人承担了70%的责任,太重了。

方弘:既然是存在公平责任滥用的情况,您觉得到底什么样的情况应该适用公平原则?什么样子的案件坚决不可以用?

王青山律师:在民事法律中,很多情况确实没有非常标准的界限,这就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生活中有很多事情确实是很模糊,生活是大海,大海太复杂,生活太复杂。要有共同的利益,驾驶员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并且是一番好意。在这种情况下,让驾驶员承担责任就不公平。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平责任滥用的问题,我觉得每一个法官要根据案情做出一个比较恰当的判决。特别是说理部分一定要有自己的道理,至少自己心里要有一个标准。因为,大家打官司就是要分个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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