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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一个亿买理财产品 却分文要不回起诉证券公司

杨林峰

权益合伙人

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权益保障委员会副秘书长

案情



那某某与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许静(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许静告知二人,民生证券现有一款新三板基金理财产品,如认购该理财产品,其可作为基金代持人,民生证券对该理财产品保证本息。时任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的常克凡也多次向其推荐该理财产品。后二人决定购买。
 
每次签订协议并将投资款项打入许静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许静提供盖有民生证券总部印章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及盖有相关财务人员个人印章和民生证券财务章的《新三板基金缴款确认单》。
 
2015年8月底,因到期的投资理财款无法退出,二人到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了解情况时,得知许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的公章系许静私刻。遂向山西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二人本金损失11800万元及利息损失。


采访对话



方弘:员工私刻假公章,但公司对此是不知情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吗?
 
杨林峰律师:现在,关于真假公章以及公章非经授权使用的纠纷确实是层出不穷。因为各类案件的细节不同,导致案件的审理结果最终大相径庭。所以,我们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员工私刻公章的行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的构成:
第一,有没有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是什么?
第二,被告是不是有过错行为?
第三、被告的过错行为和原告的损害事实是不是具有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子中,争议焦点是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是不是存在过错?这种过错行为和原告那某夫妇的财产损失是不是具有因果关系?
 
方弘:公司的辩解是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因为许静是自己私刻的公章,那么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在管理自己公章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另外在整个借贷过程当中,证券公司是不知情的,也没有参与,因为合同也是伪造的。所以,证券公司觉得自己是没有过错的,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杨林峰律师:分析过错行为的要点和标准,首先要看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性的文件;其次要看是否违反了一般公众认识的高度注意义务。不管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认定过错都要从这两方面去看。
 
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许静不是证券公司的普通员工,案发时她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总经理,也就是营业部的负责人。公司本身是一个团体,它的意思表示要通过公章,就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它授权代表的一个形式去表现。
 
其次,许静签署理财协议的地点也是在证券公司的北京总部,在总部签署了盖有假章的合同,结合许静的身份,还有签署合同的地点,从一般的常理来讲,普通人确实是很难分辨公章真假的。一般的公众或者说原告有理由相信许静这个行为是职务行为,也就是说许静行为代表公司。我认为法院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被告证券公司还有它的分公司有没有过错?证据中提到证监会后来就该案出具了一个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他们认为证券公司的过错在于:
 
第一,证券公司存在着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用人失察的问题,也就是说许静这种品性,怎么能让她做营业部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负责人呢?
第二,存在着印章管理制度缺失,也就是没有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存在着印章使用流程混乱的问题。有些合同需要经办人审核人签字,需要加盖公章,这些流程形同虚设;
第四,存在着岗位制度的失衡,也就是说总经理一言堂,没有一个对负责人的监督机制;
第五,结合以上,证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不完善的。
 
再结合证券公司本身的公司性质,说明证券公司存在着明显过错。很明显因为这种过错的存在,才让许静等人有机可乘,导致诈骗行为的发生。公司存在的过错行为和原告那某夫妇受到的巨额损失,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所以,基于这种法律逻辑,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责任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这种责任确定是85%的责任。为什么确定85%的责任?法院还考虑到了受害人的过失。法院认为受害人把投资款汇入许静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没有履行一般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为什么当时没有问或者当时对这个事情支持了,这就违反了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确认那某夫妇也有一定的过失,承担15%的责任。
 
方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赔偿那某某、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3238375元。那某某、苏某某应对97927500元的损失承担15%即14689125元的责任,至于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都不服提出了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其实非常具有代表性,就像刚才杨律师所说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伪造公章这种情况也并不少见,可能很多公司会觉得这样的风险太大了,而对于客户来说,他们可能也会觉得自己很冤,明明是来找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的某些公司进行交易的,而且盖了公司的章,最后公司还不认账,类似这样的风险应该怎么避免呢?
 
杨林峰律师:目前,关于公章的纠纷表现形式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个是假章,私刻公章的问题;
第二个是真章,但是这种真章是没有经过授权使用的。
 
上述两种做法是比较普遍引发公章纠纷的两个主要表征。究其原因,我认为还是目前不少企业缺乏对公章的高度重视和审慎的管理。为避免发生类似的风险,我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股东要加强印章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知道印章在很大程度上是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个公章非常重要;
第二,要建立印章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印章的管理部门,明确印章的刻制、使用流程;
第三,印章要专人管理,我认为至少要有两个人,一个人负责保管,另一个人负责审核批准。印章的保管人要选用那些原则性比较强的,忠实勤勉的人担任,并且要定期加强对印章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教育和职责教育;
第四,要加强对印章刻制的管理。现在有些公司刻好几个章,公章就刻三个,合同章刻几个,增加了自身的风险,印章在启用前要下发印章启用文件,未经启用的印章不能使用,这样就杜绝了私刻印章。这种私刻有时候是法人私刻,有时候是股东私刻,就杜绝了这种行为的出现;
第五,要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每次用章的时候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审批,印章的保管人员要认真审查,不能让印章离开视线,更不能让别人代为保管;
第六,要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章;
第七,定期检查印章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八,要加强对项目章和部门章的管理。其实对于这些项目章和部门章也要加强管理,要限定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因为,有时候这些章虽然是内部机构的章,不一定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九,企业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的时候,要及时收缴各类印章,统一销毁,保存运营记录;
第十,遇到仿冒公章,包括私刻公章、未经授权使用公章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通知潜在客户,尤其是通知加盖这种仿冒合同的相对人,解除相关合同。
 
方弘:公章的管理确实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是不是做到了上述十点,就可以避免类似的风险,其实应该也不尽然。
 
杨林峰律师:是的。因为,做到上述十点只是说尽可能减少风险,想避免类似风险发生,公司里的每一个人都要有强烈的意识。比如老干妈是公司外部的人私刻公章去参与一些商务活动,这种发生风险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杜绝。
 
方弘:假设本案中的证券公司在整个印章管理、人员管理等等方面都做到了,是不是还可能会承担责任?
 
杨林峰律师:首先,如果说证券公司在公章的管理上完全做到了规章制度、建章立制的完善,这种行为很可能就避免了。即许静就无机可乘,或者说许静这种人就没有在证券公司兴奋作浪的可能性了。
 
第二,在印章的定期审查中及早发现问题,就有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第三,如果公司完全做到了这些规定,并且在法院举证能够证明其在印章管理方面是做到了完全的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将会极大的降低甚至免除公司的侵权责任。
 
印章管理的落实是完全能够规避或者说是大幅度降低公司在这种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比例的。
 
方弘:既然许静已经被判刑了,为什么不是她个人来承担责任?
 
杨林峰律师:这个钱有可能已经被犯罪分子挥霍或者亏损掉了,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去实际赔偿的。犯罪分子最后锒铛入狱,没有实际的偿付能力。所以,如果单位有过错,就要去替代补偿。当然如果说许静能够完全填补了的话,单位就不需要再进行赔偿。
 

结语

2019年8月,山西省高院二审作出判决,其中,许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常克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事也对民生证券带来一定影响。2016年1月,证监会责令民生证券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暂停期间民生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同时,证监会机构请山西证监局对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的监管措施。
 
此外,2019年12月、2020年7月,山西证监局分别对许静、常克凡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作为市场准入有严格限制的证券公司在公章管理、负责人把关、监管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那么我们普通的公司更应该注意公章和人员的管理问题。否则,不仅会让公司难以为继,也会让股东们从此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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