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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生活窘迫为女偷食物 被以盗窃罪立案

杨俭

杨俭

北京大学法学院特聘导师

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案情



刘某是一位离异多年的中年母亲,独自带着女儿艰辛生活。今年春节期间,总觉着愧对孩子的她,为了给女儿改善伙食,先后三次到超市以夹带不结账的方式窃取荷兰豆、葡萄、五花肉等食品,价值90多元。今年8月,案件移送西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姚娅经过调查核实得知,刘某一直以从事家政保洁打短工为生,收入来源不稳定,每月除去房租、孩子学杂费,以及一些生活必需支出以外,所剩无几、经济拮据。
 
“是什么促使一个母亲铤而走险,盗窃的动机仅仅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偷一些食物吗?”她和同事来到了刘某娘儿俩租住的地方。这是远离市中心的一个老旧房屋,屋内设施简陋,但墙上贴满了孩子的奖状。
 
姚娅见到刘某的女儿,轻声问她:“在哪里上学,这些奖状都是你的吗?”刘某的女儿低头不语,但当姚娅和同事离开上车时,孩子追了出来,眼角噙着泪问道:“检察官,我妈妈……会被抓起来吗?我以后还能考大学吗?”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

采访对话


方弘:很多人不明白,这位妈妈只是偷了90多块钱的食物,90块钱其实也买不了多少东西,怎么这么小的数额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杨俭律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规定,两年以内多次(包括三次)盗窃,就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一方面是看金额,一方面是看次数,还有是特定的机构和场所,都有不同的考量。这位妈妈是一年以内三次盗窃了,符合构成盗窃罪的标准。
 
方弘:也就是说可能一次只是偷一小点东西,即便价值几块钱,但只要是两年之内超过三次(包括三次)就构成犯罪吗?
 
杨俭律师:对,包含三次。
 
方弘:但是,这个案件比较特殊。这位母亲确实是家庭比较拮据,平常也是靠着家政打一些短工来维持生活,自己还要带着一个孩子,她的目的其实就是想给孩子改善一下生活,从这个角度分析她的行为,好像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这种行为也定罪的话,对于贫困人口的法律关怀似乎就没有做到,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杨俭律师:这确实还是让人挺揪心的。现在,我们都处于物质极其丰富的社会发展阶段,还有人要去偷肉给孩子吃,看起来会让人掉泪。这种事情要做两方面的评价:一个是道德层面,另外一个是法律层面,当然这也是相互关联的。
 
从她的动机和目的来看,她的目的就是去超市偷点东西给孩子吃,动机是善的,并非是恶的。这也让人产生同情心。孩子那么优秀,又在发育阶段,在成长,需要补充一些食物。但是她本人又是一个清洁工,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兢兢业业的、努力艰难地维持生计。
 
所以,从品质上,她不非是恶;从动机上讲,她不是为了去挥霍享乐,过安逸生活。实际上,它是一种母亲对孩子的爱,这种爱虽然采取盗窃的方式,但也是一种伟大的爱。
 
方弘:法律对于这样的一种动机的行为,有没有免除处罚的情况?因为这个妈妈一旦被处以刑罚的话,这个家庭就是雪上加霜了,可能孩子日后生活的经济来源也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杨俭律师:法律并不会因为动机影响犯罪的构成。如果只要家里的人有病,或者是孩子成长需要,就可以去盗窃他人钱财的话,就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谁应当成为这样的受害者呢?比如说有的家庭父母都有癌症,没有住院费用,他去盗窃其他人钱财来支付医疗费,是否具有正当性呢?仍然是不正当的。因为,盗窃他人钱财就是错的。
 
所以,无论动机多么善良,无论母爱多么伟大,但在法律上不能够作为盗窃他人财物的正当理由,仍然要面临刑事处罚。
 
方弘:天津市西青区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特点,直接提起公诉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考虑到这位母亲也就是刘某的犯罪动机和情节,是否有起诉的必要?一方面刘某主动认罪认罚,又积极退赃赔偿,检察官就提起了依法从轻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最终没有给她移交法院,也就没有定罪。您怎么看这样一个处理结果呢?
 
杨俭律师:处理结果和母亲因为家庭特别困难、给孩子找食物,这些行为是剥离开的,各做各的评价。因为,检察官这样处理是符合《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为,在第七条第四款里明确规定,如果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的态度,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我们对这样的行为内心都有独立的评判,第一她不是恶的动机;第二她家庭贫困,社会是有责任,国家是有责任的;第三,这充分体现了母性的光辉。
 
但是,检察院没有起诉,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由于她认罪悔罪,又只是偷了价值90块钱的东西,危害后果并不严重,最重要的是她没有人身危险性,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她认识到了错误也就不追究了。

结语


孩子要饿死了,而母亲又没钱买东西,她就去盗窃邻居家的50元钱给孩子买吃的。这是否构成盗窃罪?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法律也讲温度。犯罪的三大特征之一就是犯罪行为要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刘某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条文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但是却不具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特征。检察机关能够合法合理得决定不起诉,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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